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都有可能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提供给用人单位等机构。公安部在2021年12月3日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查询犯罪记录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简单对该规定进行梳理。
一、什么情况属于“无犯罪”?
《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在我国,只有法院才能够对一个人进行定罪量刑。只要法院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一个人就属于“无犯罪”。有的人涉嫌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经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没有被移送至法院,其仍然属于“无犯罪”,可申请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规定》第2条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谁能够申请查询?
这一条明确,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主体包括:本人、本人委托的人、单位、行政机关。
三、在哪里申请查询?
《规定》第5条规定:“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四、怎么申请查询?
《规定》第6条规定:“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这一条明确了申请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派出所一般会提供查询申请表,如能在网络上办理,直接在网络上填写即可。个人申请查询,在一年内前2次是不用提供用途证明,但需要提供3次以后的用途证明。
五、派出所办理需要多久?
第9条规定:“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六、对查询结果不属实怎么办?
《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14条规定:“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自己本来没有犯罪,查询记录却显示有罪,可申请复查更正;但如果确实曾被法院判决有罪,认为这一判决是错误的,那只能向法院、检察院申诉,要求再审改判无罪,之后才能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