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实训大纲8篇(全文)

模拟法庭是法律文秘专业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是训练学生诉讼文书的书写和对诉讼程序的自觉、不自觉的把握。通过阅卷、法庭设计、模拟开庭,结合已经学习过的《法律文书写作》、《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实习,由初步了解到熟练掌握诉讼程序和诉讼文书的书写格式。同时,锻炼学生当众发言和控制局面的能力。具体安排和任务是:

1、将学生分为六组,即刑事法庭组、公诉组(含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及代理)、被告组(含辩护);民事法庭组、原告组(含代理)、被告组(含代理)。

2、要求学生作为某组的成员,在模拟开庭前,积极参与完成该组在诉讼程序中的诉讼工作,达到由初步了解到熟练掌握法律运作的某一特定程序。

3、在模拟开庭前,要求学生积极参与该组的讨论、研究和诉讼方案的制定,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

4、在模拟开庭中,要求学生按照开庭前的准备,积极参与,主动发言。达到培养学生相互协调、当众发言和控制局面的能力。

二、实习的内容

1、阅卷

2、设计法庭、确定准备开庭的案例、分析案情、制定本组的诉讼计划

3、模拟开庭、庭审、讨论、总结

三、实习要求、注意事项

1、全体参加实习的人员要注意遵守纪律,调阅有关案卷要保守秘密。

3、带队教师要作好实习记录。同学们要求有实习报告、实习笔记,实习结束后每组要提交完整的案档。

四、实习报告、案档的编写

五、实习考核

以最后提交的案档和实习报告为主,结合实习笔记、实习中的表现、考勤记录,由带队教师给出该同学的该次实习的成绩。不能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的同学自费参加下年级的实习。

一、实习目的与任务

目的:通过模拟法庭的演练,加深学生对有关程序法的准确理解,使学生熟悉庭审的基本程序,锻炼学生在真实的环境里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

模拟法庭的教学过程分为七个阶段(每一个具体庭审):

第一阶段模拟法庭的法律环境创造阶段

教学要求:学生熟悉刑事实体法及民事、刑事程序法和仲裁程序法,沉浸在诉讼和仲裁的法律环境中。

教学手段:要求学生分别快速阅读包括以下内容的法律文件

1、民法;

2、合同法;

3、民事诉讼法;

4、仲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8、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阶段:模拟法庭的案件事实分析阶段

第三阶段:模拟法庭诉讼参加人角色分配阶段

教学要求:调动学生参加模拟法庭的学习积极性,启蒙学生的“职业规划”意识,使即将举行的法庭审理更精彩出色,从而留给学生深刻的学习烙印,使之融入主动求学的行列。

教学手段:根据指导教师所掌握的学生专业特点、个性及兴趣,采取学生自主决定、同学间协商确定、教师指定等方式分配模拟法庭的各参加者名额,刑事案件包括:刑事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一名、合议庭组成人员二名、书记员一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视具体案件确定人员组成)、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视具体案件确定是否增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及其可能出现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民事案件包括:民事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一名、审判员二名、书记员一名)、原告及其代理人(视具体案件确定人员组成)、被

告及其代理人。仲裁案件仲裁庭组成人员(首席仲裁员一人、仲裁员二人、书记员一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阵容组成后,由学生根据自己在模拟法庭中出任的角色,进行“角色设计”,要求是“穷尽一切法律事实,穷尽一切法律依据;最大限度体现法律赋予角色的功能和特点”。

第四阶段:模拟法庭各参加人员阐述各自“角色构想”及其“角色应对”并得到指导老师的指点阶段

教学要求:通过学生对角色的自我设计和假想应对提高学生运作法律的能力,有助于学生对课堂知识的全方位的浓缩和总结。

教学手段:要求学生充分考虑民事、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问题和仲裁程序,立出审理的提纲,对自身角色构想有较为合理的定位,从而应对审理中出现的可预见的任何问题,以求真实地诠释法律的意图。

第五阶段模拟法庭法律文书的展示及制作阶段

教学要求:通过模拟法庭法律文书的展示及制作,使学生对诉讼及仲裁流程中所涉及的公安、检察、法院、仲裁委的司法文书及辩护人、代理人在各阶段根据不同需要出具或制作的法律文书有直观的了解,强化学生法律文书的规范意识,并通过学生的各种法律文书写作升华其对案件事实和所依赖的法律文件的理解。

