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族性与世界性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集中体现了中华各民族法文化交互融合的特征,这种民族性构成了其世界性的基础,成就了中华法系的博大胸襟,促成了其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世界意识和影响——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族性与世界性

——兼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和平主义特质

□中华各民族共同缔造与传承了丰富多彩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独树一帜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又使其具有了世界性,使其在相当长的时期处于领先地位,并推动着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

□和平主义的特质构成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民族性、世界性的重要意涵,值得我们深刻体味与传承。

“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中华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伟大的法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集中体现了中华各民族法文化交互融合的特征,这种民族性构成了其世界性的基础,成就了中华法系的博大胸襟,促成了其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世界意识和影响。这与世界上其他法系以武力和殖民为特征的形成和扩张的历史大异其趣。厘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和平主义特质,既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民族意识与世界意识的形成,更有助于我们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基因。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族性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整体智慧的结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贯穿始终地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中华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体现了各民族的贡献与智慧。早在夏立国以前,华夏族的法律文化便吸收了苗人创造的“刑”而得以发展。春秋战国时期,西北诸戎的“法”与中原民族的“礼”已经开始由对立走向融合。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无论是以汉族为主体的王朝,还是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政权,在制定和适用法律上都奉行“夷汉并用”的原则。儒家法文化在传统社会中具有高度权威性,为全社会所共同接受与尊重——中华民族之所以历久而凝聚力愈强,同文化上、精神上的统一主宰是分不开的。特别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以后,统治广大中原地区和以汉族为主的各族人民这一需要,决定了他们必须适用和吸收先进的生产方式与法律文化;也正是在继承这些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其本民族固有的某些传统也揉进其中。魏晋南北朝时期,鲜卑族拓跋氏制定的《北魏律》,以“纳礼入律”的指导思想综汇了中原、河西、江东诸地的儒学文化,集当时的立法技术之大成,为隋唐律典的渊源。近人程树德曾说:“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之嚆矢。”之后制定的《北齐律》更是上承汉魏、下启隋唐,是当时少数民族政权立法的巅峰之作,也是当时南北民族在法律文化上相互吸收融合的重要成就,为隋唐律的发达奠定了坚实基础。

至传统社会后期,辽、西夏、金、元等政权的法律,大体均以唐宋律为渊源,同时保持了固有的民族特色。至清朝,满族在吸收汉族先进法律文化方面的成就更为杰出。早在关外时期,皇太极便确定了“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所谓“参汉”,就是参考明朝的典章制度,“酌金”就是撷取其本民族的习惯法。1644年入关以后,满族统治者进一步将“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推向全国。处于封建王朝末期的清朝法律,主要特征便是内容上的完备性,这未尝不是“参汉”的结果;至于清代律典中反映的民族色彩,也正是“酌金”的体现。

总之,中华各民族共同缔造与传承了丰富多彩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独树一帜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又使其具有了世界性,使其在相当长的时期处于领先地位,并推动着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世界性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各民族的共同缔造下,彰显出高度完备性与优越性,对于周边民族极具吸引力。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也得以在域外传播,正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中华法系,具有了世界性。

以《唐律疏议》为例。《唐律疏议》以礼法高度融合,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刑持平,语言精确洗练、立法技术高超而著称于世。它总结和发展了历朝历代立法的经验,可以说集历代法典之大成,无论是在指导思想上,还是在技术和内容上,都达到了传统立法的顶峰。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典章律例,不仅是中华传统法律的典范,也是世界法律文化史上陡起的高峰,为当时的高丽、日本、越南等国所取,影响至深至远。

在日本,有信史可考的,如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01年)制定的《大宝律令》,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其中律十二篇的名目与次序,一如《唐律疏议》;律文内容也多相似。日本“律令制时代”的其他法典,如《近江令》《天武律令》《养老律令》等,皆以唐朝律、令、格、式为母法。此后,自德川时代迄明治六年(公元1873年)编订《改定律例》“参酌各国之定律”,日本的法律又直接或间接受到中国《大明律》的影响,《唐律疏议》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始终鲜明地体现在这一进程中。

在朝鲜,模仿唐朝法制编纂的《高丽律》共71条。从内容看,“狱官令”二条,是从唐《狱官令》中摘取二条而成;从体例看,自“名例”以至“断狱”十二篇,皆同《唐律疏议》;从有关罪名和刑名看,其亦从《唐律疏议》五百条中撷取而成。“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疏议》,参酌时宜而用之”,直至高丽亡国止。到1392年李成桂自立为王,次年遵明太祖令改国号为朝鲜,法制一依明朝律典。

此外,越南和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不难逐一寻出与唐律的源流关系。安南(越南)自公元前三世纪至公元十一世纪,属中国疆域。隶属唐朝版图期间,一概施行唐朝律令。其后李氏朝颁有《刑书》,陈氏朝颁有《国朝刑律》和《皇朝大典》,皆遵用唐宋之制。后自黎、阮王朝起,法制则受明清律影响显著。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和平主义特质

而中国传统文化以和为贵,讲求中庸之道,崇尚天道和谐,不尚武功。在中华民族的对外交往史上,虽然不乏对外战争,但基本是防御性的,极少主动发起对外侵略战争;对于藩国和附属国,也多不以强力相胁迫、以强势而凌压;在对外贸易方面,亦大多以平等行之,不平等也基本表现为反向性的,即以数倍乃至数十、数百倍的天朝大国赏赐对待藩属朝贡所进。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和平主义的文化,不以侵略他国、掠夺外邦、实行殖民征服和统治为能事。中国法律的输出也遵循着和平路径。不似世界历史上大多数法系的形成那样以武力征服为工具和媒介,中华法系基于平等的法律交流,由输入国出于对先进法律文化的景仰和实际需要,来主动学习、接纳、借鉴。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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