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一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并附上主要证据。强调指出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的具体错误,确保复核机关能够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观点。上一级交通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会作出复核结论。在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将导致复核程序终止。目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后维持率较高,很少有改变原有认定的情况。因此,除非当事人有十分把握,否则一般不要轻易申请复核。可以在调解时要求调整责任比例,或在诉讼中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
此外,对于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检验或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进行检验或鉴定。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不具有《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或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或鉴定事项,重新检验或鉴定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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