教学手段:将诉讼与仲裁中常用的司法文书对学生予以展示,并提交模拟法庭所涉及的法律文书的空白格式,学生根据各自胜任的角色自行制作填写。

第六阶段模拟法庭各参加人根据各自担当角色提交庭审提纲,教师予以指点后各方在庭审前充分交流阶段

教学要求:在开庭审理之前学生对各自担当的角色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庭审程序准确到位,环环相扣,实体法适用精彩出色。

教学手段:指导老师审查学生担当的庭审提纲,包括公诉人及辩护人、代理人举证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各方提问的案件实体事实及案件程序事实,各方最具优势的观点及最薄弱的环节;包括合议庭的庭审程序设计,审判长发问内容及方式;审查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代理人的沟通情况;审查可能出现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对庭审规则的熟悉程度及对各自所处特定身份的权利义务

行使的熟悉程度。在学生互相交流时,指导教师采取提示的方式,使学生的思路置于多元化的思维背景之下,帮助学生营造严肃而又不失灵动的法庭审理气氛。

第七阶段模拟法庭的开庭审理及对庭审得失的评判

教学要求:开庭审理使学生结束“纸上谈兵”而进入“真枪实战”阶段,经过该过程的历练,学生在综合判断和分析案件的基础上,运用知悉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内容,将其角色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到极致,最充分地锻炼了自己的理解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以其学识、机智和经验应对法庭上出现的各种情况,因为身临其境而助长了学生的法律运作能力。

教学手段:由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自行组织进行法庭审理,教师充当旁听人员。庭审结束后,先由各组学生进行自我评价和经验总结并对其它诉讼参加人的精彩及不足之处进行优势及缺陷分析,最后由指导教师进行讲评。

第一周:集中学习及了解案情

第四周:书写法律文书及实习总结。

三、实习方式与场所

(一)实习方式

1、成立3人以上模拟法庭指导小组

指导小组的职责

(3)根据学员在模拟法庭中的表现进行点评。

(4)批阅学员总结,根据规定填写表格,给出成绩。

2、根据案例组织模拟法庭小组成员

(1)刑事诉讼法庭小组组成人员: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1名,审判员2名,书记员1名,法警2名。控方人员:2名。辨方人员2名,被告人:依据案情确定人数。

(2)民事模拟法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1名,审判员2名,书记员1名;

原告方及诉讼代理人3人;

被告方及诉讼代理人3人;

(3)行政模拟法庭组成人员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2人;

3、按照不同庭审程序进行庭审: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

4、指导小组进行点评

5、参加模拟法庭学员写出总结

(二)场所

在我校文科大楼的模拟法庭内。

四、实习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

按学生的开庭表现(占30%),实习报告(占30%),实习考试(占40%)进行考核。由指导教师评定,按100分记分。

五、实习要求

(一)纪律要求和总结内容:

(1)学员必须担任法庭角色,没有参加者不记成绩。

(2)每个角色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准备,认真扮演自己的角色,防止走过场,摆样子。

(3)总结内容应该包括:参加的那个活动、担任什么角色、执行经过、个人体会登记各方面。总结字数不少于2000字。

(二)具体要求和目标:

在模拟法庭开庭之前,仅确定该庭将要争议的案件目标以及各方诉讼参加人的名单,而其他陈述意见、辩护意见以及法官对诉讼的主持、最终判决结果等都处于未知状态。学生在开庭之前可以寻求老师、同学或真实司法人员的具体指导,认真地分析案件,自行全面搜集材料,充分准备己方论点论据并充分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论点论据,设身处地地考虑自己的角色,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在模拟法庭的“实战”中,学生不仅要清晰有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还要根据诉讼过程随时出现的新情况作出应对反映。

实战性模拟法庭不仅让学生实现思维转换,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他们实践能力,促进了课堂学习,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一过程不仅增强了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增强了他们处理事实问题的能力。在模拟法庭上,学生要在具体案件中分析法律事实,要灵活运用证据事实,要严格遵循程序来处理事实,对同一事实和材料,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而且要学会从零散的案件材料入手来分析事实,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这些训练,促进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提高。

六、主要参考书目

关键词:模拟法庭,法学教育,实践性教育

1前言

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既要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又要培养学生的实践素质。法学教学目的是在经院式的传统法学理论教育和具有职业培训性质的实践性法律教育二者间寻求一种平衡。二者中,实践性法学教育在这个平衡的过程中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而实践性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模式就是模拟法庭实训。

