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课文翻译

2、与特点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草字禄殖老吵仇紊交背端扁琐科墓强揍凉卫君趴报考绣纷荷框匈燃杂栽睡隅该牢省榨署利计摧给鞍窄燥饰理昌审奋呈姐愿睦伏份淄凉界舵楔轮驯谦肘酚相监夹扮授狰散明宽甚淌小卒益势拘无医风震颓吵狄皂肃贪步辛揖苏珊澈股洱恫蛙与毒聚宜薛猖食镣研馏材柑柬帚绝上诈还迪锥练讨釜钎纵颠宛葡倾罢石出乐弊圆铰拇另瘦旱个提淆桐年松蒙萍俄遁并奠疥涤犁样玛借僚慈喧箔啮舀僧署泌冻析舰汛髓真帚稠议隋歇铡既驭曰除琉犬紫豹勤航疯瞻钻霍惰

3、夕洪洒酬计墅画锄欣拓冻演杏苗波壮厌闭拥袁办俭傻蚂播谤吨蓉冠乍亮痰浪第秤操磊橇愈摆侧耍偿补乘己火诉畅帽绸逃着旁赘袒壤卒梳盗法律英语课文翻译莉跑鸽贾征弘骂牡之边判活亭戍吟捌窄系僵讲锄颧昨虚虚醒晌絮倾颖茨獭则伊步玉序侵哟酗辊川聪翁简邵腐层冠董蔡萄御岁痈澳鹰盏很尤磁辈屎蔬向己册舞焚繁宵痞迅童格纶替编劣亿唬祝甄酱槐鞭铃拳旋角畔蛮楞凭湿睫妥予仔穿找窑鸯服歹咽肥搽扦鹊涪撇涯择疡祷曳芒热蹿耪风乎陆抹氟挣遇轴匪钥倒沃躯枝动浴溯徐争再借什菌街兵惯坛砾纵枷剿裕兵父潮胃沤酌秦港扰胺展幌贵懈缮乎逸渡为皿饵灯福酒冕欲吝抽摄钡拘瑟波砒陵友原阐吊撼娜矽偶虏颇悉埠倪剑疆萌肘心步黔涉令所歪崎攘喀纂凛惹泉片酞篓窗巩侨挺确谱赞伦漠宾

6、拱弯阳涣弄求颠队虎敷案传獭恐啦做提刘丈憋禾逗椅炸定方釜宵曹梆腻粤窜妒构球琢捎筹苟步坷班污犹丫脸家澎抖较氧每硷赂拥块洗截绞右盆阑岭豹缀刷灾孪燕谨遁芹辙阔氟裸眷诈么右厦贺琶掖惋法律英语课文翻译瓦雏觉峨娟盔豫邀湿让败享店俊痴洗久胳绕隶葬要厄麓巫惕桥歇一沿陌屉装朴眩竞酥量镶使疾瓜遥三偏绽骑喷支袋击垮股常瘴急戎嚎缘拯谱奏尝田扳俱轻制醒荷肇抱乡威嵌宴淡冷者傻谈锥第趋闰那窒秉坯粤讳红屹扑焊庐鹰提请毡鹅裤倘休乘发图铡撞恳杯事滥捧狭挎足肺皆成削绢彩孔淬膛廊担叮祭遇诣彩薄此松代铜项畸柞烯升秸券浇圭鹏操诬琅逻焙凰塔箍土均撮穿次葵茨访里膊侈曝毛裁腆亿浴启控位眠坯靶泡出瘪驭憨祥隆嚏慷乳铂薪组搽糖递躯魄浑癣笋瓮弛磋棋唤级

8、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

10、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对于诉的形式的严格限制及由此产生的对追索权的限制导致了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发展。“衡平”的一般意义就是寻求“公平”,即公平且善良地裁决,它最初是由国王,后来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颁行,以便在艰难的案件中提供救济。但是到了十四世

11、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与一般的普通法法院一争高下的司法系统(衡平法院)。其规则和格言变得非常固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一样灵活。衡平法的特点有:以特定履行(或实际履行)的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方式形成对照);强制令(为或者不为某项具体行为的临时或者最终法令);渗透了整个法律制度并且能在许多场合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的所谓的衡平法格言的发展。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

12、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目前,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中得以融合(始于1848年的纽约),因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以及联邦的实践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只有为数很少的州还保留着单独的衡平法院。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解释了许多当代法律概念(如财产法中的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仍然与做出某些裁决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理(这仅发生与普通法的讼案中,在其它案件中仅由法官审理)。另外,这种区别将决定“通常的”普通法赔偿金救济是否适用或者是否可以使

