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3)

二、2022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数据分析

三、2022年再生资源行业税收环境分析

四、再生资源行业涉税风险成因分析

五、再生资源行业主要涉税风险及其表现形式

六、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及辩护要点

七、再生资源行业涉税刑事案例解析

八、2023年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管理建议

在我国,再生资源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回收作为再生资源产业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将各种分散的废旧物资进行“汇聚”与初加工的任务,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现手段和发展保障。

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体量进一步发展壮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总量和回收总值呈现上升趋势。

据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铅酸电池除外)十个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量约为3.81亿吨,其中废钢铁回收总量为2.50亿吨,占比65.73%,废纸回收总量0.65亿吨,占比17.05%,废塑料回收总量0.19亿吨,占比4.99%,废有色金属回收总量0.13亿吨,占比3.54%。2021年,我国十个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额约为13695亿元,其中废钢铁回收总额为7523.6亿元,占比54.94%,废有色金属回收总额为2878.5亿元,占比21.02%,此外,十个品种再生资源的回收额均呈增长态势。随着十大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量和回收总额取得新突破,行业规模和发展质量进一步提升。

(一)2022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刑事案件数据分析

1、罪名分布情况

以“再生资源”、“回收”、“废旧”、“废钢”、“废铁”、“废金属”、“税”等关键词,交叉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2022年全年公开再生资源行业涉税犯罪案件43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占据绝对多数,高达38件,而虚开发票罪案件排列第二,共计5件,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数量均各为1件(少量案件因存在两种罪名而被重复计算)。

2、地域分布情况

3、量刑及缓刑适用情况

经分析,在2022年公开的43起再生资源行业危害税收征管罪中,一审程序(含发回重审的一审程序)31件,其中,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为10件,1件被判处无期,重刑适用率超过了36%,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例有7件,占比约23%。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例有13件,占比约42%。而适用缓刑案件则为8件(包括部分实刑、部分缓刑),缓刑适用率不足26%。

4、二审情况

经分析,在已公开的43起涉税犯罪案件中,二审案件共12件,其中维持原判10件,发回重审1件,直接改判1件。

发回重审理由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货物交易真实性问题,一审判决未能充分核实,在案人员明确表示本案存在真实货物,只是没有在案涉企业之间实际运输,而是直接运往下游,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是否存在观念交付现象,径行否定了货物交易真实性。

直接改判的理由为:

上诉人蒋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作用较小的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某、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系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5、不起诉案件情况

通过检索中国检察网,2022年公开再生资源行业涉税不起诉案件7件,不起诉的原因包括:

②被不起诉人积极补缴税款、开展合规整改,企业合规建设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合格,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6、小结

(二)2022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行政案件数据分析

1、涉及发票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告送达案件信息显示,2022年全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行政案件共计42件,其中仅涉及进项发票的涉税案件11件,仅涉及销项发票的涉税案件8件,同时涉及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涉税案件23件。

2、案件性质

上述案件中,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最多,高达18件。企业走逃(失联)位居第二,为11件;偷税类案件数量第三,共8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数量第四,共5件。

3、小结

由上述数据可知,再生资源行业依然是涉税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且随着税收大数据的不断完善,因发票引起的涉税违法问题更易爆发,若下游企业未能做好供应端的合规与风险应对,则可能因上游企业涉嫌虚开而面临增值税无法抵扣、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甚至认定偷税的行政风险。

(一)金税四期背景下,“以数治税”精准监管

2022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弘扬丝路精神共促能力建设》的发言中宣告:“税务部门正在开发‘金税四期’,今年年底将基本开发完成。”届时,“金税四期”将整合当前已经存在的信息共享系统,强化跨部门之间的企业、个人信息共享。