2高校模拟法庭实训的作用

从法学理论教育到实践的职业培训,有三个比较贴切的比喻。一是学游泳的比喻:其核心是在岸上学习游泳和在水中练习游泳的过程演变,如只在岸上学习,学者将永远都学不会游泳,其必须投入水中才能学会;二是乘客和司机的比喻:到一个陌生的城市作一名出租车乘客和作一名司机的区别,即如果只做一名出租车乘客,其很难迅速了解这座陌生的城市;而做一名司机,则其不得不去研究整个城市的线路到底怎么走,从而能很快了解并融入陌生的城市;三是练习武术套路的比喻:即武术是通过一招一式慢慢练就的,不是一蹴而就的,且任何一招的缺少,都将会导致整套的失败,练习愈多,愈熟练,最后便可得心应手,见招拆招。法学教育也是一步一步来,而职业的法律培训则更是如此,一步也马虎不得。因此高校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即可描述为:一是将学生从“岸上”理论教育”拖入“水中”实训;二是将学生从作理论课堂的“乘客”逐步推到作法律实践的“司机”。

3模拟法庭实训存在的问题

虽然高校开展模拟法庭实训的比较普遍,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

3.1模拟法庭实训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环境不足

在硬件配套方面,很多高校没有专门的模拟法庭,很多模拟实训只能在教室进行;法庭的相应设备不足,缺少法官服、律师袍、法槌等必备物件。在软件方面,高校缺少有代表意义的实际案例资源,很多都是网上下载的案例;有些高校对模拟法庭课程设计不合理,高低年级不分,案例难易度没有针对性。

3.2缺乏具备实战经验的指导教师

3.3模拟实训过于注重程序形式上的演练,而轻视培训学生对程序内涵及作用的深刻理解

笔者将曾经代理的一个故意伤害案例给学生做模拟法庭实训。案例比较简单,其案情是甲乙双方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乙方受伤出了血,将衣服给染红了一大片。乙方因此起诉甲方,要求赔偿。但因代理人的失职,乙方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将包括血衣在内的许多关键证据向法庭提供。可乙方在开庭时将血衣作为新证据向法庭提供。在实训中,代理甲方的学生对此新证据毫无办法。也许被现场淋漓的血衣给震慑了,或缘于事实胜于雄辩的社会观念,几组实训的学生都对此证据表示无异议。其实,只要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有深刻的理解,甲方就可以对此证据将原告方驳得体无完肤。

3.4实训学生缺乏应变能力,缺少将法律之外的常识和其他普通知识用于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

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实践者,其要精通法律的专业知识,又要熟知社会的基本常识,并能将其运用于法律实践中。在这二者中,学生可能过于注重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而轻视社会常识的作用。而真正的法律实践,法律执业者需要懂得很多社会常识,其包括科技、医学、心理学、伦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而运用常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是考验法律从业者水平高低一个重要的标志。在这一方面,学生很少会将普通的常识运用于解决模拟法庭出现的问题。

3.5学生怯场严重,不能很好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地位

在有众多旁听者参与的模拟法庭实训中,学生常常因缺乏实战经验而产生怯场的心理。其怯场表现为:一是在开场时紧张;二是在庭审过程中,学生因未能透彻分析案例的基本事实,对法律和事实问题把握不准,其在代理或辩护时说话时断时续,结结巴巴;三是观点不能充分表达,很多观点在庭审前已想得很清楚,一旦开庭,便全忘记,或只阐述了部分观点;四是一旦对方反驳,便无言以对。

4如何强化模拟法庭实训

以上分析说明,高校的模拟法庭实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4.1确定“双师型”教师为模拟实训的指导老师

现在很多高校在确定模拟法庭实训指导老师时,将未投入法学实践的老师也作为指导老师,这在很大程度上使模拟法庭的实战性大打折扣。因为这些老师无法对法庭进行掌控,也无法对实训进行精彩的点评。因此,确定既是律师又是教师为实训指导老师,这是加强实战型模拟法庭的关键。

4.2选取有案卷的复杂案例

4.3对学生遴选进行有效配置

模拟法庭可以分为综合模拟和专业课程模拟,而实战型的模拟必须是综合模拟,所以参与的学生就是高年级的学生,即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因为高年级的学生已修完大部分法学专业课程而具备比较好的专业基础。而低年级的学生只修了部分专业课,所以其综合的专业知识是有所欠缺的,低年级的学生只适合进行专业课程的模拟审判。

4.4对学生角色进行合理分配

作为模拟实训,根据学生各自的特点进行角色分配是必要的。作为模拟审判一般分为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控诉组及证人组等几个组。法官组的学生应选择比较谨慎,且言辞较理性,性格相对沉稳的学生,因为法官不需要激情,而需要理性和保守,其专业知识要求对诉讼法特别熟悉。原被告组的学生应选择口才比较突出,性格相对外向的学生,其专业知识要求对实体法比较熟悉。证人组的学生要求应变能力比较强,且在性格上须大胆。当然每一组的学生应按程序要求的足额配置。

