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法院吗?
可以,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3.朝阳法院可以管辖哪些涉外民商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4日公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朝阳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规定,自2014年11月3日起,朝阳法院有权管辖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4.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方式
1、现场立案。自2023年9月25日起,朝阳法院立案一庭(诉讼服务中心)迁至新址办公,可乘坐地铁14号线、15号线望京站F东北口向北步行100米,也可乘坐公交130路、404路、416路、451路、593路、855路车至侯庄路口南下车。
5.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哪些主体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7.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8.域外法查明的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
(4)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
(5)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相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6)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7)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8)其他合理途径。
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9.庭审中翻译费用如何承担?
诉讼过程中翻译人员出庭产生的翻译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主张翻译或者负有翻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直接预付给翻译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翻译费用,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
10.关于涉外送达能否适用电子送达?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如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未禁止电子送达方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