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规则解读与法律位阶规定法规

时,其实变通法的法律位阶往往要低于被变通法,这时,“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显然与“高法优于

低法”规则发生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唯一方法就是优先适用“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规则,因为这一

规则本身就是由作为上位法的宪

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

优于旧法”之间的碰撞。当“新

法”中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别

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必然发

生“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优于旧法”两个规则之间的冲突。当出现这种状态时,就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4条和第95条规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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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效力等级律师普法法的效力等级一般规则如下: 第一,不同位阶(制定主体不同)。 (1)一般原则:位阶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冲突时); (2)特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变通;特别行政区法律在特区范围内适用。第二,同一位阶(制定主体为同一个或同一层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两者冲突时:制定机关决定(全人常、国务https://www.110ask.com/tuwen/80662663532852829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