另外,参与实训的学生最好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班级,这样才能增加庭审的对抗性,因为同一班级相对缺少对抗性。

4.5做好模拟审理前的准备

众多法律实践表明,如果庭前没有做好充分准备,代理人在庭审时发生手忙脚乱的事情就会时常出现。因此,模拟审判前,指导老师必须要求各组学生研究事实和证据,分析庭审可能出现的状况,提出应对方案。此外,学生在准备过程中需要注意保密性:即各组之间不能互通观点,其目的是保证庭审的突袭性,以训练学生的应变能力。

作为庭前的准备,还有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就是各种出庭服装必须配备。只有将法庭审理的服装配备好,才能使模拟法庭具备逼真和严肃性,以达到实战的效果。

4.6提高对庭审的控制水平

对于庭审的控制是模拟法庭一个最关键的部分。因为控制得好,实训就会达到预期目标,控制不好,实训的就不会达到。其通常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一是庭审速度非常快,可能不到半个小时就会完毕,其结果只是对程序进行了简单的演练。二是案情的发展会朝脱离案情本来的面目发展。对于庭审的控制,指导老师和审判长应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审判长可以控制庭审的诉讼流程畅通,而指导老师通过及时指出学生的实体和程序的错误,可以保证庭审朝正确方向发展。

4.7指导老师应进行精彩的点评

在模拟实训中,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就是指导老师的点评。指导老师的点评可以起到控制法庭审理的流程及提高法庭审理质量的作用。点评可以分为两步,一是庭审过程中的点评,二是庭审后的点评。庭审过程中的点评应主要针对学生的怯场现象和学生在庭审每个过程中所出现的错误,其点评应是批评为主,当然也应当兼有个别的表扬。庭审后的点评主要针对每一个学生的个人表现以及案件审理的整体效果。其点评应实事求是,在褒贬的同时,提出下次学生实训时应注意的问题及方略。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43-45.

模拟法庭,是任何一个与法律有关的教与学的人员要给整体的法学教育过程给出一个全面而又深刻的见解时所无法绕过的一个词汇。就传统的法学教育而言,无疑具有重理论化知识传授而轻实践化操作的倾向,对于理论与实践,有学者坦言,两者中轻视任何一个都有悖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精神。模拟法庭是法学教育实践化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在学术界中,对于模拟法庭的研究与讨论也非常之多,然而,对于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研究却鲜有。就现阶段而言,与其说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缺少必要的实践性课程设置,不如说缺少必要的评价体系以促进和完善实践性课程。基于此,本文试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角度出发,构建一种评价性的三维度框架,为法学教育添砖增瓦。

笔者认为,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三个因素是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考核。正是主要基于此又不限于此的影响因素,对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结考核,是模拟法庭总结与提升的总要阶段。现如今,对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以及模拟过程都已经有所重视(虽然可能没有达到我们所理想的状态),教学效果等也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然而,总结考核阶段的重视程度却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注意。另外,诚有学者言“借鉴心理学、教育学、认识论的研究成果,运用课程论的技术和方法研究包括模拟法庭在内的诸多法律课程之设置与实施问题,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总结考核阶段,可以加入其他学科建立起一种跨领域的交叉,以此,可以让模拟法庭这门课程增加更多的知识体系化意味。总之,总结考核阶段,是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容易被忽略却不应被忽略的一个阶段。

单一的维度,并无法从整体上对一项教学效果给出一个相对比较全面的考虑,因此,建立一种多维度的评价体系势在必行。在此,笔者综合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考核三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构建一种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三维度框架,并从简化的意义上,作图如下:

如图所示,X轴表示课程设置,Y轴表示模拟过程,Z轴表示总结提升;A点表示课程设置的评价效果,B点表示模拟过程的评价效果,C点表示总结提升的评价效果。那么,由A、B、C三点可在三维坐标系中共同决定P点。线段OP的长度,即可表示模拟法庭的总体评价效果。在具体应用时,我们可以分别对某个模拟法庭课程的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提升分别根据前文所述(以及其他可能为叙述)的影响因素给出一个分数值,分别设置在此坐标系中,可得出线段OP的长度。然后,再针对其他的某个模拟法庭课程,按照相同的方法得出线段OP的长度。那么,通过对比,OP较长的模拟法庭课程,即可初步认定为评价效果较好。

