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律师事务所现状及展望
慢下脚步的老牌个人律师事务所
笔者把试点时成立的个人所称之老牌个人所,1994年在合伙律师事务所出现的同时,个人律师事务所也在进行着“静悄悄的试点”。各地试点方案对个人所设立条件规定较高门槛,审批时也是格外的谨慎,批准设立的个人所其主任多是业务能力强,案源较为稳定,在合作所、合伙所担任过管理职务的资深律师,由此奠定了试点时个人所较好的发展基础。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2005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当属老牌个人所的典型样本。李晓斌律师在创办个人所之前,曾在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5年,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做出无私奉献奖”。李晓斌所刚成立时,就组建了一支8名专职律师的团队,拥有面积300平方米完全自主产权的写字楼办公场所。地产业务是该所特色业务领域,承办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有着不俗的业绩。
目前,李晓斌所有20名执业律师,承办的业务除一直以来主打的地产法律事务外,也承接一些接地气的低端业务,有的案子收费几百、几千,甚至免费。对于小案子所里也同样认真对待,讨论案情,研究方案。由于有着一些大中型业务的支撑,事务所业务创收一直较为稳定。律师团队也相对稳定,有位律师曾离所两次,又第三次回归。
李晓斌一直以来有开设分所的想法,甚至也考虑过建立房地产法律事务联盟,希望把各地的房地产分所扶持起来,把自己和事务所多年积累下来的经验传播出去。
转制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成立于2002年的翟建律师事务所是上海首家个人所,2013年翟建带领全体律师加盟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刑事业务部,翟建律师说“这10年来,我的个人所一直做得很好,达到了我做精品店和专卖店的要求。现在我又处在新的阶段,个人所已完成了它的使命,因此,关所并无遗憾,这是一个必然的结局。”助手的成熟和发展是翟建萌生退意的直接原因。
朝气蓬勃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是牡丹江市首家个人所,2011年3月成立,拥有执业律师2名,另有助理4名,办公室主任1名,内勤1名。马罡律师事务所坐落在繁华市区的新宏基大厦17层,主任马罡律师从1996年开始执业,设立个人所之前曾在3家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担任博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有着较为丰富的执业和管理经验。马罡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发展势头很好,案源不断,马律师还被聘为安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律所内妹妹是其律师助理,弟弟是办公室主任,弟媳担任内勤,有着稳定的后方,马罡律师可以在专注办理案件的同时,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社会活动。对目前事务所的发展,马罡律师表示满意,只是觉得案子太多接不过来。问到设立个人所有没有什么困难或困惑,马律师干脆地说“没有”!牡丹江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重视并支持个人所的工作,无论选举还是评优,个人所都属于单独的序列,占相应的名额,马罡律师也在协会担任职务。
个人所发展展望
在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领域中,个人所的存在为需要法律服务的民众提供不同层次的选择,但不应把个人所限制在社区和低端业务,应该给予其更多的空间,让有能力做中高端业务的个人所做大做强,或坚守,或转制,应该由市场和个人所自己来决定。
1、减少限制,加强服务
一些地方对个人所的设立规定了较《律师法》更为严格的条件,比如要求办公场所总面积或人均面积须达到一定的平米数、办公地点须设在商业写字楼、设立所需资产超过《律师法》规定的数额、对个人所的设立在数量上实行总量控制等。个人所还属于新生事物,它的运作、发展、管理仍在探索之中,规定一些限制条件,采取谨慎的态度是必要的,但随着个人所这一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成熟,对个人所设立应减少限制,加强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中,才是应有之道。一些地方的做法值得推广,东莞市司法局律管科对提出个人所设立申请的律师,首先,找其原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了解该律师情况;其次,同申请律师谈话,与其分析管理一个律师事务所可能遇到的问题,使其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有一个比较全面、清楚的认识。在个人所设立以后,对设立人进行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培训,以帮助个人所良好运行。
在实践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个人所都在积极探索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联谊活动等方式建立个人所的交流平台和机制。在我国,个人所属于新生事物,刚刚起步,需要政策扶持,个人所税费的减免实践中有着强烈的呼声。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管理的最基本单元,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从业人员的管理,个人所也概莫能外。加强自身的管理,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才能使个人所得到较好的发展,如果过分探讨和强调个人所的差异性,反而会限制个人所的发展。
2、试点开设分所,引导申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
《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都只规定了合伙所可以设立分所,因此,管理部门多认为,个人所不能开设分所。笔者认为,个人所虽然多数规模较小,但不能因此忽视某些个人所对团队合作的需求和规模经营、做大做强的愿望。从北京的一些个人所的情况来看,他们有开设分所的需要,建议司法部进行个人所开设分所的试点。
近年来,一些地方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在积极参加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申请的同时,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长效机制。个人所多定位于服务基层,在法律“六进”活动及其他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中,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如果积极申报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再有律师协会的指引和扶持,将有利于个人所将公益法律服务长期开展下去,也有利于个人所良性发展。
近几年来,个人所数量快速增长,一些2008年以前名义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质上的个人所变成了名正言顺的个人所;一些貌合神离的合伙律师终于有机会“单飞”,按自己的攻略来奋斗发展。一些个人所转制,一些个人所终止,纷扰的背后是理性的回归。律师理性地选择执业组织形式,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办公场所、执业领域、内部的管理方式,或高端,或中低端,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做好自己,也为需要律师服务的民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管理部门对个人所的规制也更加趋于理性,个人所在多元化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中占有一席之地,它是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一种常态,专业化、品牌化是其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