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合同成立”纠纷裁判要旨汇编(22则)

政府会议纪要虽然记载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但如果政府会议纪要不能体现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不应轻易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结合当事人在会议召开之后的履行行为等事实综合判断。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方能有效撤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难免有各类讨价还价,在未达成正式的、一致的意见之前,双方均有磋商谈判的权利,磋商中可以随着当时的情境改变自己的报价。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有约必守的契约精神就约束着各方,此时,再作变更必须征求对方的同意了。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的过程而达到意思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签字并盖章并非法律对合同生效要件作出的特殊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生效要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亦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与补正。

出租汽车拒绝载客行为的认定,应由相对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相对人上车前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相对人上车后驾驶员也立即告知相对人车辆系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则出租汽车驾驶员主观上并没有拒载的故意,双方之间也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

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双方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

对于融资性贸易链条中,过桥方未与出借方形成借款法律关系,但基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共同订立买卖合同,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通道的,对于出借方的资金损失,过桥方并不作为借款方直接承担还款义务,而应当在借款方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出借方承担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香港公司在内陆单独使用蓝色小圆章订立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历史交易习惯、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印章使用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判断该印章的使用能否代表香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案涉煤矿采矿区的露头探槽采剥工程给另一方当事人,但该《承包协议》并未对工程承包事项的具体内容以及工程劳务费给付等进行约定,反而约定承包方具有经营自主权,并可通过销售原煤获得经营收益,且承包方需要支付承包费等,故案涉《承包协议》不具备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实质为采矿权承包经营合同。因当事人承揽工程的意思表示虚假,承揽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合同效力应根据被隐藏的实质法律关系认定。

4.行使合同解除权方式应恰当合规。航空公司作为合同的制定者,应重视维护旅客权益,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防范简单粗暴地处理问题。旅客亦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3.应当注意的是,格式合同是对契约自由的适当限制,契约正义原则仍得以全面贯彻。对于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法律对弱者特殊保护的规定、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规避平台法定义务等行为,当属无效。

虽然船舶挂靠于船舶登记经营人名下,但在船舶对外经营时,船舶登记经营人并不能被视为应然的合同相对方,其是否能成为适格的责任主体,仍应从合同的要约、承诺、履行过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及客观事实来综合认定。

2.当投保人并非首次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者投保人是企业,或者被投保机动车系营运车辆等可以确认投保人对商业三者险条款熟悉时,应减轻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可以认定“零时起保”保险条款有效;除非投保人举证证明其确实不知道关于保险期间的次日“零时起保”条款。

2.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仲裁条款进行磋商并就提交仲裁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效力。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阻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双方如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是双方主体资格适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即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以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仍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承诺在质权未设立或无效情形下,担保人作为出质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主张质押合同附件中的《应收账款确认函》存在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因《应收账款确认函》的确认方是担保人的债务人,与担保人(出质人)的债权人(质权人)无关,故该涉嫌犯罪事实并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成立,故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进行审理,同时将涉嫌伪造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是否订立产生争议,一方主张合同未订立,一方主张合同依法成立时,应当由主张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正确运用关于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THE END
1.中国法院网考虑到民法典还有一段时间才能实施,与民法典有关的法律还属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关系问题时,主要采取了以下方式:一是在内容上,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或者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的,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比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subjectdetail/id/MzAwNMg1NYABAA.s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https://haishi.faxin.cn/haishi/flcontent.aspx?gid=A296675&lib=zyfl
3.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上文《九民纪要》第52条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效力争议最多的是资金来源问题,即出借人的资金非自有资金会导致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项修改前的规定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http://www.tongyuze.com/xwxq_mjjdjfzdhtxlwt.html
4.共和国合同法律法规全书(含示范文本收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12.11)(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8.6)(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87233
5.重磅论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背景下民间借贷案件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健全,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最近,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深刻说明,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很深的社会经济基础,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既需要规范https://lawyers.66law.cn/s2c15907975b65_i965156.aspx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English 【法宝引证码】CLI.3.349754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 公布日期:2020.12.29 施行日期:202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 https://www.pkulaw.com/chl/f7d8c03f172bf13fbdfb.html
7.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利息5万元少,诉讼费交多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款的利息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的四倍。 1、借款时有利息约定的按约定办,如果,利息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按四倍计算。 2、没有利息约定的,不计算利息。 但债权向法院主张利息的,可从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https://wap.findlaw.cn/161100/wenda_14445280.html
8.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国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借贷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https://www.cbi360.net/hhb/sg_22563/fy/20709173.html
9.借贷贷款利息高于多少是违法行为高利贷指的是约定的利息高于一般利息的借贷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是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https://www.110ask.com/wenda/v-16587025994604959885.html
10.南京民间借贷律师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吗?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吗?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你好!事情缘由,2020.12.21xx玖富平台出兑付方案,方案1.是金钱换成金豆,然后在玖富商城消费买东西[里面东西特别的贵]!方案2:打折下车,自主出价! http://19.nj64.com/jied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