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
(三)依法、及时、高效。
第二章受理
第十一条12328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人工座席和自动语音服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328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告知来电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不涉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职责范围的;
(二)投诉举报没有明确的对象、事实和理由的;
(三)已经人民法院,仲裁、复议机构受理和处理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办理
(一)对于信息咨询类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转办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
(二)对于意见建议类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转办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
(三)对于投诉举报类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转办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情形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情形。
对于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反馈12328服务中心,告知来电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12328服务中心应当对未回复办理意见的转办事项进行跟踪;对于回复办理期限届满仍未办结的,应当提醒承办单位,并报请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承办单位还应当将办理结果和回复情况及时反馈12328服务中心。
第二十四条12328服务中心应当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进行程序性确认,予以归档。录音资料存档期限不少于一年,文字资料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统计报送
第二十六条12328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月度、年度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并视情报送专项报告:
(一)月度统计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同时上报本级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年度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同时上报本级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12328服务中心应当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进行抽查回访,听取来电人对承办单位工作效率、回复情况、处理结果和满意程度的评价意见,并将评价意见定期报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