中国税务报今年初发文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税务部门可以“将涉税信息‘数字化’、纳税人偏好‘脸谱化’、纳税人需求‘具象化’。”《弘扬丝路精神共促能力建设》的发言也提出建设“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全云化’技术架构”,“建成全国个人纳税人‘一人式档案’”。如此一来,企业的长期行为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总结,创建独特的、个性化的企业税务档案,对企业偏好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平均利润率、上下游企业等信息一手掌握。如果企业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当期利润波动太大,进销异常,一笔或多笔业务“快进快出”等,可能就会触发预警系统,需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二)专票电子化时代来临,虚开发票一查到底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目前正处在试点过程中,但可以预见的是,因全电发票具有“领票流程简化、开票便捷”等好处,将来必然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

就目前全电发票在广东、上海、内蒙古等地的试点来看,与传统的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不同,全电发票是在系统中自动流转,将使得一些发票违法行为更突出、更明显、更易追查异常点。如果企业虚开发票,发票从何处开出、何时认证、如何流转、进销项分别是什么货物,均留存在系统之中,只需假以时日,就可以清理、排查出来,因此,虚开的风险只增不减。随着“全电发票”的推行,这种发票信息更加透明化、流转痕迹会更清楚,上下游全链条追查也会更轻松。

(三)六部门联动,打击“三假”虚开骗税工作常态化、打击骗取留抵退税

2022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预计,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可以预见,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范围将扩大,条件或进一步放宽。但是,我们也同时认识到,留抵退税的大规模施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虚开发票虚增进项、账外销售少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等骗取留底退税的行为,在严打骗取留抵退税的背景下,税收征管或进一步严格。

2022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留抵骗税和出口骗税工作交流推进会。会议要求:进一步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机制优势,推进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工作深入开展,确保留抵退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快落准落稳落好,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截至2022年11月10日,六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显现成效:

①税务部门通过查处一批涉嫌骗取或违规取得留抵退税企业,挽回各类税款损失合计142.9亿元。今年以来,已累计挽回税款损失334.33亿元。

②依托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六部门联合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先后召开5次推进会,制定22项具体举措。

③今年以来,六部门联合查办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777起;联合查办218起团伙性虚开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已提请检察机关批捕751人。六部门在数据共享、分析研判、联合打击和工作督导等方面深度合作,形成更有效打击团伙性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四)财税2021年第40号公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允许回收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开票,回收业务增值税或大大降低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2021年第40号公告的核心亮点,但是在解决行业增值税税负问题的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却未能一并解决。

实践中,尽管新政实施,但是一些回收企业仍然执行原有的财务处理方法,即采购端自制收购凭证(黄牛散户)、自建收购台账,而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以自制收购凭证、自建台账的扣除方式不再认可,要求企业提供采购业务对应的合同、付款凭证、其他外部凭证,要求补开、换开合法发票或者直接认定企业未取得合法税前凭证,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而要求企业补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因此,在再生资源回收业务进项发票无法取得这一现实问题未妥善解决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面临的虚开发票、补缴税款等涉税风险将持续存在。

(一)进项发票难以取得,导致税负过高,限制回收业务发展

前已述及,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绝大部分不能从上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税务部门对企业自制的收购凭证不予认可,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高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缺乏依据,时刻面临着被税务稽查的风险,使得重点、大型回收企业不敢放开手脚满负荷经营。

近几年,国内诸多地区相继爆发多起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并且呈现出涉案企业体量大、业务广、涉案金额和税额巨大的特点。该类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涉案企业生产停滞,资产被查封或扣押,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生存受到重创。究其原因,进项抵扣不足是关键因素。

(二)上下游企业涉嫌“虚开”,企业无法隔离涉税风险

由于增值税存在于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上游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税款直接影响到下游企业能否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抵扣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在再生资源行业虚开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由于上游企业出现虚开问题进而牵连到下游企业,轻者暂停发票、接受税务检查,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重者可能移交公安机关以虚开发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无论以上何种情形都将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具体阐述如下:

1、虚开发票风险不止传导一个环节

从虚开类案件的缘起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系由上游企业(或上游企业的上游)涉嫌虚开刑事案件已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而通过案件协查引出的。例如,一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享受地方税收返还降低了其增值税税负,在进项税额充足、有利润空间的情况下,向多家下游生产企业虚开,一旦该企业定罪,则下游企业均面临被指控虚开的风险。