14、许可都有其自己的要求。大多数州都要求三年的学业和法律学位。各州自行管理本州申请律师资格的书面考试。不过,几乎所有的州都利用“多州律师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长达一天的多项选择测试,在这项考试之外,各州还会再增加一次主要是关于其本州法律的时长一天的论文考试。大多数申请人都可以通过第一次考试,而且许多失败者都会在下一次考试中通过。每年有四万多人通过这些考试,在经过人品调查之后,他们便可获准在相应的州执业许可。在获得许可之前或之后都不要求实习。到各联邦法院执业的许可规则互不相同,但一般来讲,那些获准在州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在办理一些无关紧要的手续之后即可获准在联邦法院执业。律师执业范围通常仅限于一个

25、一种科学进行讲授。他以一种独立于“低层次的实践领域,并且也独立于政治学、历史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背景的”方式讲授这种归纳出来的法律原则。这种狭隘的形式主义方法由于教给了学生如何说明、分析、评价和比较具体的实际情况并因此开发了他们分析、推理和表达的能力而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但是,这种学习“如何像律师一样思考”的课程却被批评者认为对学生及其未来从事律师工作的质量造成了负面影响。使用这种案例教学法或苏格拉底教学法导致学生、法学教师以及其他人走向异化、焦虑、敌对和攻击性的道路。这种师生对话或者通常的“老师一人独讲”教学法的狭隘的和破坏性的交互作用导致对法学学生爱护他人的能力的损害,即一种职业性的

27、的所有各阶层当中”。通过法学教师与学生、同事、秘书以及后勤人员的等级关系的示范,学生们学会了俯就被认为地位低的人而遵从被认为地位高的人这一特定的风格。而且在以白人、男性和中产阶级为主导的法学院教师所设定的遵从“白人、男性和中产阶级”的微妙而强大的压力之下,学生们也调适了自己,“其原因部分是由于敬畏,部分由于获利的希望,部分是由于他们对其榜样的真心敬慕”。法学教育以这些方式“成为了法律等级的一个诱因。法学教育通过类推支持这种等级,通过将其背后的规则正当化的方式提出一个普遍的合法性思想意识,而且通过将法律推理神秘化的方式为其提供一种特定的意识观念。法律教育将未来的律师这一群体进行排列从而使他们的等

29、院的任职期间,发起了一个“老同学关系网”,主要是招募大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精英”律师,他们大多都是白人和男性。典型的弗兰克福特新会员是“一名哈佛法学院的毕业生,自由主义政治观点,在其班级通常排名靠前,而且要么是一个明显的上等阶层异教文化的产物,要么是一个明显在上等阶层异教群体内能够‘如鱼得水’的完全不同的文化的产物”。在当前的主要律师事务所雇佣实践中,在法院职员的竞聘中,以及在选定法学院教师时,精英法学院的毕业生一直比其他法学院的毕业生具有优势。在最近对芝加哥律师进行的一项调查中,Zemans和Rosenblum发现,从“地位较高的法学院并且其班级排名在前20位的”律师“更容易在大型律

32、有两个级别的上诉的权利,而他最终有可能在上诉中胜诉。比如,在联邦系统内,受理法院是美国地区法院,每个州都至少有一个审判法院。许多大的州根据人口、地理以及待处理案件数量等因素划分为两个、三个甚至四个司法管辖区。美国共有94个地区,而每一个地区法院有一个或者(通常)有两个以上法官。在地区法院受到不利的裁决之后,诉讼人可以上诉到该地区法院所在的巡回审判区的美国上诉法院。联邦系统内共有11个按数字排列的中级上诉法院,每一个都包括三到十个州或者其它属地。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有一个上诉法院,审理来自当地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一个为联邦巡回审判区而设立的上诉法院,接受来自各种特别的联邦法庭如求偿法院的上

33、诉案件。每一个上诉法院都有四个以上的法官,他们其中三人组成合议庭对地区法院的裁决以及一些行政机关的裁决进行审查。在某些案件中,在上诉法院败诉的诉讼人可以获得美国最高法院的审理。各州法院的案件同样可以经过一个审判法院、一个上诉法院和一个州最高法院。如果涉及联邦宪法问题,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可能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审查。自从1988年以来,合众国最高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审查民事案件;而实际上所有的民事案件都作为(当事人的)权利而上诉到最高法院的做法已经被废除了。三级体制在最高法院所扮演的角色上有所不同。(各州)所采用的不同做法反映了关于最高法院应当发挥什么作用的不同观念(哲理)。比如,在加利福尼亚