“正是由于模拟法庭提供的训练更真实、更近于实践、更系统和全面,把经院式无生气的法学教育变成了能动式生动活泼的模式,因此各国法学院都定期在法学院内部举行模拟法庭比赛或开设模拟法庭训练课程,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模拟法庭的开设让无数法学学子具备了更加全面、更加实用的技能,也为我国的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价值。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评价,是我们所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用一种新的方法考虑原来问题更是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在這个法律已经重要并日渐重要的时代,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不得不深思、慎思的事情,模拟法庭作为培养法律人才实践教学的重要一环,建立一个适当的教学效果评价体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法发<199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法庭的名称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开庭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场所。人民法院用于审判工作的整体建筑称为“审判法庭”,其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屋称“法庭”并冠于序数,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等。

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屋称为“法庭”。

二、审判活动区布置

法庭由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组成,以审判活动区为主,保证审判活动能够依法顺利进行。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其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员及被告人的位置安排,暂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司)发<198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见附图1)。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

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的面积应满足审判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至60厘米。法台上设置法桌、法椅,为审判人员席位。审判长的座位在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桌、法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和法台及法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

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书记员座位应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

审判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见附图2、3)。

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席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见附图2);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而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见附图3)。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法台前面正中处,同法台成90°角,紧靠法台,面向法台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见附图4)。

三、国徽的悬挂

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与法院其他建筑相对独立的审判法庭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调解室、接待室内不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级人民法院:60厘米;

高级人民法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100厘米。

人民法院如遇特殊情况需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时,应按国徽法的规定上报批准。

附:图1、2、3、4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图1┌─────────────────────────────────┐│

││

┌──────────┐

审判台

└──────────┘

┌────┐

│公诉台│

│辩护台│

└────┘

┌─┐

│证│

│人│

└─┘

┌───┐

│被告│

└───┘

│├─────────────────────────────────┤│

旁听区

│└─────────────────────────────────┘

附图2┌─────────────────────────────────┐│

┌───────────┐

审判员

└───────────┘

┌─────┐

│书记员│

│证人│

└─────┘

┌──┐

│原│

│被│

│告│

└──┘

附图3┌─────────────────────────────────┐│

┌───────┐

原告

被告

└───────┘

附图4┌─────────────────────────────────┐│

└───┬───┬───┘

│书│

│记│

│员│

附图5┌─────────────────────────────────┐│

│书记名│

这个关于未成年骑二轮摩托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源于大家,修改而成仅仅供学习上参考,这个法庭中的法庭辩论阶段太少,缺乏深度,核对当事人也有不足。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审(吴):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法定代理人(刘):不申请。审(吴):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法定代理人(陈):不申请。审(林):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原告(刘):明确审(林):被告是否已经明确?被告(陈):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林):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刘):

原告:覃力奇,男,汉族,1998年10月18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6组。

被告(未成年):甘江平,男,汉族,1998年6月07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用74711元,护理费2850元,误工费3500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营养费261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8768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90%的责任,原告只承担10%的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11日23时03分被告甘江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覃力奇沿X420线由大圩往武乐方向行驶,至X420线37KM+400m处时,由于被告甘江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原告覃力奇及被告甘江平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港北区交警支队认定,被告甘江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覃力奇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经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共57天,用去医疗费74711元。医院诊断为:

1、左足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杰):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没有审判长(林):下面由被告甘江平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的答辩意见。被告(胡):我的答辩意见具体在我法定代理人父亲的答辩意见中。审判长(林):下面由被告甘伟勤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法定代理人(陈):

答辩人:甘江平,男,学生,汉族,1998年6月7日身份证:***017住所: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

被答辩人:覃力奇男汉族1998年10月18日住所: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6组

法定代理人:覃小波男汉族1970年5月9日系覃力奇之父

王翠花女汉族1971年7月11日系覃力奇之母

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明知被告无证驾驶和驾驶技术情况下,对于被告的好意并无拒绝的表示,而是立即答应了,应该属于好意搭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该减轻被告的责任。

二、原告覃力奇是一名学生,并无收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费是针对有收入的当事人。所以被告无需承担此费用。

三、原告的部分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在结算时应当免去此部分的赔偿。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否定原告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的请求

2、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承担40%责任的请求

3、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杰):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法定代理人(陈):没有审(林):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原告诉讼代理人(王):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用以证明被告负主要责任而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