有罪判决的牵连作用对各行业的影响均十分巨大,就再生资源行业而言,因再生资源行业产业链条绵长,且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或系某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则回收企业虚开发票的牵涉面很广,辅之以司法机关全链条式的查处模式,一旦链条中的某一企业被定性为虚开,风险有可能会向全链条传导,进而对集团企业的经营产生巨大冲击。

2、开票方所有的下游受票方被调查

行政层面,前已述及,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查处虚开问题后,将向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受票方税务机关开展税务协查或立案检查。司法层面,实践中,司法机关在查处虚开案件过程中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对异地企业行使管辖权,对上下游企业并案查处;二是在跨省/市调查后将本案企业的上下游企业犯罪线索信息通过内部传送,由上下游企业管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开票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司法机关都会将案件线索传导至所有受票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牵连范围广,覆盖面大,受票方企业将直接面临涉税风险。

3、受票方接受发票各地处理不一

在虚开案件中,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开票方和受票方的评价并不相同,在开票方构成虚开的情形下,对受票方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情形:

一是,开票方构成虚开,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系涉嫌虚开的线索而非证据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业务情况及发票情况进行核实。实践中,尽管受票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了业务真实性等证明材料,但是税务机关大多以上游已证实虚开为由,要求企业进项转出、补缴税款。此种处理方式对受票方企业而言未免偏颇。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收到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系涉嫌虚开的案件线索,而非证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的规定依法立案开展税务检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受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的行为进行定性,而不应依据惯性思维简单的以开票方涉嫌虚开进而推导受票方必然虚开。

(三)加工环节税收优惠难以传至回收环节

加工环节税收优惠难以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目前,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针对生产加工环节,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依靠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但是,由于回收环节存在众多个体人员,这些个体人员不用缴纳税收,回收成本更低,他们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废旧物资,形成了“无票价”和“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不少企业纷纷停产或转行。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

根据检索的司法判例以及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例数量可知,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占据涉税案件绝对多数。实践中,所涉及的虚开行为主要有:

1、暴力虚开

所谓“暴力虚开”是指虚开企业通过伪造合同、进行虚假资金支付等,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些企业在短期存续领票开票之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进行申报即走逃失联,目前,“暴力虚开”已经成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

2、如实代开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一些个体发生货物购销或者应税劳务,但因个体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情况下,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导致企业税负成本增加。因此,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只能找第三方代开与采购业务相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种情形在再生资源行业中较为普遍。

3、挂靠开票

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由于实际供货的散户不具备自开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在其销售货物后,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由于散户数量众多、申请代开发票报送资料复杂、且散户需要承担开票应缴纳的税费,使得大多散户不愿申请代开发票。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增值税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需求越来越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均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了满足下游购货商的需求,散户逐渐选择挂靠有资质开票的回收主体开展废旧物资销售业务。挂靠经营也逐渐成为废旧物资行业回收业务的惯用做法。

4、适用地方财政优惠开具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补税风险

在再生资源行业,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开票方走逃失联,其开具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

2、自制收购凭证入账

供货散户不愿意为回收企业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出于执法风险的考虑,部分税务机关因无法核实散户与回收企业之间购销交易的真实性而选择“一刀切”的停止代开,由此倒逼回收企业不得不私自印制、填开收购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而部分税务机关对自制凭证并不认可,可能会以企业发生采购业务未取得合法税前凭证为由,要求企业全额调增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

3、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刑事案件的三大争议焦点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参与货物运输,极易引起无货交易的怀疑

2、回收企业与用废企业间委托付款的约定,易导致“资金回流”的误判

为了保证供货散户及时取得货款,在回收业务中逐渐出现了生产企业向回收企业借款,在散户供货时直接现金支付给散户的现象。在生产企业取得货物后,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生产企业与回收企业进行正常的货款收付及发票开具事宜。对于回收企业的借款,则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偿还,在上述资金往来的过程中,产生了生产企业向回收企业付款、回收企业再支付给生产企业的资金流转迹象,此种情形极易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定为“资金回流”,从而成为认定企业虚开发票的重要线索或证据之一。对此,华税律师认为,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所谓的“资金回流”现象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的资金回流具有本质的区别。回收企业向生产企业支付资金的行为与双方之间的再生资源采购交易无关,仅是民商事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往来,不能以此认定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亦不能进一步得出回收企业的采购业务构成虚开的结论。

