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因此,法律翻译对译者要求十分苛刻。例如,在英汉、汉英翻译中,译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国法律以及普通法知识之外,还要擅长法律英语这一特殊用途英语(ESP)。与所有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译文要忠实原文的实质内容,还要尽量流畅通顺。法律翻译通常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立法性文件的翻译,合同翻译,诉讼类文书翻译,法庭口译,法学论文翻译,涉外公证文书翻译,判例翻译等等。
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条”、“款”、“项”、“目”等词的翻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工具书,我们发现,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乱。这些翻译之中,不乏十分正确的翻译,但是有些翻译则值得商榷。本文作者旨在探讨这一组词的译法,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本文从英译汉、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可一概而论。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section;subsection;paragraph;subparagraph;item;clause;rule;regulation;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1789)共有“7条”(sevenarticles)。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ontheAccessionofPeople'sRepublicof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sLawDictionary.Garner,1999:106),Article:Aseparateanddistinctpart(asaclauseorstipulation)ofawriting,esp.inacontract,statute,orconstitution.(斜体字为作者所加)。再如,美国《法律词典》(ADictionaryoftheLaw.Clapp,2000:36),Article:subdivisionofawritteninstrument;particularlya.asubdivisionofastatuteorconstitution,usuallysubdividedintosections.b.oneoftheitemsorclausesinacontract,treaty,orotheragreement.
从以上两本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对Article的释义来看,“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部分”。所以,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条”是合适的。纵然有字典将“Article”译为“节”(李宗锷、潘慧仪,1999:23),或是其它不同翻译,笔者认为,“Article”一词在法律条文翻译中一般应该译为“条”。
读者不能混淆“Article”与“Articles”的意义、用法。“Articles”应译为“条例”。例如,在《美国宪法》之前颁布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ofConfederationandPerpetualUnion),这一宪法性文件直接称自己为“Articles”,不过,这不妨碍我们仍将该“条例”中的具体的13个“Article”译为“条”。
(2)关于section一词的翻译,分歧比较大,主要有两种声音。第一种观点:“section”应译为“条”或者“节”,而绝不可以译为“款”。如陈忠诚先生在其力作《汉英-英汉法律用语辩证词典》中讲“以个人有限的认识而论,在英美有以'article'称'条'的,也有以'section'称'条'的。以'article'译'条'为常,以'section'译'节'为常。……而未见有以'section'译'款'的”(陈忠诚,2000:604)。第二种观点:“section”可译为“款”(薛波,2003:1234),此外,注释所言,余叔通主编《新汉英法学词典》中也认为“款”可以译为“section”。
依笔者看,section一词在英汉法律英语翻译中,通常译为“节”,也可以译为“条”,极少数情形下可译为“款”。
把section译为“条”,这点很好理解。当section译为“条”时,subsection则译为“款”。根据ADictionaryoftheLaw(Clapp,2000:389),Section:asubdivisionofastatuteordocument,representedbythesymbol§(or§§for“section”).Moststatutesandcodesaredividedintosections.另外,subsection:Apartwithinasectionofanact.EachsectioninaStatutemaybefurtherdividedintosubsections…Asubsectionisdenotedasanumberwithbrackets.Forexample,s.78(1)oftheTradePracticesActwouldreadassection78subsection1.(陈忠诚,2000:605),上述解释说明,section可译为“条,”subsection则可译为“款”。此外,经笔者检索,加拿大法《北美法案》(BritishNorthAmericaAct)、《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OFGOODSACT1979)等法律条文中均使用Section来表示“条”,subsection表示“款”。
由于人们常将上述《美国宪法》中第1-4条(article)中数目不等的“section”译为“款”,而很少有人将这里的“section”译为“节”,所以,将“section”译为“款”,已经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情形。翻开今天的“外国法制史”类教材,我们可以发现这一事实(何勤华,1998:55;由嵘,2000:355)。总之,英汉法律翻译中的“section”是个相对的词,翻译的时候,译者需发挥主观能动性,选择合适的对应词为好。但是,同一篇法律条文中,必须遵循“译名同一律”,不可毫无规矩。
(3)关于paragraph,subparagraph的翻译。笔者认为,应将paragraph,subparagraph分别译为“条”、“款”。以往的翻译中,人们也大都将paragraph,译为了“条”。这点问题不大。Trips协议中,第3条、第64条中有这样的例子。
1.AnyMemberavailingitselfofthepossibilitiesprovidedinArticle6oftheBerneConvention(1971)orparagraph1(b)ofArticle16oftheRomeConventionshallmakeanotificationasforeseeninthoseprovisionstotheCouncilforTRIPS.
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规定的可能性的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中所预想的那样,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
2.Subparagraph1(b)and1(c)ofArticleXXIIIofGATT1994shallnotapplytothesettlementofdisputesunderthisAgreementforaperiodoffiveyearsfromthedateofentryintoforceoftheWTOAgreement.
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不得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
(4)其他词的翻译。
"Item”一词译做“目”非常合适。因为“Item”常常是subparagraph(项)下的一个部分。让我们来参考Black'sLawDictionary(Garner1999:837)中对此的解释,Item:Indrafting,asubpartofatextthatisnextsmallerthanasubparagraph.Infederaldrafting,forexample,“(4)”istheiteminfollowingcitation:Rule19(a)(1)(B)(4).Alsotermedclauseinthissense.
这个解释最后提到了“clause”这个词。关于clause一词的翻译,笔者认为,除了可以将其译为“目”之外,更多的情形下应将其译为泛指意义上的“条款”。例如,《新英汉词典》(1985:208)中对“clause”这个词的解释就是“条款”、“款项”。此外,不少工具书也均认可“条款”这一译法(费曼,2004:245;薛波,2003:233)。比如,“clauseofdevolution”译为“义务承担条款”。限于本文讨论的范围,不再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