2、证据

3、证据

4、证据5,证据6,用以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到的损失及损失的具体内容;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7,用以证明原告在康复期间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误工费。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庭提供?被告诉讼代理人(颜):我方有三份证据提供,分别为证据1,证据2,证据3。下面由我作详细说明。证据1车辆鉴定书一份,证明车辆客观上存在问题,不是由于被告甘江平的违规操作造成的,应该减轻我方当事人的责任,我方只承担55%的责任,原告自负45%责任。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所出示的5

证人(辉):我和甘伟勤一家是邻居,平时关系不错。我和覃小波是认识,在一起帮被人做农活的时候认识的。审判员(林):请问陆开盛平时甘江平是否有向你借车?证人(辉):平时需要的时候会向我借车,我看他经常骑车,技术还不错,就借给他了。审判员(林):我没有问题了审判长(杰):请证人退庭,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证据2医院收据一份。证明我方当事人已经支付了5000的医疗费的事实。

审判长(杰):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原告诉讼代理人(郑):无异议。审判长(杰):请被告继续举证。被告诉讼代理人(颜):证据3是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所就读学校出具的高三(3)班的学生名单,其证明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熟悉程度,以便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杰):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郑):审判长,我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此份名单只能说明我当事人与被告就读同一学校的同一班级而已,不能说明我当事人对被告是熟悉的。审判长(杰):被告对原告的解释有无异议?被告诉讼代理人(欧):有异议,我方申请证人叶出庭作证审判长(杰):传证人叶到庭

(由法警带证人叶入庭)审判员(林):证人叶,请说明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证人(叶):我叫叶,1998年11月02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和平镇和平村3组,审判员(吴):证人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么?证人(叶):听清楚了。审判长(杰):现在由被告进行发问。被告诉讼代理人(颜):叶你和甘江平,覃力奇是否是同班?你在班级中关系或者人缘如何?证人(叶):是同一班,我在班级中担任班长,人缘挺好的。被告诉讼代理人(颜):根据你观察,甘江平和覃力奇在班级的关系怎么样?证人(叶):他们经常在一起说说笑笑,我也有经常和他们一起玩,我觉得他们的关系挺好的。

1、原被告在这场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的比重;

2、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误工费和鉴定费。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原告诉讼代理人(一起):没有异议审判长(杰):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一起):没有异议。审判员(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审判员(林):首先由原告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委托人(郑):

1、我方认为被告律师所证实的原告与被告的熟悉关系,与本案的双方承担责任比例没有关系,且与法无据。交通责任认定书具有公证力,充分有效证明了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即我方请求被告承担90%的责任是合理的。

2、正是基于被告的不当操作才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有证据证明费用的存在并且合情合理。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杰):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被告委托代理人(欧):

1、被告不应该负全部责任。原告明知被告属于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还主动搭乘,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应当负有一部分责任。

3、对于鉴定费是由于原告自己主动要求鉴定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所以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审判长(杰):双方互相辩论。原告委托人(郑):

1、被告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还主动去违法驾驶,主观存在故意,并且被告甘江平的父母即被告甘伟勤、陆开珍纵容这种行为的发生,为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应当由被告负90%的主要责任。

2、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翠花撇开农活和工作,一心照顾原告覃力奇,属于护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委托人(欧):首先原告律师在刚才的辩论中提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这是属于护理费的内容。医院出具的护理费发票,我们已经认同支付了,现在原告提请的误工费,我们认为这是认识错误,并且这是重复请求被告赔偿护理费,是不合法的。原告委托人(郑):我要说明一下,医院出具的护理费发票是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请医院的专业护理人员产生的,并没有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翠花的护理费,也是我们主张的误工费计算在内。

被告委托人(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且原告的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对护理人员的人数未作特别说明,因此认为护理人员为一人,原告请求赔偿王翠花的护理费是不合理的,存在重复赔偿。再者。。原告委托人(郑):(情绪激动)但是。。审判长(杰)(敲法槌):原告律师请保持肃静,被告律师继续发言。被告委托人(欧):再者,因为熟悉的同学关系,被告对于原告的搭乘难以拒绝,属于好意搭乘,于情于理被告不应当承担90%的责任,只承担60%的责任。所以,请求法官驳回原告关于被告承担90%责任的诉讼请求以及由被告承担、误工费、鉴定费,和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但是被告提出的好意搭乘没有法律依据,难以鉴定具体的责任划分。被告诉讼代理人(颜):可是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情况,应该减轻我方当事人的责任。审判长(杰):请原告被告不要再重复累述,双方还有没有其他新的辩论?原告委托人(一起):没有了被告委托人(一起):我也没有了审判长(杰):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原告诉讼代理人(郑):坚持诉讼请求。审判长(杰):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诉讼代理人(欧):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只承担60%的责任以及否定由被告承担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和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庭调解判决阶段)审判长(杰):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有何调解意见?原告法定代理人(刘):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审判长(杰):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审判长(杰):下面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敲法槌)

