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何家弘课文翻译

1、法律英语文本翻译(第1-20课)第一课美国法律体系简介特征和特征的第一部分美国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国家。与许多其他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另外,随着新的人口成分和加入新股,不断更新。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新国家。但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它是一个古老的国家。最古老的“新”国家在旧大陆殖民地出生尚属首次。拥有最古老的制定宪法、最古老、最持久的联邦体制、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美国年轻(姓)的一个有趣特征是其历史始于印刷机发明后。因此,其历史都可以记录下来。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其他国家有像美国这样的综合历史记录。因为像意大利、法国、英国古代传说中消亡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为有文字记录的历史的

2、一部分。而且记录不仅全面,而且很繁杂。不仅包括1776年以来该国殖民时代的记录,还包括目前50个州、州和联邦复杂关系网的历史记录。因此,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约为350本,而在一些州,想研究判例法几乎相同数目的美国法师的读者,也有涉及5000多个巨着的司法案例。我们不能说一份文件或几份文件可以揭示一个国家国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是,如果经过100多年,用一致的音调敲打数千万个文件,就有理由说那就是我们的主角。有理由说,数百万份文件以同样的方式解决同一个中心问题时,是国民特定的决定。习惯法和衡平法的第二部分像英国一样,美国法制在方法上主要是判例法制度。许多司法领域仍然主要由判例法组成

3、,广泛而增长的制定法依赖于具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对判例法方式的知识和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至关重要。从历史上看,普通法是由英国王室法院巡回法官判决的普通普通法比土地好。任何诉讼的采纳或执行,都是以法院的拘捕令等特殊形式的索赔存在为前提,使早期普通法出现为类似古代罗马法的“诉讼”构成的体制。如果有搜查令(1227年),诉讼请求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命令(前提条件)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追索权,因此也不存在诉讼请求。牛津条例(1295年)使该制度变得灵活,禁止创建除后来导致合同及非法行为发展的“案例令”以外的新令。对诉讼形式的严格限制和由此产生的对偿还索赔的限制

4、带来了衡平法和衡平法的发展。“衡平”的一般意思是求“衡平”。也就是说,通过公正善良的判决,大法官最初授予国王,然后在困难的情况下为救济“国王的良心守护者”。但是到了14世纪,衡平法和衡平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制和与普通普通法法院争夺优劣的司法制度(衡平法法院)。那条规则和格言很固定,在某些方面像其他法律一样不灵活。衡平法的特点是以特定的履行(或实际履行)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赔偿损失赔偿金的救济方式相反)。强制命令(针对特定行为的临时或最终法令);渗透整个法律系统,在很多情况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起源的所谓衡平法格言的发展。但是,衡平法救济往往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足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例如,比起普通法

5、,损害赔偿考虑到房地产的唯一性,如果不能补偿房地产购买者(的损失),就认为以特定的履行方式购买房地产的判断是不恰当的。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受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为美国法的一部分。现在,这两种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权中融合了(从1848年纽约开始),在这些管辖区和联邦的惯例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只有几个州还剩下单独的刑平原。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一件重要的事。因为在物权法中,解释了很多现代法律概念(例如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一方面还与做出特定判决(例如是否有权接受陪审员审判)有关(这在习惯法中,在其他情况下,只有法官审理)。这些差异还决定了是否适用“一般”普通法

6、补偿金救济,或是否可以使用“特殊”衡平法的实施救济。判例法代表了整个法官早法制度,现代还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在不准确和迷惑的用法中,“普通法”和“判例法”这两个术语通常是同义词。在这里,“普通法”一词通常代表法官制定的法律,指区分制定法。“判例法”总是代表法官制定的法律,“普通法”是指根据相对想表达的意思,在普通法主题问题(即特定问题)上代表法官制定的法律,或在更大范围内所有法官制定的法律。第二课法律职业律师协会第一部分法律职业的规范主要是各州的工作,各州对工作许可有自己的要求。大多数州要求3年的学术和法律学位。各州自行管理本州申请律师资格的书面考试。但是几乎所有的州都使用一天以上的多选测

7、试“多州律师资格考试”,除此之外,还增加了主要关于州法的为期一天的论文考试。大部分申请者可以通过第一次考试,很多失败者在下一次考试中通过。每年有4万多人通过这个考试,经过人品调查后,他们可以在该州获得练习许可。在获得许可之前或之后不要求实习。虽然联邦法院的许可规则不同,但通常可以在州最高法院练习的律师可以在经过不重要的程序后在联邦法院练习。律师培训通常仅限于一个地区,因为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在另一个地区处理业务,但一个人只能在得到许可的州内工作。人们习惯雇本州的律师处理其他大陆的事务。但是,在特定期间(通常是5年)取得职业资格的情况下,迁移到其他州的人通常没有考试就取得执照。律师不仅可以担任法律

