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反诉原告W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承担修理责任(反诉原告当庭当庭称维修内容需要鉴定后确定);
律师意见
反诉被告A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条第二项里约定了,第三点指出,A只是提供车间和生产组装,这个设备的核心技术是采用的买方的技术。现在以设备质量问题拒付货款,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到底是谁的原因导致的故障,四台里有两台故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原告驻马店市A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8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A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70元,原告驻马店市A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南京W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93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W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W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A公司承担修理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案涉产品的质量问题未予查明。产品柜体外引出线端子间距不足,不符合标准要求,且A公司阻碍鉴定,不提供图纸,鉴定机构提示称延期取样直至资料提供到位,导致鉴定终止,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予查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本案应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在庭审调查中未查明A公司对故障的知情问题,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工艺图纸应当由A公司提供,一审认定由W公司承担举证责任错误。
A公司答辩
W公司申请鉴定部分动机不纯,仅为柜体内线缆及外出线,不是装置的重要部件,对产品运行的影响力低于核心部件,且鉴定不能的原因是W公司拒绝缴纳鉴定费,而不是其所称A公司不能提交图纸;不论本案是何种案由,英纳瑞公司在将产品售出且已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均不能逃避付款义务;W公司在上诉状中称其在庭审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其在收货后未在约定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在出卖人催缴货款时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应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