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二)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三、律师建议
1、使用原创图片
(二)实体角度的建议
被控侵权人首先应当对比与权利人的作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如果经比对是完全一致的,则考虑如下实体权利的审查和抗辩:
1、审查权利是否稳定
权利人主张侵权的前提是其享有相应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权利人需要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享有的著作权,这类证据包括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被控侵权人应当审查权利人权利的稳定性、合法性、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