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份,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21204件,服务总时长1898.72小时,群众满意率达到99%以上。综合本月咨询情况,用以下案例进行说法:
咨询人:董女士
她女儿今年5岁,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与同班其他小朋友追逐打闹,导致其女儿摔伤住院治疗,当时班主任老师并未在场,尚未尽到管理职责。董女士多次找到幼儿园和对方学生家长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董女士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孩子所受伤害到底该找谁赔偿?孩子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维护?
律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当董某女儿与其他小朋友嬉戏打闹时,班主任老师并未在场,未尽到管理、看护职责,致使董某女儿严重受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幼儿园未能尽到一定的管理、教育职责确保孩子安全,故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参考董某女儿住院治疗所需费用。
律师提醒
依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主体是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他们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学校在有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普法云课堂】济南市12348:热线答疑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