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

伴随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而拥有大量的用户。

“微商”已成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其具有链式传播效应,信赖程度高和营销成本低等优势,基于该模式的成交量与日俱增。

随后,B家纺和C家纺均公开回应。

公司对此行为并不知情,B家纺方面否认了A家纺的指责。

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明确细化出互联网(包括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及以其为基准的法律规制和救济措施。

这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做法。

目前现行其他法律也没有基于互联网的保护做外延界定。

以保障用户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为以后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

加强技术辅助监管措施,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模式一直备受推崇。

因此国家或者企业技术部门通过开发互联网保护软件,将信息安全保护的主动权交到用户手中,在用户访问互联网资源时,互联网保护软件会主动的提醒用户哪些个人隐私信息可能会被收集,用户能够主动决定后续访问行为。

对用户保护隐私非常重要,同时对后期完善互联网保护法律的技术性条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行政管理主体应该基于行政管理角色及时提出立法和修正的建议,并能基于法律明确的责任依法执行监控。

并协同行政管理主体建立举报机制,针对举报,调查若属实,行政管理主体和运营商应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参考文献:

政治教育啥用没有当然不是。

显然这个标题有妖言惑众的意味,更要警惕的是谣言比真相传播得更快。

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积极的涉军舆论不一定能在朋友圈传播开来,但负面的舆论却能被疯狂转发,同时发出的还有民众的愤懑与不满,若不加以控制,势必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扰乱人心,甚至造成社会意识混乱,影响社会和谐。

(三)以非军人为主力军,质量有待考究

非军人不了解军队,仅凭自身想法,其质量有待商榷。

(一)以法律规制为基础,保障信息公开、舆论自由

伴随着我国军队改革的不断推进,军队信息公开透明的决心也日益明显,中央军委在《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中对改革目标、改革任务等都进行了公开。

此举一方面可以体现我国在军队改革方面的坚定信心与决心,另一方面有效抵御了涉军舆论中的谣言,使舆论中的疑点得以解答,谣言不攻自破。

因此,军队可以在保证合法和不泄密的情况下,及时公开相应信息,还原真相,杜绝谣言。

(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进行规制

要对进行法律规制必须要有法可依,为有关部门提供执法依据。

首先要健全网络舆论管理的法律体系,结合当下网络舆情传播特点,制定出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其次要制订详实的法律法规,保护受害人权益,同时为追究责任人提供有力依据。

我国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公民舆论的内容,但缺乏对网络涉军舆论管理的具体规定,因此在立法中应就此作出具体规定,为今后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三)全面贯彻法律、法规,在执法层面落实规制

在执法层面落实法律规制就是依法对涉军舆论有效管理,破除舆论中的谎言、谣言,阐明真相,呈现真实信息。

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谣言发起人,从源头根治;另一方面要注意执法过程的公开化,既要对造谣者合法惩罚,又要对公众起到警示作用,使之不敢犯法,避免造谣者。

(四)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升公众分辨能力

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目的之一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让公众知法、懂法,进而优化涉军舆论环境。

同时,面对谣言,公众应敢于用事实驳斥谣言并积极传播真相,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罗昊,戴维民.基于舆情建设的军网舆情管理模式探析[J].南京政治W院学报,2013,(03).

行政特权的法律规制【3】

摘要:经济的腾飞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一些社会问题。

在当下中国,执法已然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城管这个名词几乎和执法、扰民、欺压弱势群体、腐朽等概念等同。

本文主要从执法现象入手,运用宪法与行政法学等基本理论和方法全面系统的论述行政特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尔后,以此为切入点,阐述了对行政特权法律规制的一些建议,以期许我国行政特权得到规范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的健康发展,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既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促进我国和谐社会主义构建的伟大事业。

关键词:执法;行政特权;法律规制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指导方针,给我国法制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加快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屡屡发生、愈演愈烈。

执法频频出现,不仅直接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损害法律的威信,而且严重背离了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也不可避免地危及到社会稳定和干群关系。

