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推文中,51酱提到一个新规“单位可查询员工及拟聘人员犯罪记录”,大家对这项规定非常感兴趣,都想看看实操中的问题和解答。
本文专注政策解读,为大家解答在实操中的尺度,可能触及的雷区,以及相应的法律参考。
一、什么叫犯罪记录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二、有条件地查询,不是随意查询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一)查询许可依据的法条
从业禁止规定散见于各类规定中,《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
意在将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劳动者从事同类行业的情形。
因此,倘若用人单位查询的劳动者之前有从事过管理经营类的岗位,根据该条之规定也可以查询。
(二)查询应遵循尺度
法定从业禁止以外的岗位,不具备收集员工犯罪记录的必要性,违反了最小必要及目的限定原则。特定岗位能查,但不是岗位都能查。
无论是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收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仅将“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纳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公开的记录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还是从《就业促进法》反就业歧视、《监狱法》刑满释放人员平等就业权利的角度,“犯罪记录”有其敏感性、特殊性,用人单位最好提高标准判断其“必要性”,以降低劳动纠纷风险。
三、用人单位应向哪个机构申请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
答: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要注意,单位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同的情况,避免白跑一次。
四、员工入职时有义务主动告知用人单位犯罪记录吗
答:一般而言,员工有义务。
《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五、员工不履行犯罪记录告知义务,如何处理
答:这个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登记入职时,明确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尤其是针对特殊岗位,或者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查询犯罪记录吗
答:对于特殊行业、从业禁止岗位,员工无权拒绝。但原则上企业只能要求员工报告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而不能要求其查询并提交完整的犯罪记录或犯罪查询报告。
七、个人如何查询自己的无犯罪记录
如岗位不属于从业禁止规定的岗位,单位不可以调取。
只能依靠个人查询提供本人无犯罪记录,个人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八、用人单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1.查询申请表(单位)2.查询申请表(中国公民)3.查询申请表(外国人)4.复查申请表(中国公民)5.复查申请表(外国人)6.无犯罪记录证明7.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8.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9.复查意见
九、用人单位担心具体的法律条款如何寻找
51酱有2点建议:
①劳动者属于管理性岗位,可以查询《刑法》第三十七条,看是否适用。
②劳动者属于特殊岗位,则根据行业的特性找到监管部门公布的法律法规即可。
在此,51酱也为大家罗列了一些有特定限制的岗位,作为【申请查询依据】的参考。
(一)针对犯罪终身不得从事的职业
以下14类职业,只要劳动者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终生不得从事:
1.公务员;2.法官;3.检察官;4.法院书记员;5.人民银行行员;6.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7.煤矿安全监察员;8.新闻记者;9.出版专业技术人员;10.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11.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13.注册建造师;14.校车驾驶员
(二)针对犯罪限期不得从事的职业
以下6类职业,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从事:
1.执业医师;2.乡村医生;3.注册会计师;4.注册测绘师;5.证券业从业人员;6.报名参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
(三)针对特定犯罪(刑罚)终生不能从事的职业
以下20类职业,只要劳动者曾触犯特定类型的犯罪或受过特定的刑事处罚就终生不得从事:
1.公证员;2.律师;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司法鉴定人;5.会计;6.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7.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8.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9.典当行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0.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者;11.出租汽车驾驶员;1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13.学校教职工;1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15.拍卖师;6.海关报关员;17.导游;18.直销员;19.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服兵役
(四)针对特定犯罪(刑罚)限期不得从事的职业
以下10类职业,劳动者曾触犯特定类型的犯罪或受过特定的刑事处罚在特定期间内不得从事:
1.刑事判决禁止劳动者限期从事的职业;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证券公司负责人;5.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6.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保险专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8.保险人;9.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校长;10.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