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公司自行清算业务操作指引

(一)独自参与公司自行清算业务的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参与清算业务的团队负责人,应当从事专职律师3年以上。

(二)律师具有以下情形的,不能独自参与公司清算业务,不能在参与公司自行清算业务的律师团队担任负责人:

1.缺乏处理公司清算业务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2.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4.有重大债务纠纷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

6.律师事务所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律师参与清算业务的工作原则

(二)律师参与清算业务,应当注重工作效率,节约清算费用。

(三)律师参与清算业务,应当依法向清算组报告工作,依法接受公司股东的监督。

(四)律师参与清算业务,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股东、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启动阶段律师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确认公司清算事由

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后依法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未就公司延长营业期限形成有效决议并修改章程;

(二)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大)会未就公司继续营业形成有效决议并修改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

(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且该判决已生效。

第六条协助筹备成立清算组

(一)公司应当在清算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至十九人中的单数。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优先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员中选任,也可以选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

(四)清算组负责人由股东(大)会决定。

(六)应制定清算组议事规则等基本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第七条协助召开股东(大)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公司法》39条)

3.经股东会多数表决权同意,就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等事项作出决议。

4.经股东会多数表决权同意,就公司清算组议事规则等基本制度作出决议。

5.股东会制作会议记录和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1.由董事会、监事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当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股东会时)召集股东大会。

3.必要时,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就解散公司作出决议。

4.经股东大会多数表决权同意,就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等事项作出决议。

5.经股东大会多数表决权同意,就公司清算组议事规则(或工作规程)等基本制度作出决议。

6.股东大会制作会议记录和股东会决议,并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八条协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成清算组

第九条协助明确清算组的职责

(一)清算组应当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条协助清算组成员明确其职责

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清算组成员应认真、勤勉地开展清算工作,如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协助制定清算组议事规则或者工作规程

(一)清算组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

(二)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

(三)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四)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清算组其他成员或者股东可以请求股东(大)会予以撤销。

(五)清算组会议的召开程序等其他议事规则,可以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

(六)根据清算工作需要规定清算组其他工作规程的内容。

第十二条协助制定清算组其他重要制度

(一)应当制定清算组财务管理制度。

(二)应当制定清算组印章管理制度。

(三)应当制定清算组保密制度。

(四)应当制定清算组文书档案保管制度。

(五)可根据需要制定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协助清算组办理备案

(一)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备案完成后应下载或截图保存备案通知书。

(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在工商部门领取);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

第十四条协助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一)清算组依法组成并备案后,应协助刻制清算组印章。

(二)应协助清算组设立清算组的专门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通知及公告

(一)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告知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报申债权。

(二)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60内在报纸上公告,告知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185条)

(三)通知应当以可以查询送达情况的方式进行,并及时保存好送达凭证。

(四)除已经接到通知的外,通知和公告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清理、核实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一)清点公司财产。

(二)根据财产的性质、现状等编制财产清单。

(三)核对财产的账实吻合情况。

(四)聘请财务人员(公司经营情况复杂的,可外聘专业审计人员)清理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编制资产负债表等。

(五)根据需要聘请评估机构,对公司财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清理公司债务

(一)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并及时登记造册,制作债权申报表。清算组应按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分别、逐项登记。

(二)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及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各债权人。

(三)及时参加债权人提出的诉讼。

(四)及时将债权确认情况通报清算组财务人员。

第十八条制作公司债务清单

(一)根据申报债权审核结果(包括法院的裁判结果)制作公司债务清单。

(二)债务清单经清算组审核通过后,应报股东(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清收公司债权

(一)根据财务资料制作公司债权清单。

(二)收集、整理公司债权凭证。

(三)通知(公告)公司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催收债权。

第二十条代理公司诉讼

(三)代理诉讼,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与清算组另行签订诉讼代理合同,并约定报酬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调整公司债权债务清单

应当根据诉讼等结果情况,及时调整公司债权债务清单。

第二十二条制订公司财产处置(变现)方案

(一)根据公司清算财产情况,制订相应的财产处置(变现)方案。

(二)财产处置(变现)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处置公司财产

(一)根据需要,聘请拍卖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拍卖。

(二)根据具体情况和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财产变现方案,对公司财产进行变卖。

(三)起草和协助签订处置公司财产的协议、合同等文件。

(四)协助交付被处置的公司财产。

(五)协助办理被处置的公司不动产等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等。

第二十四条协助确定工作人员报酬方案

(一)根据具体情况,向清算组提出聘请工作人员的建议。

(二)协助制订清算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报酬的方案。

(三)原则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前述人员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报酬。

(四)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协助制定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就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另行安排职工工作等职工安置情况,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

(二)根据具体情况,协助清算组制订解除公司职工劳动合同及安置方案。

(三)将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将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报告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协助实施职工安置方案

(二)协助核算职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四)协助公司办理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等手续。

(五)协助职工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手续。

第二十七协助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制定清算方案

(一)协助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确认。

(二)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条协助公司清偿债务

(一)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债务清单和清算方案,协助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公司债务。

第三十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一)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清算方案,协助清算组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协助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一)经清算,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可协助清算组及时与有关债权人、股东等就债务清偿方案进行协商并制作清偿方案,以消除公司资不抵债状况。

(二)经清算,发现公司资不抵债,且该状况无法及时消除的,应及时协助清算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另行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清算事务的,协助清算组及时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协助制作清算报告

(一)清算结束后,协助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二)协助将清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公司法》188条)

第三十四条协助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一)协助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协助办理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等其他登记。

(三)协助办理注销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

(四)协助清算组在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五)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人民法院的关于本公司的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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