3、回收企业介入购销业务为散户开具发票,易认定为“虚开”

(二)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刑事案件的五大辩护要点

1、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刑事风险覆盖全链条,业务模式定性是关键

一般而言,上述业务模式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出于交易参与各方现实的需要在货物流、资金流等方面存在操作不合规的问题,使得原本合法合规的业务模式在形式上出现了“无实际运输、仓储”、买卖双方“资金回流”等现象,进而导致司法机关以无真实货物交易为由,否认整个购销交易链条的合法性,对链条中参与购销交易并开、受发票的各个主体立案侦查或协查。此种情形的出现一方面反映出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模式存在认识误区。笔者认为,对于再生资源回收业务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应当结合交易实质、交易模式的设计及各方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认定为虚开,也不能对各方的责任不加区分,“一刀切”、机械化的进行刑事打击。

2、认定虚开犯罪应当考察主观目的与客观结果

3、有真实交易的代开、挂靠开票行为不构成虚开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予以了规定,仅从文义解释上看,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即构成本罪。但最高法、最高检通过系列案例、复函、意见等方式多次申明,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且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在再生资源行业,从散户至用废企业,中间会存在多道流通环节,例如散户→大户/回收站→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由于回收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大户又无法从散户手中获取,因此,大户通常会选择通过挂靠或让他人为其代开以促成交易。对于此种开票情形,应查明交易所涉开票价款、数量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对于符合交易实际代开或挂靠开票的部分不应认定为虚开。

4、对于有真实交易的虚开案件,以超出实际交易的部分认定虚开

“有货虚开”的实质是指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对于虚增、多开部分认定虚开,其原因系受票方虚增进项虚抵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支持此种观点。

由于此类案件中的涉案企业取得发票的目的是实现其开展真实业务时享有的增值税抵扣权益,而并非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则对此类涉案企业的处理应当与典型“无货虚开”的行为相区别,因而,对全案业务进行审查,就其中真实交易的部分与超出实际交易的部分进行界定和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定性的处理方式已经逐渐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

5、开票方构成虚开的,受票方未必构成虚开

前已述及,虚开案件中,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开票方和受票方的评价并不相同,在开票方构成虚开的情形下,受票方基于真实交易,在税务行政层面可争取的定性包括允许进项抵扣、认定善意取得、认定偷税、行政定虚并移送司法等。由此可见,开票方构成虚开的,受票方接受发票未必构成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典型的行政犯,只有构成税法意义上的虚开,才可能进一步考虑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虚开,对于行政层面都不认定为虚开的,在刑事层面上则更不应认定为虚开犯罪。因此,当受票方被税务机关允许进项抵扣,或被认定善意取得的,将可阻却刑事风险。

目前,理论界、司法实践界对于存在真实交易,无骗税故意未造成税款损失不应当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机关需举证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纳税人有真实交易的挂靠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观点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但是,对于诸如主观上是否具有骗税故意,从证据上如何证明税款损失如何计算如何清晰地辨析是如实代开还是虚开发票等问题,还具有一定争议,下面将展示部分再生资源行业涉税刑事辩护成功案例,以供读者参考。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某省S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主营废旧物资采购、销售业务。其主要经营模式为S公司向小商贩收购废旧物资后销售给Y纸业有限公司、X纸业有限公司、L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无法从小商贩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S公司通过王某联系了F再生资源有限公司、R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业务重塑,由上述公司采购小商贩的废旧物资后销售给S公司,从而使S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间,S公司共取得F再生资源有限公司、R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9份,金额约1.5亿元,税额2400余万元,价税合计1.74亿余元。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移送至A县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S公司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通过支付开票好处费的方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F再生资源有限公司、R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A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0月、12月退回补充侦查。2022年3月,A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在事实层面,司法机关应当核查上、下游的购销交易情况,并将案涉每一笔交易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货物流转等信息一一对应,还原交易事实;在证据层面,则需要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佐证涉案事实的存在,并排除合理怀疑。

