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存在之事实等同于不能证明之事实。6.3释义:裁判重视证据,因此空口无凭,只等于所言之事实并不存在,法官也不会采信。因为,法官作出裁判的关键有二,一是法律、二是事实,而事实密切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无法依据法律规定证明法律所规定的要件事实,则法官即使情感上明知其陈述似乎是真,也无法判决支持其理由。在我国,原则上是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凡事有例外,我国法律亦有规定某些举证责任倒置、免证的特殊情形。
3.一切规定,莫不有其例外6.2英文:Everyruleisliabletoitsownexceptions拉丁文:Omnisregulasuaspatiturexceptions释义:法律是用来调整生活中各种关系的规范,但是生活纷繁复杂、灵活多变,单一、死板的规则并不能满足生活的需要。因此,法律规定存在原则与例外的区别,常常伴有普通适用的原则性描述,再搭配仅适用于特定事项、主体的但书规定,形成“原则-例外”的法律体系结构。
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5.29出处:查士丁尼英文版:Ithinkthatwouldbe,"Thepreceptsofthelawarethese:tolivehonestly,toinjurenoone,andtogiveeverymanhisdue."──Justinian
6.法律乃善良及公平之艺术5.28英文:Lawisthesciencewhatisgoodandjust拉丁文:Jusestarsbonietaequi释义:艺术所追求的是真善美,而法律追求的是价值平衡。法律就是拂开纷繁世事的表象,挖掘其背后存在的价值冲突,再根据抽象的正义感和具体的国家政策,在一组组矛盾的价值观念中做出取舍,以便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极具艺术性。
7.法律是自由意志的定在5.27出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释义:黑格尔的“法律”,指的是权利。“定在”就是具体的客观存在。法律就是自由意志的外在的客观表现形式。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达到法律的实施,限制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本身也是为了自由不受侵犯保护自由。自由是法的最本质的价值,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来说,他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律是用来维护人们的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人们的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自由是人的本性,因而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法律逼供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时,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8.法律只能追究近因,不问远因。5.26出处:培根【拉】Injure,nonremotacausasedproximaspectatur.【英】Inlaw,theproximate,andnottheremote,causeisregarded.
9.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增加社会幸福。5.25出处: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释义:边沁把避苦求乐、避恶求善作为人类生活行为的选择,甚至是人类社会的目标。功利主义法学派幸福概念的提出,如果法律是以人为核心,那么这些所谓的正义、法治、秩序等似乎都统统被包括进来。在幸福这个大概念之下,其他词汇都成了二级概念。人们要求公正,公正是干什么的,是为了达到幸福;法律维护秩序、保障人权、保护权利,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使人们有幸福感、安全感、满足感。可以说,追求公正公平、追求效率、追求秩序、追求法治、实现人权等,同幸福相比较,都不是终极价值。只有幸福,追求人类生活的幸福,才是最终的价值目标。
10.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与他人5.22英译:Noonecantransfermorerighttoanotherthanhehashimself释义:此法谚是强调保护民法上“静的安全”,例如甲无权利而让与乙权利,乙亦不能取得权利,这是为了维护“权利”本身的稳定和效力。但时至今日,交易频繁,保护“动的安全”即交易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如日耳曼法确定的“以手护手”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
11.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5.21出处:王安石(1021年12月19日-1086年5月21日)《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释义:如果官吏不良善,那么即使有法律也不能按法行事;如果法律不完善,那么即使有钱有财也不能管理好。法治的实现要求有良好的法律,同时也要求合适的人对法律进行正确的执行和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12.法不阿贵,绳不挠曲。5.20出处:韩非子释义:法律不偏袒有权有势的人,墨线不向弯曲的地方倾斜。韩非认为法律要时刻保持公正,不能偏袒权贵,应一视同仁,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让法治成为共同价值和信念,否则法律将形同虚设。
14.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威慑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5.18出处:贝卡利亚释义:威慑是指当一个人因惧怕刑法的制裁而不敢或放弃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尽管刑罚严酷会产生一定威慑力,但是如果其可以被某些人逃避,也就是降低了其公正性,所以一个不公正的、可逃避的刑罚是不能起到威慑性的。威慑性即对刑罚的恐惧,指通过对刑罚的恐惧预防犯罪。如果不受侦查、起诉、审判、定罪、量刑的不良后果的约束,某人就可能实施犯罪。而其不可避免性,或者叫刑罚的必然性,则指刑事司法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必须揭露或侦破每一起犯罪案件,做到有案必究,有罪必罚。这是威慑功能存在的基础。
15.要理解法律,特别是法律的缺陷5.17出处:(英)边沁释义: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社会生活中,纠纷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司法手段是解决纠纷最后的底线而不是唯一的手段,因此需要提倡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克服司法资源有限的问题;其次,法律本身也有局限性,例如法律用语的多义性,成文法的僵硬性等等。在理解法律时,切忌机械地解读法律条文。
16.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5.15出处:(英)托马斯福勒释义:平等主要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平等不是平均,任何社会内绝对的平均都是做不到的,同时,绝对平均从社会效果来看,也是有害于社会发展的。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从人的共性和特殊性来看,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异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17.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5.14(justiceshouldnotonlybedone,butshouldmanifestlyandundoubtedlybeseentobedone.)出处:1924年Rv.SussexJustices案中英国王座法庭首席法官休厄特释义:这句话的意思是,不仅某种法律决定应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该决定形成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法律决定形成过程(相对于法律决定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侧重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惩罚犯罪应当以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让被告人、受害人以及社会公众都认为这是公平正义的。无论如何,程序的不公正和非正义都是有着固定标准的。那就是使人仅仅成为手段或工具,而不成其为目的。只要人们受到这样的对待,非正义也就发生了,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道德正当性也就会引起普遍的质疑。
20.“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弗朗西斯·培根《论司法》5.3
22.无救济则无权利4.30出处:英国释义:法律对公民权利规定的再完备、列举的再全面,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无法获得有效救济,那么在法律上的权利都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国家的制定的法律在授予权力时,还必须建立若干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使权利被侵犯的公民,能够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
23.迟来的正义非正义。4.29出处:英文谚语“Justicedelayedisjusticedenied.”释义:体现对司法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的格外强调,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最大的司法正义理应是司法制度的正义,即基于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的普遍道义而形成的司法制度,在正义的司法制度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的司法公正。
24.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4.28出处:《法律帝国》德沃金释义:原义为描述法官在英美法系的地位崇高。现在表述为,法院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护者。这句话放在当下更多地是强调法官的职业伦理。唯有忠实的捍卫法律,法官与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尊重,获取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法制事业才能得以长足发展。
25.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转给其它人4.27出处:古罗马释义:罗马法中,实际意义上的无权处分于民事交往中存在,即使有无权处分发生,所有权人可以基于所有权直接要求包括善意第三人在内的第三人返还其财产。描绘了非常简单的罗马法中无权处分的内涵和法律关系,完全以保护所有权人为中心。同时,也是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进行处分行为的法理体现,可用于限制权利、无权处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