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是一项繁重的工作法律翻译又是其中一块很特殊得领域。法律术语是一种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同时进行的双重工作。所有
所谓的法律功能对等就是原语和译入语在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方面的相等。在法律翻译实践中遇到专业法律术语的翻译译员应牢牢把握住以下四个规则。
第一、对专业术语的准确理解–专业术语作用在于用简洁的词、或词组讲述广泛接受的复杂法律概念学说或法则使法律工
作者能用较简洁的语言相互交流沟通因此词的内在意义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复杂得多。译员如果单就字面意义直译或望文生
义就无法将词的真正含义正确完整的表达出来。而且词的意义长随上下文而变动即罗马法所谓的“nosciturasoclis”词义可自其上下文予以理解。
第二、寻求匹配的专业术语–英文和中文的法律术语都各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效果不能随便地改变形式。译员应尽量寻求在本
国法律中与词原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是任意自创新词达到法律上的效果对等避免误导读者引起意思上的误差、或解释上的争议。
第三、含混词的对等-英美法中有许多术语虽有特定的意思却无明确的定义其适用范围也无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确切含义
不明确。如substantiallycertain应译为“大致确定基本上确定”而不是“必然结果”。中国法律中同样也有类似的含混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主要生活来原”第11条“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12条“必要的财产”第37条。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词目的在于保持条文执行或履行时的灵活性。日后如果发生争执其*终解释权属于法院译员无权对此作任何解释或澄清。因此译员在法律功能对等的前提下对含混词应采取的翻译策略是以模糊对模糊。相反的对于含义明确的原词则不应囫囵吞枣含混以对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模糊。
第四、无对等翻译–对等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的张美芳。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
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遇到此种情形译员不妨通过对原词意涵作正确理解后将
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neutralterm以免发生混淆。例如depose,deposition应译为“庭外采证庭外证词笔录”而不是“录取证词证词”即为了与本国司法制度中的习惯用语发生混淆。
以上法律翻译常识只是其中一部分要想取得大的进步还需更加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