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集体管理模式;补偿金制度
技术的发展丰富了信息的获取方式和传播方式,也推进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这种数字化变革打破了时空限制,使知识更为丰富、传播更为便捷,从而促进了文化的繁荣。然而,数字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侵权问题。从2002年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开始,数字图书馆在侵权的漩涡中难以脱身。值得注意的是,在侵权案件中,许多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以自身的公益性作为抗辩事由,试图运用合理使用制度规避侵权责任,但却以失败告终。那么,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下是否依然合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是否应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又该做出哪些调整以平衡著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呢?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被诉侵权案作为围绕合理使用问题进行论争的最新案例,集中突显了合理使用的问题所在,因此本文以该事件为出发点对合理使用问题进行思考。
1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及其侵权纠纷
“从社会需求和技术条件分析,数字图书馆的核心和本质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平台,构建一个有利于产生影响新知识的资源、工具和合作环境。这种作为环境的数字图书馆不仅仅局限于网络数字信息资源的开放利用,更是一个促进信息获取、传递、交流的知识网络。”[1]数字图书馆不仅是技术作用于传统图书馆的简单相加,而是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构建起提供知识和服务的一种环境。这种环境打破了时空限制,使知识更为丰富,也使获取方式更加简便。
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过程中,许多信息网络提供商也参与到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当中,因此,数字图书馆不仅包括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也包括商业性数字图书馆。二者的区别在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由政府兴办,属于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例如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研机构设立的数字图书馆等;商业性数字图书馆则由信息网络提供商等兴办,属于公司性质,以盈利为目的,如超星数字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等。
无论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还是商业性数字图书馆,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侵权问题。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例有:2002年,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李昌奎诉深圳南山图书馆等侵犯著作权,三面向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侵权;2009年,李昌奎诉贵州大学图书馆等侵犯著作权;2014年中文在线诉南宁某城区图书馆侵权等。商业性数字图书馆的侵权案例有:2005年,知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思成等7位专家状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权;2007年,李昌奎诉超星数字图书馆侵权等。
2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被诉侵权案
中的“合理使用”之争
在数字图书馆纠纷案件中,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试图以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论争依据以规避侵权问题,结果却以失败告终,表明合理使用制度在实践中不适用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这种不适用在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被诉侵权案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2014年1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中文在线状告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侵犯其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引起了社会的热议。
3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中
的适用性分析
那么,合理使用制度如何进行调整,最大化发挥数字图书馆对文化的传播作用,做到理论与实践的吻合呢?
4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
4.1明晰数字图书馆的不同性质
首先,应明晰传统图书馆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包括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研机构设立的数字图书馆。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属于政府兴办的公共图书馆,其数字图书馆的实质是传统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高校图书馆、科研机构设立的数字图书馆也如此,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应将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一视同仁。其次,应明晰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与商业性数字图书馆。商业性数字图书馆从根本上以盈利为目的,在复制传播极其容易的网络环境下,极有可能会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难以控制传播广度,并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是,不能否认,商业性数字图书馆也具有公共服务功能,如果不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扶持,也不利于文化的传播与繁荣。因此,不能将商业性数字图书馆排除在合理使用制度之外。但基于二者的本质不同,合理使用制度应在法律层面进行区分,明确界定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与商业性数字图书馆的区别所在,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给予更多法律范围内的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中并没有对图书馆进行界定和区分,导致数字图书馆在遇到侵权问题时无据可依,对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应在条例中明确合理使用主体,从而推动数字图书馆,特别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4.2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合理使用的范围限制过大。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数字图书馆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馆的传播范围仅限于“本馆馆舍内”,传播对象局限在“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不能扩散至网络环境中。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被诉侵权案中法院以此为依据,判定该图书馆不适用于合理使用,不利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文化传播、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因此,应该从法律层面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具体而言,合理使用范围应从“本馆馆舍内”的物理空间扩大到互联网区域,而服务对象也应该从馆舍内的读者扩展到使用数字图书馆的所有网络用户。当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复制传播变得容易,会造成著作权人权利的损害。针对这一问题,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可以通过技术措施加以控制,比如仅供浏览、只提供部分内容、添加水印等等,对著作权人进行保护,由此达到各方权益的平衡。
4.3建立集体管理模式基础上的补偿金制度以确保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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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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