(合议庭评议阶段)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分钟后)

(法庭宣判阶段)审判长(杰):(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庭认为,原告覃力奇诉被告甘江平,甘伟勤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原告覃力奇诉称:2013年6月11日23时03分被告甘江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覃力奇沿X420线由大圩往武乐方向行驶,至X420线37KM+400m处时,由于被告甘江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原告覃力奇及被告甘江平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港北区交警支队认定,被告甘江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覃力奇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甘江平,甘伟勤赔偿医疗费用74711元,护理费2850元,误工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营养费261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87681元。

被告甘江平,甘伟勤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是对承担90%的责任,赔偿误工费、鉴定费和承担诉讼费有异议。原告在明知被告无证驾驶和驾驶技术情况下,对于被告的好意邀约并无拒绝的表示,而且在行驶过程中,原告对被告的不当驾驶也无制止的行为。以上两点说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减轻被告的责任,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误工费是针对有收入的当事人,而原告覃力奇是一名学生,并无收入,所以被告无需承担此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1日23时03分被告甘江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覃力奇沿X420线由大圩往武乐方向行驶,至X420线37KM+400m处时,由于被告甘江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原告覃力奇及被告甘江平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甘伟勤向原告支付5000元医疗费。同年69

月12日,港北区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甘江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覃力奇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与被告双方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和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的赔偿事宜因双方协商未果,遂涉讼。

2013年8月8日,依当然覃小波申请,本院批准,委托贵港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覃力奇的原告的伤势进行鉴定后出具贵港[2013]临鉴字第31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

1、左足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构成八级伤残,需要康复期87天,营养费2610元。

另查明,二轮摩托车车主是陆开盛,2013年6月11日下午五点多出借给被告甘江平,出借时车况正常,排除车况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事故发生时原告覃力奇与被告甘江平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院病情证明书,病历、医疗发票,护理费发票、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学校出具同班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庭认为,1、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甘江平违章驾驶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由于原告与被告甘江平事故发生时,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告应当知道被告甘江平无证驾驶而乘坐其驾驶的车辆,且应属好意同乘,故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甘江平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况且被告甘伟勤明知被告甘江平无机动车驾驶证,而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应由原告与被告甘伟勤按2:8比例分担,对原告请求的由被告承担90%的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2、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74711元、护理费2850元(50元/天×5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30元/天×57天)、营养费2610元(30元/天×87天)有确实证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被告也认同,本院予以支持。

3、交通费,虽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属必然产生,其请求赔偿500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并未过高,应予支持。

4、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是针对受害人的,原告主张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翠花因护理原告期间遭受的损失,这是必然产生的,但是被告的质证辩论也有合理性,本庭分析认定如下:原告在医院治疗57天已经有请的护理人员,所花费的费用被告也同意支付,遂在这57天中对于王翠花的护理损失不予赔偿,但是对于王翠花在家照顾原告康复的30天(87天-57天=30天)的损失即相应的护理费予以补偿,费用为1200元。

5、对于鉴定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本庭采纳被告意见,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杰):

一、原告覃力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损失为:

1、医疗费74711元、护理费2850元(50元/天×5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30元/天×10

57天)、营养费2610元(30元/天×87天)

2、交通费500元

3、原告在家康复的护理费1200元以上各项合计为:83581元。

二、原告自己承担20%的责任,即自负16716.2元。被告对于原告上述第一项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甘伟勤、陆开珍负担66864.8元,扣除被告甘伟勤、陆开珍已付5000元,被告甘伟勤、陆开珍尚应赔偿原告61864.8元。

上述一、二两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杰,审判员吴,林。2014年6月6日。

审判长(杰):全体请坐。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2014年6月12日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审判长(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书记员(陈):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审判长(杰):原告覃力奇诉被告甘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模拟法庭”本身就是法律教学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具有极强参与性也是广受大学生热爱和接受的教学方法之一,能达到良好的教学实效也是尊重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有效发挥其学习主观能动性的重要途径。而提高学生参与性本身就是大学教学重要的基本指导思想,模拟法庭实训能很好地服务于这个指导思想。

我们开展实训课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要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而开展模拟法庭实训课恰本身就能很好地再现案例,给予学生一个在案件整个审理过程,全程参与的体验,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操作能力。实训课的开展首先需要学生做大量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可在老师指导下由学生自已完成,从而真正做到对整个案件的全程参与。

