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租房与廉租房全面并轨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原标题:成都公租房与廉租房全面并轨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成都市住房保障制度,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9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成都市日前印发《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并轨后公租房将实行统一申请、统一配租、统一管理,执行三档差别化租金,建立健全准入和梯度退出机制。

公租房和廉租房全面并轨

严格准入分类保障

“并轨后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并不会改变,只是实施统一管理,分类保障。”成都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强调,申请对象要诚信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基本情况,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对收入状况,其他申请对象的收入主要由房管部门通过住房公积金比对进行审核。

另外,《通知》明确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审核情况确认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并轨后实施差别化租金

租金分三档摇号分三类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后,将实行差别化租金,分为三档。《通知》明确,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三个档次执行,其中,廉租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通知》还规定,享受各租金标准的准入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对外公布。另外,各郊区(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档次及各租金档次收入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布。

成都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及物业管理费补贴。对此,《通知》明确提出具体租金减免标准由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由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针对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等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也明确提出,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之前已建的还未分配的廉租房怎么办?对此,《通知》明确:并轨前在建的或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项目,应优先解决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并轨后,腾退廉租住房和新立项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配租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并轨前,成都市对廉租房保障实行应保尽保,而并轨后也将同样如此。

另据了解,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成都市将建立保障对象依困难程度年度优先摇号轮候制度。《通知》明确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年度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保对象、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和其他对象三类,分批次摇号配租。其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以及孤儿等6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申请对象根据摇号顺序轮候选房。

此外,《通知》还明确,针对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

租房合同每三年续签一次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年

成都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并轨后,已配租入住和尚未配租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签订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3年。

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而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租赁总年限可适当延长。

同时,为了实现保障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成都市将建立梯度退出制度。《通知》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将相应调整租金档次。

五种情形需腾退公租房

五种情形将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哪些情况需要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对此,《通知》明确规定了5种情形,凡是承租人有其中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这5种情形包括: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当然,成都市对此也有人性化的设置。《通知》明确,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申请并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还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哪些情形将被直接解除租赁合同,腾退公租房?《通知》明确规定了5种情形: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对于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通知》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乡镇)实行属地化管理,并倡导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注重提高小区住户意识和综合素养,鼓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记者董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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