(二)如实代开取得发票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黄某锋,L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4月至5月,实际经营F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黄某锋,多次从个人处购进货物但没有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弥补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黄某峰以价款6.5%的价格,从黄东亮(在逃)处购买了Y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票面额10704856元,抵扣税款1555406.36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

案发后,黄某锋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8406.36元。剩余1027000元已经通过其实际经营的L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税收完税,对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弥补。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锋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刑事合规不起诉实务案例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葛某某因经营的被不起诉单位盐城某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面金额的9.5%作为开票费让吴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吴某某以江苏某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某建工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葛某某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40.9131万元,税款27.7157万元,其中包括葛某某从吴某某介绍的孔某某处实际进行交易的废钢金额共计74.96万元。在超出实际交易部分,吴某某为葛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56.2万元,税款17.9757万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一)日常经营中的税务合规管理

1、完备业务流程并严格实施,注重原始材料留存

2、制定完备的凭证管理制度

3、建立合规法务部门,让合规审查贯穿企业日常经营

有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应组建内部合规法务部门,做到重大交易事项均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并由法务部门向业务、财务部门、行政管理层定期开展涉税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强化经营合规意识。若企业难以组建独立法务团队,则建议与外部律师团队进行合作。

4、与税务律师、税务师合作,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外部涉税服务机构是企业业务合规经营的得力助手,尤其是专业的税务律师、税务师可以从会计、税务与法律的多重角度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务问题,通过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排除业务中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点。

(二)再生资源行业涉税行政风险应对

1、有效应对税务程序:阻却刑事风险的最佳时期

涉税案件是典型的行刑衔接案件,税务机关查处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情节、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此时,涉税行政违法案件转化为涉税刑事犯罪案件。税务稽查程序为企业涉税行政违法案件向涉税刑事犯罪案件的转化设置了隔离带,因此,税务稽查程序的及时有效应对,能够降低涉税行政案件向涉税刑事案件转化的风险。

2、积极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与事前的防范相比较,事中对风险的排除与化解同样重要。企业应强化数据风险意识,重视对自身业务的健康检查,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建议企业从业务真实性、货物真实性、资金收付、票货一致、完税情况、上、下游业务单位审查等6个方面开展税务健康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历史问题业务的剥离。对有风险的历史业务造成少缴税款的,建议及时进行补税申报。

3、配合税务机关稽查

4、企业可采取的救济途径

税务机关经稽查后,会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果稽查阶段的应对不够理想,企业应当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准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纳税争议”,纳税人要想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还需要满足“两个前置”的条件,即纳税人对税务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缴清税款、滞纳金才能够提起复议,复议完毕后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再生资源行业涉税刑事风险应对

1、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后,企业的应对举措

2、妥善应对涉税刑事程序,防范刑事责任风险扩散

一旦稽查程序应对不当,或者司法机关直接介入,再生资源企业及其负责人员将面临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企业应把握侦查的“黄金时期”,全面梳理涉案业务的各项财务、业务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将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各项材料单独归集并附充分说明。再生资源企业可以通过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梳理案件材料,以期准确、真实的反映整个案件的事实,避免公安以及司法机关对案件整体定性产生偏差,防范刑事责任风险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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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3)假如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而B县公安机关不接受,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1)张某、郭某等人为实施抢劫,多次密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为犯罪创造条件,构成了抢劫(预备)罪。 (2)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https://flx.jxga.edu.cn/news-show-97.html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https://www.anyangls.com/h-nd-602.html
8.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法律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https://www.055110.com/law/1/10394.html
9.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的通知(2016年7月5日在认真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及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进行了扩充完善,增加了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场所、执法信息化等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程序,增加了办理信访案件程序,形成《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73359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