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系本案被害人。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诉称,被告人王某对其实施强奸行为,给其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2、证人桑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洗浴中心的服务员。案发当日4时左右,她在值班的时候听到201房间内有服务员与客人说话的声,后来房间内动静比较大,并听见了呼救声,她就敲了几下201房间的门,没人开,她便用房卡把门打开,看到一名男子在床上躺着,女按摩师在床边低着头站着整理衣服。后来那名女按摩师就低着头跑出去了。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洗浴中心的经理。**宫洗浴中心的有韩式按摩是158元,欧式按摩是198元,都是正规的按摩,没有提供过带性服务的按摩。
4、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洗浴中心的按摩师。2012年11月4日0点20分左右,她和同事朱某到410房间给两名客人做158元的韩式按摩。一名客人在按摩时对朱某动手动脚的。做完按摩后,她就下班回洗浴中心的宿舍了,朱某值班。4点多时,她听到外面有人哭,她就出去了,看到朱某跑进了技师房。后来她才知道朱某被刚才按摩的那名客人强奸了。同时证实韩式按摩及欧式按摩都是正规的按摩,没有带性服务的按摩。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他因做生意需要资金,通过熟人认识了王某,想让王某帮忙办贷款。2012年11月3日23时左右,他和王某饭后到洗浴中心去洗澡,他们各要了一个158元的套餐,然后开了410房间,去了两个女按摩师,按摩完他就在410房间休息了,醒来发现王某没有在房间。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后被害人报警的情况。
8、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生及破获过程及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9、现场照片、技工单及伤情照片、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从洗浴中心所调取的证明,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被害人的工作单、伤情情况及因工作人员失误,误将技工单上的日期写成了2012年11月3日,实际为2012年11月4日。
10、被告人王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及住址等自然情况。
1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1月3日23时左右,他和朋友在洗浴中心洗完澡后,开了410房间,找了两名女按摩师做了按摩服务。按摩完后,他睡不着,就去了二楼的201房间,点了第一次给他做按摩的那名女按摩师,要了198元的按摩服务。按摩完之后,他让女按摩师抱他一下,那名女按摩师就从后面抱了他一下。在那名女按摩师要走的时候,他从后面抱住她,把她放倒在床上,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对方一直反抗,并喊了几声服务员。后有工作人员敲门,然后他签完单子,那名女按摩师就走了。后民警找到了他,将他带回了派出所。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
审判员仵**
审判员王**
二〇**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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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李敏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年之久,现为山东滕州滕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经验丰富。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婚姻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以及房屋买卖纠纷等各种案件,办理十多起意外死亡案件,圆满解决,为刑事被告人多人多次提供罪轻、缓刑、无罪辩护,并获采纳,现为十余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几千次!深研法学,法学功底扎实,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尽心、尽责为当事人服务,审慎处理各项法律事务,其处事作风和办案思路获得当事人和同行的一致认可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