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其实变通法的法律位阶往往要低于被变通法,这时,“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显然与“高法优于
低法”规则发生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唯一方法就是优先适用“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规则,因为这一
规则本身就是由作为上位法的宪
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
优于旧法”之间的碰撞。当“新
法”中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
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必然发
生“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优于旧法”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当出现这种状态时,就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4条和第95条规定的权限
THE END
时,其实变通法的法律位阶往往要低于被变通法,这时,“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显然与“高法优于
低法”规则发生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唯一方法就是优先适用“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规则,因为这一
规则本身就是由作为上位法的宪
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
优于旧法”之间的碰撞。当“新
法”中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
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必然发
生“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优于旧法”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当出现这种状态时,就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4条和第95条规定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