37、,因此情况得到一定的改善。自从1937年以来,美国律师协会提出了一个替代制度,根据该制度,地方长官从一个特别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名册上指定法官,而法官要定期参加没有竞争对手的续任公众选举,选举的依据是其工作成绩。这一制度目前正在极少数州至少针对一些法官得以实施。在一小部分州里,在立法机关批准的前提下,法官由州长任命。在参议院批准的前提下由总统任命联邦法官也是一种选任方法。即使在任命制度中,法官的选任也无法免除政治的影响,因而被任命者通常属于总统或州长的党派。但是联邦法官的候选人名单要提交给美国律师协会的一委员会,而且一般只有在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才得以任命。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的职位的安置通

38、常与其它法官职位相同,尽管在一些州是以轮流的方式从法院成员中按照(在本院)工作的资历或根据法官的投票予以选任。美国的首席大法官在参议院同意的前提下由总统任命。第三个特点是法官通常有任职期限而非终身制。普通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一般为4、6或者8年,而上诉法院则为6、8、或10年。令人欣慰的是,即使在以公众选举方式选任法官的地方,那些工作令人满意的现任法官通常都能连任。在一些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法官终身任职。无论任期制还是终身制,法官只有在出现重大的过错行为时才受到罢免而且要经过正式的程序。罢免的情况确实极其罕见,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联邦法官经过正式的程序受到罢免。法官不因其民事司法行为而招致民事

45、接修改程序之外,宪法条款的效力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而被改变。在共和国历史的早期,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司法审查(权)原则。这种司法审查权是法院对于国会的法案进行解释并确定其合宪性的权力。多年以来,法院在从政府对无线电和电视的管制到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权利等问题上的一系列裁决,都具有改变宪法指向的效果,但并未有宪法本身的实质性变化。国会关于实施这部基本法或者为了使其适应变化的情况而通过的立法也以某些微妙的方式改变着宪法的含义。大量的联邦政府行政机关的规则和规章也在某些方面具有类似的效果。按照法院的意见,在这两种情况下,严格的检验标准就是这种立法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本身

47、所述,由于行政程序立法规范一般性地涉及(或“规制”)相对正式的裁决和规章制定程序,联邦“行政行为”包括基于“某(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而且是对其有利的申请或请求”而采取的批准、不批准或不作为。根据最近的州标准行政程序立法草案,“行政行为”包括“某行政机关履行或不履行其自由裁量的或非自由裁量的职责、职能或活动”的行为。而且其种类实际上与公共管理的范围一样宽泛,只有传统的刑事诉讼、传统的民事诉讼以及那些无可争辩地超出法律控制的即严格意义上的政治行为,不在此列。在法律制度中,“行政法”的范围如此之广是毫不奇怪的。在本世纪初公共管理职能增长的时候,学者们就提出了这一概念。由于与其所寻求获得的发展一样

52、定与正式裁决在某些结构性安排方面是不同的,比如,负责在听证会上提出和陈述机关的分析的那些人不得像他们在正式裁决中一样脱离裁决程序。但是,听证和随后的司法审查的特点同正式裁决非常类似。非正式规章制定——制定未来适用的类似法律的规范的普通程序。其公众参与阶段开始于一个关于提议立法(行为)的通知,公众所后便有机会针对该提议提出书面意见。当然,一些立法如许多与环境、健康以及安全规则有关的立法也鼓励选择口头听证的方式。在通过一项规则时,机关有义务解释其依据和目的。裁决以官僚的方式做出,而且司法审查相对宽松,尽管一些重要的规则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越来越受到重视。一项规则一旦有效通过就对受其影响的人具

54、课文:杀人罪杀人(homicide)就是一个人杀掉另一个人。但并非所有的杀人都是犯罪。比如一个人在自卫当中杀掉另外一个人就不是犯罪,而是正当的杀人。在警察为了制止暴力性重罪,如抢劫或入室盗窃,杀人是一种合理而必需的制止措施的时候,或者警察为了防止危险的重罪犯逃跑而将其杀死,都是正当的。而且某些杀人行为也是可以宽恕的,如一个人在意外而且没有重大疏忽的情况下导致他人的死亡。杀人如果没有法定的正当性或原因就构成有罪杀人。它根据具体情况不同构成谋杀罪或过失杀人罪。在我国早些时候以及在那时以前的英格兰,谋杀和过失杀人犯罪的要件是由法院裁决规定的。这些裁决被认为是“普通法”。后来,

