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谚,顾名思义,就是法律格言。它一般极易成诵,读之兴趣盎然,不像读法条有如嚼蜡,每每读法谚都有心领神会的畅快感受!研究了一天的建设工程和破产问题,于是,笔者晚上换换脑子,试着摘录几则经典隽永的法谚,以飨读者。
1、法律乃善良及公平之艺术
艺术所追求的是真善美,而法律追求的是价值平衡。简言之,法律就是拂开纷繁世事的表象,挖掘其背后存在的价值冲突,再根据抽象的正义感和具体的国家政策,在一组组矛盾的价值观念中做出取舍,以便找到合适的平衡点,让原告被告都能心悦诚服,这岂不是一种艺术而为何。
2、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Duralex,sedlex)是一对冲突的法谚,最早可追溯于苏格拉底为了捍卫法律的秩序和尊严而慷慨赴死,后世开始对“法律”是什么展开了论辩,特别是什么样的法律才值得被遵守?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紧密联系,只有符合公平、正义、理性、自由等价值的法律才能被称为法律,才能是人们应遵守的规范。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国家强制力的制裁作为后盾,它的效力不因人们的善恶评价而改变。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4、法律不重诵读,而重理解
习法重于理解,不重于背诵,但是凡能彻底理解者,又何尝不能大致成诵,若仅背诵,而没有理解的,又有何用。事实上,言辞天然是模糊的,大多数法条都可做多种理解,如仅仅背诵条文而不理解其真义、明白其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则背诵越多、迷惑越多。联想自己学法后,每每和人聊起自己是法学生时,别人总会问一句:“你们要背很多东西吧”,不禁连忙解释才好。
5、一切规定,莫不有其例外
法律是用来调整生活中各种关系的规范,但是生活纷繁复杂、灵活多变,单一、死板的规则并不能满足生活的需要。因此,法律规定存在原则与例外的区别,常常伴有普通适用的原则性描述,再搭配仅适用于特定事项、主体的但书规定,形成“原则-例外”的法律体系结构。
6、明示其一则排除其他(列举为排斥)
这是一条重要的合同法解释原则。一般来说,法律解释不能进行意义上的添加,即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事项,则意味着该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便不属于该规则的调整范围。这通常用于解释“完全列举规定”,而所谓“完全列举规定”一般指法律条文中明确列举了其所欲规范的事项,而且明确表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此类事项。
7、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
法律对于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予帮助,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规定的立法理由即在于此。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作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如果自己都不及时有效的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则法律更难以主动介入。但是有些人不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不知自己有权利,所以法律应予以照顾,如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
8、契约应严守
契约等于当事人之间的立法,一经订约,双方均须遵守,而受其拘束,即双方应严守契约,如《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但这只是原则,不无例外,如当事人可依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事由,请求变更合同条款;再比如,当事人可依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合同条款。
9、不存在之事实等同于不能证明之事实
裁判重视证据,因此空口无凭,只等于所言之事实并不存在,法官也不会采信。因为,法官作出裁判的关键有二,一是法律、二是事实,而事实密切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无法依据法律规定证明法律所规定的要件事实,则法官即使情感上明知其陈述似乎是真,也无法判决支持其理由。在我国,原则上是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凡事有例外,我国法律亦有规定某些举证责任倒置、免证的特殊情形。
10、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与他人
此法谚是保护民法上“静的安全”之重要法谚,例如甲无权利而让与乙权利,乙亦不能取得权利,这是为了维护“权利”本身的稳定和效力。但时至今日,交易频繁,保护“动的安全”即交易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如日耳曼法确定的“以手护手”原则,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法谚是法律人的诗词,每次读来都能感受到法谚的微言大义,字字珠玑,含蓄无穷。法谚多始于罗马时期,虽历久而弥新,让人拍手称快,且感叹吾生之须臾,长江之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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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法谚(一)》,郑玉波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