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二七豫0103民初3320号判决书
2.案由:人格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某某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一美医疗美容门诊部
【基本案情】
【案件焦点】
门诊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二、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一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及维权费用3093.75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对于明星和普通人的肖像权,法律没有做明确区别,但承办法官可能会因明星被侵权的后果或影响更大而做不同的考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