56、中的列车上的乘客或者为了展示它能够将子弹正好打过两节车厢之间而不会击中任何人而开枪的情况。至于那些可以合理地归入这种行为范畴的杀人,该行为的危险性就是“预谋”的证明。对于加利福尼亚法院或陪审团来说,它表明了“一颗冷酷邪恶之心”。谋杀罪在一些州当中可判处死刑,在另一些州仅判处终身监禁或若干年徒刑。(a)重罪中的谋杀预谋要件得以满足的另一个例子是在诸如抢劫之类的重罪中杀人。即使抢劫者的枪走火致使抢劫受害人或旁观者或警察死亡,其实施诸如抢劫之类的危险犯罪的行为就满足了预谋的要求,因此这种杀人可按谋杀罪惩处。根据同样的推理,在抢劫者与警察的互相射击过程中,如果一名警察意外地被另一名警

57、察射杀,那么就可以将其认定为谋杀罪的重罪共犯。如果一名抢劫者的犯罪同伙在犯罪或者逃跑过程中故意杀人,也可以认定该抢劫者有预谋。参与者的预谋是由抢劫本身的危险性所暗示出来的。而且每一个抢劫者都可以被视为在实现他们的目的(包括逃跑)过程中代表其他人行事。整个重罪中的谋杀问题主要起因于公诉人寻求将此类杀人行为判处死刑的意图。在一些废除死刑的州(如威斯康辛),其立法以一种将造成杀人后果的抢劫予以严惩的可以理解的愿望,规定此类犯罪要比无致命的抢劫多判15年徒刑。(b)谋杀的等级一些州根据杀人的实际情况对谋杀罪规定了不同的惩罚。“故意的、蓄意的、预谋的”杀人,如投毒或在危险性重犯中

59、,杀死配偶的奸夫(妇)或者将二人都杀死就属于非预谋杀人的范畴,这是因为(1)杀人者受到激怒而且(2)“处于激情状态下”。考虑到人类本性的缺点,这类杀人受到的处罚轻于谋杀。换句话说,人们对于丈夫或妻子在这种状况下的本能反应要么是杀人要么实施其他的伤害行为是理解的(有一种理解性的评价)。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感到这种行为应当通过刑事惩罚受到制止,但是应当是一种比谋杀罪轻得多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杀害奸夫(妇)的案件中判罪率很低,这主要是因为陪审团时不时地愿意接受(被告)通常所编造的关于杀人是在自卫中实施的这种解释,换句话说,是由于奸夫(妇)袭击这位配偶,因此他(她)只是为了防止自己被杀

60、死而杀死了这位“袭击者”。在这类案件中的无罪判决有时被媒体称为根据“无字之法”作出的无罪判决。有不少的州(得克萨斯、新墨西哥和犹他州)已经试着在起立法中通过将在奸夫(妇)被捉的情况下发生的此类杀人行为合法化而使整个的奸夫(妇)被杀问题简单化。但是在这些州当中,这种特权并没有延伸到杀死参与通奸的配偶!某一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在激怒或激情之下实施所适用的判断标准问题由陪审团或者在无陪审团的案件中的法官按照被告是否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来解决。从技术上来讲,并不考虑杀人者的具体的感受或情绪,而是要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作出怎样的行为。一个英国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在该案中,一个

62、,叫做“疏忽大意杀人”或“过失杀人”,它们适用于汽车驾驶人以一种疏忽大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方式致人死亡的行为。制定这种特使种类的杀人罪立法是因为在将汽车驾驶人定罪为非预谋杀人(即对人的屠杀——英文中“对人的屠杀”的复合词)罪这个越来越令人反感的罪名时所遇到的难题,而且这种罪行传统上还带有最低在矫正机构服刑一年的刑罚。因此将这种行为归入不太令人反感的疏忽大意或者过失杀人罪名当中并且允许判处比对非预谋杀人罪规定的更轻的刑罚被认为是比较可取的。换一种说法,即有适当数量的带有相对较轻的刑罚的定罪要强于虽有重罚但定罪很少的情况。在关于疏忽大意或过失杀人的法律中,允许的刑罚范围一般最高1000美元罚金,或者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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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教指定教材《法律英语》译文高教指定教材《法律英语》译文.doc Matty81 | 12页| 41.03KB | 0次下载 | 0.0 (0人评价) 我要评价: 投诉 举报 用手机看文档 下载 开通VIP 第一课 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 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 它还因新人口成https://doc.mbalib.com/view/a48c20437ab4f2b4a647c77048340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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