执法作为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具有深厚的社会思想根源和客观的现实原因,归根结底,是一种对行政权的滥用。

根据行政执法之权责相统一原则,行政特权必须得到合理的规制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执法的发生。

一、行政特权规制的必要性

1、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

行政主体滥用行政特权极易滋生腐朽,从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使得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究其原因在于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性。

当行政主体能够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权,行政行为的根本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但是,权力的存在始终伴随着侵略性与扩张性,相对方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

正如学者所说:“行政的恣意取代行政的合意,使得相对人的意志参与缩减至零”。

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目的得以实现,规制行政特权的滥用势在必行。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行为的特征可知公共利益优位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实践中的根本出发点。

一方面,公共利益和行政主体个体利益存在一定的界限,而对于行使行政行为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此时极易导致个别行政主体因受利益驱使而滥用行政特权的行为出现。

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合理”、“正当”、“必要”等模糊的概念又为特权的滥用提供了条件,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可能。

然而行政行为之目标的实现需要行政主体合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特权。

因此,如果不对行政特权加以规制,对其具体实施加以控制,必然导致行政个体因利益驱使而滥用行政特权行为的出现,从而使得公共利益难以实现。

3、确保行政行为健康发展

缺乏合理的规制,行政行为在权力的驱使下极有可能演化为行政命令。

只有行政主体合理的使用特权,行政行为才能发挥其效能,从而实现创设行政行为的根本目的。

由于我国对行政特权的规制不足,导致双方地位和权利不平等,强弱的对比使得行政行为的存在失去意义。

因此,规制行政特权有利于确保行政行为的健康发展。

4、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依法行政,即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公共利益,要求一切国家行为应具有合法性,应当服从法律①,依法行政约束行政主体避免出现违法行政行为,进而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因此,作为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依法行政,这既是维护法治的需要,也是保障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对行政特权法律规制的建议

1、立法规制――确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以规范行政特权

反观立法完善的西方国家,其法律均对行政特权的行使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例如,法国法针对每一种行政行为均制定相应的成文法,德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以专章规定公法契约,英国既制定了一般合同规则,又对行政合同进行特别补充。

通过立法方式规制行政行为特权是遏制行政主体权利滥用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

2、明确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由于行政行为特权的行使需要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前提,而在上文中也提到,公共利益的概念模糊,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是一个抽象的范畴。

曾有学者给出的标准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②。

而作为行政特权行使条件的公共利益,民法学说中关于其类型的规定可以作为一定的参考标准,即公共利益,第一、必须具有公共性;第二、必须具有利益的重要性;第三、必须具有现实性;第四、必须通过正当程序而实现③。

3、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特权救济制度

由于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决定其受特别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而行政执法中明显的行政属性也决定了其纠纷应按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救济。

行政纠纷主要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特权所引起,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中所享有的特权的多样性也决定了行政行为纠纷的多样性,而由此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根据因行政特权行使内容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不服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和不服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中行使监督和指挥权。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行政主体需要在行政行为的履行过程中享有监督和指挥相对人权力,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监督和指挥行为干预了自己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完善行政合同特权的司法救济制度,不仅要确立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举的审查原则,还要加强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一方面,行政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行政主体享有行政特权,由于行政主体可能利用其特权损害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的权益,因此行政行为特权行使的合理性就成为核心问题之一,可以说行政特权是否合理甚至决定行政行为是否有效④。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向来重实体、轻程序,因此在确立行政行为制度的过程中,通过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特权的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进而促使行政特权法律规制制度的完善。

结语:

为了促进行政执法的健康发展,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公正、合理的使用行政行为特权,但是在我国,行政特权的滥用仍然屡见不鲜,行政特权的规制任重而道远。

[1]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董瑞瑞:论行政契约的法律规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1。

[4]郭跃、李忠萍:《论行政优益权》,《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5。

[5]王寨华:《论我国现行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6。

注解:

①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②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浙江学刊,2004(4):116―120

③黄学贤:《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应用》法学,2004(1):10―13

④王寨华:《论我国现行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6(6):68―7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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