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林:科学定义“党内法规”概念的几个问题

何谓“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把“党内法规”定义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这是中共中央以党内立法的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正式统一的表述,有关学者对党内法规的概念,也有多种研究和不同表述,在此不逐一介绍。[2]在法学、政治学以及汉语的语境下,如何科学界定“党内法规”,大致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回答。

一、关于党内法规的主词——“法规”

二、关于党内法规的邻近属概念

况且,在国家法律层面,有一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表现为严格的国家制度形式,而是以习惯法、惯例、习俗、理念、原则、精神等存在;在党规党法层面,“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不成文的规矩,也不一定是严格的党内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矩”在管党治党方面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可见,把“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作为界定“党内法规”的邻近属概念,在理论与实践、内涵与外延等方面是不够严谨科学的。

三、把“规矩”作为定义党内法规的邻近属概念

由上可见,“党的规矩”不仅包括党章、党纪、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而且还包括党内不成文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明确的概念。“党的规矩”概念包含了“党内法规”,但党内法规不能取代党的规矩。在逻辑关系上,党的规矩是个大概念,它包括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从属于党的规矩;党内法规是由特定主体制定的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强制性、成文性制度特征的党的规矩,是党的规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下,法学界本来更认可并习惯于使用“规范”或“行为规范”作为法律法规的邻近属概念,因此,可把法学领域的“规范”或“行为规范”定义原理,借用于定义“党内法规”,但习近平总书记已对“规矩”作出相较于“纪律”、“规范”、“规则”、“法规”等名词概念更加清晰明确的解释和描述,鉴于“党内法规”已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而具有了概念的原创性和中国特色,鉴于在中国语境下“规矩”一词可以生动完整地表达“规范”等词的含义,故把“规矩”作为定义党内法规的邻近属概念似乎更为妥贴合适。

四、党的法规的“党内”和“党外”

在汉语中,许多词语的表述和运用都存在对应关系,例如,好坏、上下、高低、大小、多少、内外、左右、前后,等等,无论是直接指出这种对应关系,如国内国外、体制内体制外、省内省外、校内校外、党内党外,还是隐喻某种对应关系的存在,如当我们讲国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时,隐喻还有国内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当我们讲“体制内人员”时,隐喻还有体制外人员;当我们讲“党内民主”时,隐喻还有人民民主、社会民主等党外民主。那么,当我们使用“党内法规”这个概念时,是否意味着还存在“党外法规”如果存在“,党外法规”指的是什么如果不存在,为什么要称之为“党内法规”而不是“党的法规”

五、狭义和广义的党内法规概念

党内法规概念有无狭义和广义之分,回答是肯定的。例如,对于“依规治党”之“规”的不同理解,这里的“规”是指“党内法规”,还是指“党的规矩”,由此引出了狭义和广义“党内法规”概念的问题。我们可以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关于“党内法规”的定义,理解为狭义的“党内法规”概念,因此,依规治党就是依照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例如,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作出重要指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8]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坚持党的领导依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一文中指出:“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只有把党建设好,国家才能治理好。只有把党建设好,国家才能治理好。”[9]这些讲话中提到的“依规治党”之“规”,可以认为是指狭义的“党内法规”。[10]

此外,还可以有广义的“党内法规”概念,即“依规治党”之“规”,不仅包括狭义的“党内法规”,而且包括党的纪律、党的规矩等在内。例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规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11]他强调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是治党、管党、建党的重要理念和举措。两者相辅相成,相向而行,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道德使人向善,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纪律用来纠错,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12]从严治党要兼具道德感召力和纪律约束力,才能达到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效果。由此可见,从包含了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内法规(狭义)的意义上来理解和阐释“依规治党”之“规”,就可将党内法规作广义解释。

为了保证“党内法规”概念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和唯一性,为了使党内法规概念能够与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的制度等概念区分开来,笔者建议一般应在狭义上定义和使用“党内法规”概念。在外延方面,应当使“党内法规”与“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习俗惯例”等区分开来;在内涵方面,应当使“党内法规”与“党内道德”、“党的方针政策”、“党内决定意见”、“党的文件”、“无权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区分开来;应当允许“党内法规”与党的纪律、党的规矩有一定合理而必要的交叉和重合,但党内法规不宜等同于党的纪律、党的规矩。

基于上述分析和认识,我们可将“党内法规”(党的法规)定义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党的法规),是由党的特定主体依照程序制定,体现党的意志和要求,调整党内政治、组织、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等重要关系,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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