2模拟法庭实训课对教师的意义

模拟法庭实训课对法律教师而言,是检验自身教学水平及自身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一次成功的模拟法庭实训课,离不开实训指导老师的精心策划。从案例选择到前期法律知识传授,到实训课结束之后的总结和提升,这都是一个高校老师教学能力的反映。

同时从教学效果检验上看,学生对于教学内容的接受与否及接受程度,最重要的体现就是能否将所学知识转化为理解和运用能力。模拟法庭实训课不仅能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学习效果进行检验,从另一个教学主体——老师来讲,无疑也是对老师教学效果的最好检验。

3模拟法庭实训中教师与学生的地位及分析

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与学生都是教学活动的主体,但是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导地位总是会高于学生的参与主体地位。传统的教学方法,即使是出于调动学生参与性的目的,也很难超越实训课带给学生的参与兴趣和参与热度,学生在实训课上才是名副其实的教学活动主体。

4模拟法庭实训手册的制订

实训手册的制订关系到一次实训课能否成功,是整个实训课开展最为重要的指导文件。笔者拟从民事法律案例为例,并对之进行具体解析,谈谈如何制定模拟法庭的实训手册。一个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模拟法庭实训手册应包含以下内容:

(2)模拟法庭实训的案例选择。模拟法庭实训的案例选择一般应结合课堂实体法知识的讲授和学生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来选择合适的案例作为实训课案例素材。案例选择还可尽量选择鲜活生动的常见案例,贴近生活实际的民事类案件,如婚姻诉讼、债务纠纷、合同侵权等都将是很好的选择,应着重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进行培养。

(3)模拟法庭的案例的准备。模拟法庭的实训案例选择,原则上必须有老师来完成,从而方便教师对于实训课的掌控,也可由学生自己结合自己的兴趣进行选择,只要学生选择的案例具有法律知识的价值和社会价值,都可以作为教学实训的案例。

(4)学生(小组)合作参与完成实训前的各项准备。这个准备过程本身就是学生小组合作教学模式的体现。学生分组可依学生自愿与教师适度协调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分配模拟法庭实训的案例。确定实训案例之后,在教师指导之下,小组同学共同完成准备,要充分发挥小组长的作用,充分调动其他组员的积极性,使用包括图书、网络及向教师求助等方式,共同完成实训前的各项准备。

(5)学生实训材料全部准备妥当并经过教师审核批准之后,可以安排学生制作并张贴模拟法庭“开庭”的海报或通知,将实训课开放给全校的师生,还可安排给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调查表,用以检查实训课的教学效果。

(6)模拟法庭实训课场地及设备准备。为达到模拟法庭实训课高度仿真的实训效果,场地及设备的准备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应包括:庭审场所、判区的座次及旁听席的座位安排,名牌准备以及相应的服装准备等。当然为了更好的保存实训课教学痕迹,还可安排较好的音响设备,提前准备并放置好录音录像设备。

5实训课过程

作为一次实训教学,教师必须全程参与,做好全程掌控和协调,既不轻易打断学生实训进程,但对实训中出现的实质性的错误,必须当场纠正,以免负面教学效果产生。教师另一个作用就是维持模拟法庭审判良好的秩序,保证教学活动能不受干扰的进行。

THE END
1.模拟法庭流程(精选6篇)篇1:模拟法庭流程 附件一:竞赛开庭程序与时间分配 说明:本开庭程序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设计,结合竞赛需要适当调整。程序设计旨在减少表演性,突出队员的对抗性和专业性,并且在控辩双方时间和机会上保持平衡,以保证竞赛的有序、专业和公平。竞赛不超过100 分钟。请审判长根据本规则组织庭审,并根据现场需要调整时间安排。1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o166y.html
2.实验实习实训活动目的:通过组成模拟法庭,审理“电子签名法第一案” 学生联系生活实际,把抽象事物具体化。进一步掌握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探索问题的能力。 活动内容:第一组准备原告杨先生的模拟短信,制作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借助网络写出起诉书;第二组准备韩某的答辩状,找出不还款的理由;第三组审查证据,http://www.bbzjzx.com/zt/display.asp?id=348
3.模拟法庭实验教程20210914113144.ppt模拟法庭实验教程.ppt,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课程简介与教学安排;一、实验目的;二、实验案例;三、实验安排;日期;四、实验步骤;五、实验分工;每个实验分组:刑事(审判人员3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被告1人,辩护人2人,证人3人,法警2人) 民事(审判人员3人,书记员1人,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914/5141100031004004.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