8、事务,还可以担任其他任何公民可以做的事务。律师们在企业客户的董事会工作,从事商业,或者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这并不罕见。律师成为法官、政府、民间企业集团的职员或法律教师后,仍然是律师协会的会员,可以停止其他事务,重新开始个人实践。为了在工商业中担任重要的执行职务而放弃工作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这份工作的流动性及公共责任感的一个例子是纽约州律师、一名教授和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美国总检察长、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等多次任职的哈兰菲斯克的经历。律师不按职务正式划分。在英国,没有将诉讼律师和砷律师区分开来移植到美国,没有具有特别出场权或独家出庭权限的职业群,也没有专门制造法律机构的职业集团。美国律师的工作范围包

11、集中在不出庭的顾问、计划、谈判的人身上。现在,律师认为,持续熟悉客户的业务问题,参与政策制定的各个阶段已经成为正常合理的工作方式。前任法律顾问的第三部分20名律师中有2人受雇于工业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私营企业。他们通常在企业的法律部门担任全职或企业法律顾问。企业规模的扩大、事业的复杂性、政府规制引起的问题的多样化,需要熟悉企业具体问题和情况的企业员工中经过法律培训的人员。在一些大企业,法律部门的数量可能超过100人。该部门的负责人,也称为首席法律顾问,通常是公司的高级职员,可能在重要决策委员会工作,也可能是董事会成员。专职法律顾问也是律师协会的会员,诉讼通常被提交给外部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也

12、有权出庭。但是专职法律顾问的特长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咨询,是宝贵的资产。由于雇主对各种问题的持续访问,专职法律顾问的理想位置是预防法律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司提供对公众和国家的更广泛义务的咨询。第四部分政府律师律师职业在政府中也有同样的发展,现在20名律师中有2人(法官除外)被联邦、州、郡、地方自治团体雇用。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很多人是在自己工作经历的这个阶段,政府的工资很有魅力,寻求运动机会,将这种运动作为个人练习的前奏的法律毕业生。这些大部分是受任命在联邦和州工作的各级政府机构和劳动组织的法律部门。光是美国司法部家族就雇用了2000多名律师,纽约市法律部雇用了4000多名律师。其他律师的作用

13、是检察机关。联邦检察官,即美国的检察官和助理将由总统任命,由美国总检察长领导。州检察官有时是地方检察官,通常由县选举出来,不受州检察长的控制。作为一条规则,政府律师都直接做法律工作。因为法律培训很少通过一般政府服务的准备进行。但是被任命为高级行政职务、当选为政治官职的人是这条规则的一个少数,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例外。尽管最近政府对律师的参与在减少,两个世纪以来,律师已经构成了美国国会和州州长的约一半。这些数字证明了首席大法官的话。“在我们的职业传统中,没有人比作为公报领导者的传统更受律师们的喜爱了。”第三课法律教育1983年,就读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170多个法学院的法学生很多。这些法学院有政府部

14、分支持的公立法学院、个人和基金会捐赠并维持的私立法学院、全日制或业余法学习课程的地区和全国学校。实际上,通往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美国的法学院正在进行职业训练,赋予未来律师社交能力,筛选和检查进入法律职业的人等很多功能。所有律师都没有一个中心机关实习,因此律师共有的机关经验只有法学院。法学院行使这种功能的方式和对这些功能本身的稳健性的刻薄批判是持续而多样的,根源于其职业的历史和政治发展。这种批评主要集中在主导课程和案例教学法的方面,法学院内部及法学院之间分配威信秩序和威信的方面,以及法学院学生和教师中女性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不平衡等方面。课程和案例教学法的第一部分实际上,所有美国法学院都开设了合同、侵

15、害、财产、刑法、民事程序等传统一年级课程。DuncanKennedy认为,这种传统的一年级课程基本上是19世纪后期教自由资本主义的基本规则。2,3年级的过程是稳健改革主义“新政”过程和现代法治(规制)?)国家的行政结构。可能的边缘学问有法律哲学、法师、法律程序、基于诊所的教育,即“作为律师应具备的学习自我表现社交艺术的练习场和精细学校”。但是,随着新法律领域在当代问题的出现,继续发展,部分法学院将扩大包括有关环境法的课程和诊所式课程、住房和城市发展、女权主义、工作场所健康、福利权、消费者保护等课程。另外,越来越多的人以跨学科的背景教授法律,接近历史、心理学、社会学、医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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