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茂名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指引》的通知茂名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一级监管单位(含委托监管企业),委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积极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作用,现将《茂名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国资委

2024年12月4日

茂名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企业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企业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由法律服务机构委派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或法学专家。

第三条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秉公尽责,拥护并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拥有8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或从事法律工作,在业内树立良好口碑,其专业水平、服务质量得到企业认可和信赖;或在所从事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法学专家;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四)熟悉市情、民情、社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为2年内,期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在正式签订服务合同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法律服务机构具体指派律师名单、服务范围、权利义务、聘用期限、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服务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委派符合本指引条件的执业人员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监管。

第八条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二)审核企业合同以及以其名义出具的承诺书、担保函等具有法律效力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类书面文件,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重要条款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

(三)参加企业的新设、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并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项目,加强法律审核把关,出具理据清晰、方向明确、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书;

(四)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等有关法律事务,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七)办理企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约定的工作报酬;

(五)其他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勤勉尽责,客观告知企业有关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出合法、可行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予以防范,维护其合法利益;

(二)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企业存在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于企业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泄露企业有关法律事务处理意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对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在服务合同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四)妥善保管企业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法律事务办理结束后应及时返还;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外聘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实依据或尽职调查的客观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适用;

(六)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其他需要陈述的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发挥外聘法律顾问的作用,主动听取、充分考虑其提出的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外聘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质效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将其作为外聘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并将考评结果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同步通报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建立市属国企聘用法律顾问黑名单制度,因不负责任出具不当的法律意见,造成企业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企业应将法律顾问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报市国资委列入黑名单,市属国企对列入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为法律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关系:

(一)未履行本指引第十条所规定的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安排的法律顾问活动、不接受交办的必要工作;

(三)不认真、不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因过错导致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本指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受所在单位处分,或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外聘法律顾问被提前解聘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聘请该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及其监管的其它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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