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漯河市;园林绿地;杂草;种类;分布规律
城市园林绿地是城市景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面积及质量已成为衡量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环境质量、精神风貌和文化素质的标准之一。随着漯河市城乡绿化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绿化面积迅猛增加,人们对园林养护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园林杂草的防除工作也越来越重要。漯河市地处北亚热带到北温带过度气候带,优越的气候条件孕育了丰富的植物种类,其中也包括许多种类的杂草。城市园林杂草不但种类多且为害严重,开展城市园林杂草主要种类及发生规律调查和研究,对探索科学系统的园林杂草防治措施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
1漯河市园林绿地杂草种类
2009年3月~2012年4月在漯河市的森林公园、沙澧公园、邮电花园、烟厂花园、中银广场、漯河市职业技术学院、漯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黄河路、嵩山路等单位园林绿地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根据标本采集鉴定和文献资料查询[1、3],结果表明漯河市园林绿地常见杂草约有27科、114种。它们广泛分布在城市各个园林绿地中,分别在不同的季节对园林绿地形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2园林杂草发生发展规律
2.1季节不同,杂草分布不同
2.1.1冬春季杂草。该类杂草多为一年生杂草和越冬杂草,以阔叶杂草为主,其他种类的杂草相对较少。大部分杂草为种子繁殖,少数为根茎繁殖。一般于上一年10~11月份或当年3~4月份大量出苗,该类杂草生育期较短,多数杂草4~5月份便开花、结实并逐渐衰亡。常见种类有婆婆纳、宝盖草、播娘篙、荠菜、猪殃殃、大巢菜、刺儿菜、野燕麦、早熟禾、牛繁缕、苦荬菜、泥糊菜、蒲公英等。其中,苦荬菜、婆婆纳、野燕麦、荠菜、牛繁缕、早熟禾等发生数量多,危害较大。
2.1.2夏秋季杂草。在一年中,杂草危害以夏季最为严重。该类杂草包括多种一年生和多年生杂草,出苗时期为3~6月份,7~8月份的雨季大量生长,9~10月份结实衰亡。常见的种类有:马唐、狗尾草、牛筋草、狗牙根、酢浆草、马蹄金、香附子、空心莲子草、小飞蓬、一年蓬、鳢肠、大蓟、茜草、野苋菜、斑地锦、白茅、扁蓄、葎草、画眉草、小藜、打碗花、马齿苋、车前草、稗草、千金子等。夏秋季杂草发生数量多,危害较大的主要有:马唐、狗牙根、酢浆草、马蹄金、牛筋草、斑地锦、香附子、小飞蓬等。
2.2园林类型不同,杂草分布不同
2.2.1禾本科草坪。如马尼拉、天堂草草坪等,新建草坪中各种杂草均可出现,但通过人工除草和机械修剪等管理措施,一年生和直立型杂草逐渐减少,转以多年生和匍匐型杂草为主。主要杂草有:马唐、牛筋草、酢浆草、马蹄金、狗牙根、斑地锦、香附子、婆婆纳、斑地锦、宝盖草、野燕麦、白茅等。
2.2.2阔叶草坪。如麦冬、红花酢酱草、马蹄金草坪等,该类草坪杂草主要有马唐、牛筋草、狗尾草、狗牙根、酢浆草、斑地锦、大巢菜、小飞蓬、泥胡菜、苦荬菜、车前、香附子、白茅、空心莲子草、打碗花、马齿苋、稗草、千金子等。阔叶草坪中不仅一年生及多年生杂草发生并重,且直立型与匍匐型生长的杂草并重。
2.2.3灌木类。该类灌木、绿篱、色块以直立型和藤蔓型生长的杂草和多年生杂草为主,有猪殃殃、茜草、葎草、乌蔹苺、泥胡菜、刺儿菜、打碗花、田旋花、播娘篙、大蓟、狗尾草、马唐、野苋菜、牛膝、节节草、枸杞等。该类杂草地上部分虽易被人工及机械修剪去除,但其要么匍匐茎发达,要么地下根茎繁多,萌发及生长速度很快,蔓延能力强,较难防除。
2.2.4乔木类。该类林地、疏林地、林带以直立型和藤蔓型生长的杂草和多年生且比较耐阴杂草为主,常见有葎草、乌蔹苺、牛膝、狗尾草、刺儿菜、茜草、蛇莓、鸭跖草、狗牙根、空心莲子草、马唐、灰绿藜、野苋菜、野燕麦、荠菜、稗草、商陆、节节草、枸杞等。
3小结与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漯河市城市园林绿地杂草约有27科、114种,菊科和禾本科杂草种类最多。杂草的发生、生长具有优势杂草明显、季节性强、生长期短等特性。季节不同,杂草对园林绿地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冬春季以阔叶杂草为主,夏秋季杂草发生种类多且发生量大,危害程度最为严重。杂草的分布与园林绿地类型有一定的关系,分布范围广且数量较多的杂草主要有:马唐、酢浆草、马蹄金、狗牙根、牛筋草、婆婆纳、小飞蓬、苦荬菜、斑地锦等,对园林绿地危害严重。普遍发生且难以防除的恶性杂草主要有:香附子、酢浆草、狗牙根、野燕麦和白茅等,该类杂草生态适应性较强、繁殖能力强大、生长发育速度快的特点。
园林杂草的防除是园林绿化养护工作非常重要的一部份,也是非常复杂的一项工作。应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组织专业人员从基础工作开始,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研究,对本地园林绿地杂草种群进行调查,明确园林杂草主要群落和重要杂草的发生消长规律,搞清楚在本地气候条件下,不同类型杂草发生特点,对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方面的技术进行研究,为园林绿地杂草的科学系统防治提供科学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强胜.杂草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法律援助机构确立的援助对象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包括:儿童、妇女、失去土地的人、伤残者、靠养老金生活者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月收入低于5000兰特,即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2案件处理情况
3资金与预算
4影响政策
5法律援助战略规划
6其他法律援助组织
当前,我国政府大力新建、改扩建托儿所、幼儿园,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启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努力解决“入园难”问题。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托儿所、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政策导向和城市扩张带来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发展,随着入托儿童逐年增加,托儿所、幼儿园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加,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频发对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幼儿是建筑防火的重点和难点,从个体人员本身素质及疏散心理分析,他们是弱势群体,不能独立应付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幼儿不具备自救以及疏散逃生的能力,一旦火灾来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合理,可以大大降低此类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我国现行的国家建筑规范为198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在建筑防火设计上,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三部消防技术规范。这四部规范具体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电气、内部装修和消防设施器材。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总平面布局的防火设计。
