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通过立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公正司法,1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法律援助法草案首次亮相。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程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1条。
什么是法律援助?
草案将法律援助定义为: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
明确法律援助对象除经济困难公民外,还包括诉讼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限于公民)。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苏军在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现状及保障水平,对福利机构、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各地可组织律师提供减免费用等法律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法律中暂不作明确规定。
谁来提供法律援助?
草案规定,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包括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
因我国当前律师资源分布不均,中西部地区仍有一些无律师县或者律师资源缺乏的地方,张苏军介绍,为了适应值班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刑事诉讼改革需求,草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为法律援助提供主体之一,并对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专门规定。
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草案规定,如果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等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草案增加规定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请求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两种情形。
对于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等事项,如果公民需要代理但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此外,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草案设置了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今后通过立法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供了依据。
规定可在法院派驻值班律师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草案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的一种服务形式,并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保障值班律师履职,有关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援助的程序
草案第四章对法律援助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通知指派、权利告知等义务,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济困难审查、决定和指派、办理情况报告等程序作出规定,明确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等情形。
同时,对法律援助人员工作规范、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援助、救济程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援助有何保障措施?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法律援助属于国家责任,明确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责。
设置保障措施一章,对总体发展要求、经费保障、培训、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等作出规定。
张苏军说,对于实践中一些地方提出办案补贴标准较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后经费需求增长较大、落后地方经费困难希望加大中央财政转移力度等意见,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