托儿所、幼儿园在选址时,距其50m的范围内不得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或仓库,距其30m的范围内,不得搭建易燃性建筑,不宜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建筑内,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幼儿园、托儿所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托儿所、幼儿园内部的厨房、液化石油气储存间等用房,应与幼儿活动、休息的房间分开设置,且保持一定的距离,该距离不得小于15m。
二、托儿所、幼儿园耐火等级的设计规定。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内开设托儿所、幼儿园,其儿童活动场所和生活用房的最高层数为三层,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内。在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内开设托儿所、幼儿园,其儿童活动场所和生活用房的最高层数为二层,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内,且建筑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在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内开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其儿童活动场所和生活用房的最高层数为一层。
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安全疏散的防火设计。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弹簧门、推拉门、侧拉门和转门。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距安全出口或楼梯的最大距离:一级、二级建筑为25m,三级建筑为20m;位于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的最大距离:一级、二级建筑为20m,三级建筑为15m。
四、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电气防火设计。
幼儿活动房间、睡室的照明电灯功率不得大于60W,不应使用电暖气、电炉、电热器等。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可燃构件上,不许使用台灯、行灯及落地灯等,各种灯具距地高度应保持在2m以上。应选用安全密闭型的插座,其高度应在1.7m以上,且所有电源线均应采用穿管暗装的方式,不应明线敷设。
楼梯间,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气体管道等,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凸出物。
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防火设计。顶棚A级,墙面B1级,地面B2级,隔断B1级,固定家具B2级,窗帘B1级,其他装饰材料B2级。(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
六、托儿所、幼儿园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防火设计。
1、消火栓
托儿所、幼儿园设置在建筑体积≥10000m3的民用建筑内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火灾应急照明
托儿所、幼儿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⑵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⑶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⑷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疏散指示标志
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和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建筑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按GBJ140―90标准执行,灭火器的选型应适于扑救;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宜选用ABC干粉灭火器。
当前,我市劳务输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外出人员多,从事的项目多,打工族的身影遍布全国。从行业来看,从事工业、加工业的占45,建筑业占18,交通运输业占5,饮食服务业占20,种植、养殖业占2,其他占10;从输出方面来看,往上海、江、浙方向的占44,往广州、深圳方向的占25,往北京、天津方向的占16,其他占15,外出农民工遍布全国各地。广东东莞厚街镇有我市阜南籍民工10多万人,几乎渗透到当地所有的经济领域;二是以年轻人为主,男性多于女性。20—34周岁占54.7,其中20—24岁占20,是各年龄段比重最高的一组;男性占59.6,女性占40.4。近两年来,女性劳动力外出找工作比男性要相对容易,妇女劳动力在劳务输出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三是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劳动力越来越成为劳务输出中的骨干力量。外出务工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占13,初中文化占65;从技术结构来看,有初级技术占28,中等技术占12,高级技术占40。
一、充分认识为外出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的意义,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为外出务工人员维护合法权益,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为外出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外出务工人员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责无旁贷。要通过我们的辛勤工作,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外出务工人员的深情暖意,密切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间的关系,从而为营造党的十六大倡导的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因此,要充分认识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意义,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二、要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外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对外出务工人员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开设绿色通道。凡是外出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一律不作实质性条件审查,都应给予法律援助。要利用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手段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要广泛动员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为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公安、仲裁、法院、工会、建设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为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我市已成立了“__市律师为外出务工人员追讨工资志愿团”,组成以市司法局领导为主的志愿团领导小组,每年这一志愿团对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了及时、便捷、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及时化解了各种将要发生的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仅20__年,我们就接受外出农民工咨询867人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39件。为外出务工人员追讨回工资972万余元;又如我市一17岁少女在昆山打工,因“三氯乙稀”中毒死亡,市中心及时派出人员赶往昆山,为受害少女提供法律援助,经不懈努力,为其追回50万元的赔偿,该法律援助案件的成功办理,使政府情系于民、为百姓办实事的形象在广大人民心目中更加提高。
三、建立长效的科学机制,完善劳动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政策。
外出务工人员的务工环境尚存在许多问题:如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侵害农民工利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用人单位故意不给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工资
,超时劳动无报酬,劳动条件环境差,劳动安全无保障,发生工伤、职业病得不到及时救治,随意搜查身体,监视居所,劳动福利差等等。
1、要改变务工人员的不利状况。要赋予其恰当、合法的身份,给其相应的权利;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城乡居民户口差别,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才能保障实现宪法和劳动法所倡导的平等权利。
2、改革现有就业制度,构造城乡统一就业市场,建立公平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健全劳动力中介组织,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务,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保障市场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面迈进。
3、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将农民工与城镇其他职工同等对待,政府管理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4、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增加规定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拒绝劳动安全保护,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让劳动法律法规真正成为捍卫包括农民工的所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权威法律。
5、司法部应制定出统一的具体跨省市协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对现存在的跨省市协作办案中的不认真负责、敷衍推诿、不顾农民工受害利益,只顾当地企业利益等不良现象,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县委考评组:
首先,让我代表__县司法局机关的全体干部职工对县年委考评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诚恳地请考评组对我局领导班子一年来的司法行政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宝贵意见。现在,我代表司法局领导班子就一年来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向考评组汇报如下:
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各种矛盾增多,各类纠纷频发。一些困难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难群众能够借助国家力量,获得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直接体现“为民”精神的制度。
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领域公平正义的核心内涵。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原本没有能力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公民,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进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得以彰显。
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良好,保持安定团结,这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差异客观存在,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决不好,往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乃至社会混乱和动荡。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冲突。在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中,诉讼是规范性、程序性最强的手段。法律援助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在利益冲突中处于劣势的公民在诉讼中能够得到帮助和保护,这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