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核心期刊2022年第1期要目汇编(二)刑法法律行政法

1.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

作者:李占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坚持党的领导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条主线。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理论与实践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具有坚实的历史基础、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党的领导是依法独立办案的根本保障,坚持依法独立办案本身就是体现党的领导。正确把握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必须首先弄清楚党的领导是指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地方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各级司法机关党组织必须确保党的领导在司法机关内部得到贯彻落实,依规依法管人管事管案,发挥整体性的引领、管理、监督、保障作用,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领导;依法独立办案;党领导司法的原则和实现方式

【主题研讨——醉驾入刑与轻罪、微罪体系构建的理论探索】

2.论刑事一体化视角的危险驾驶罪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司法限制;立法完善;社会政策;体系化思考

3.论微罪体系的构建

——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

作者:李翔(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活跃的刑事立法中呈现出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含拘役)的微罪类型,这在我国刑罚结构明显趋重的刑法体系中显得尤为特殊。我国刑罚附随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使微罪在司法适用中受到了质疑,其中最为明显的当属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微罪的正当性建立在法益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在立法设计方面,微罪入刑应当严守“非实害犯”的界定,并以故意这一主观要件对刑事可罚性予以限制;同时应配置轻缓化的处遇措施,注重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在司法适用方面,微罪一律起诉、一律判刑的思维不可取。为实现个案公正,应当充分发挥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并激活我国《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条款,以达到微罪的轻缓化处罚效果。

关键词:微罪;刑法谦抑性;前科封存;处遇措施;轻缓化

4.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方略

作者: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轻罪时代;犯罪治理;宽严相济;犯罪分层;刑罚轻缓

5.美国轻罪治理体系的现状、困境及反思

作者:冀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内容提要:美国轻罪治理体系作为两极化刑事政策中的一极,不仅基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开拓了与重罪不同的速决式诉讼机制,还以非刑罚化、刑罚社会化为基本导向,通过多元刑罚处遇实现特别预防和行为规训,修正了传统的刑事处罚模式。轻罪制度在缓解轻罪数量过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供需矛盾的同时,也因入罪门槛过低、程序任意性过度,以及罪刑不均而酿生刑法治理危机,其制度设计和缺陷可以给我国提供启示。轻罪化的刑事立法和以轻罪为主体的刑事司法已然成为我国目前刑事法治的重要面向,加快轻罪立法步伐、创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正成为犯罪治理的关键策略,应进行全面的配套制度跟进,实现犯罪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

关键词:轻罪制度;协商性程序;比例原则;中国选择

【经济刑法】

6.走私犯罪既未遂形态认定研究

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分析229份涉走私未遂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很不统一,判决难点问题集中,相互矛盾明显。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存在一定的行为过程,犯罪的本质也应贯彻于犯罪认定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既未遂的判断,也可通过法益侵害程度来考察。走私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外贸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根据走私的形式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标准可以区分和细化,进而区别认定它们的既未遂形态。

关键词:走私犯罪;既遂;未遂;法益侵害程度

【专论】

7.论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内涵变迁

作者: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形成了数据的普遍化和社会化,传统行政法治的内涵也因此受到了巨大冲击,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法治的核心要素无疑不能例外。这既影响到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价值、内容和运行,也影响到行政程序的规制模式和构型设计。正因如此,大数据背景下行政程序规制应由粗放向精确、由程式向有序、由定性向定量、由感性向理性变迁。在行政程序构型上,应由板块式到结构式、由自洽式到自证式、由博弈式到分配式、由套路式到效率式转换,以体现行政程序的时代特性和科学内涵。

关键词:行政程序;大数据;规制变迁;构型转换

8.论我国刑事保护性管辖权中的国家安全问题

作者:王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刑法》通过设定3年最低刑期与双重犯罪原则这两个限制性条件,明确了保护性管辖权的适用规则,从而为我国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引。国家安全是一国的首要利益,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得以安身立命的根本保障,故在行使保护性管辖权以维护国家安全时,应当树立绝对保护的坚定立场。我国现有法律关于保护性管辖权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完善保护性管辖权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必要完善我国保护性管辖权的现行法规定,从而为更加切实有效地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奠定法律基础,并且有必要不断贯彻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关键词:保护性管辖权;国家安全;刑法;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

【争鸣园地】

9.行政执法权全面下移的组织法回应

作者:卢护锋(广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虽然行政执法权全面下移工作已然铺开,但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并未为其提供充足的规范基础,既有的行政组织结构及其相应规则也没有为镇街有效承接执法权做好充分准备。行政执法权全面下移依然承受着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双重考问。以《行政处罚法》为框架的分析思路,并不能为消弭质疑提供有力支撑。行政执法权全面下移带来了镇街行政法身份、规模与组织形式、与区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意味着行政执法权全面下移属于执法权配置的结构性变迁,因而只能在组织法框架下探寻其解决之道。具体而言,应当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改赋予镇街执法主体资格,在此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安排镇街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理顺镇街执法与县(市、区)职能部门的关系,并为镇街执法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

关键词:行政执法权全面下移;规范基础;制度重构;行政处罚法;组织法

10.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再交涉义务司法适用之反思

——一个法经济学的视角

作者:吴逸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为发挥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再交涉义务解决纠纷之自律性、协作性的价值理念,学理上普遍将其作为司法适用的前置程序规范并与后续司法介入效果形成体系化互动。但司法实践的运用未对学理期待予以积极回应,需要对再交涉义务的学理定位重新作出解答。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再交涉义务能作为实现优化当事人地位、创造新的价值以及降低成本等诸多经济功效的制度性担保工具,但受制于再交涉行为特有的博弈属性以及再交涉结构固有的不均衡因子,再交涉义务无法抑制机会主义行动风险的产生以及矫正再交涉地位的落差。原理上通过联动后续司法介入效果可治愈其适用上的弊端,但考虑到法官信息偏差之现实困境,其无法对再交涉的过程与内容作出有效的法律评价。《民法典》视域下唯有对再交涉义务祛司法适用之限缩解释,将其纯化为倡导性规范,切断其与后续司法介入效果的适用关联,限制法官介入再交涉过程之法律评价,始能最大程度上保障法官有效完成当事人利益之公平分配的司法任务。

关键词:再交涉义务;法经济学;再交涉行为;信息偏差

【实务研究】

11.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定位及其重要展开

作者:吴光升(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关键词: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定位;证据条件;程序参与权

12.仲裁实施权配置论视阈下的撤回仲裁请求制度研究

作者:黄忠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针对同一仲裁标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积极仲裁实施权与消极仲裁实施权,但一方行使积极仲裁实施权的,对方只能且必须行使消极仲裁实施权。撤回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处分积极仲裁实施权的自由,但申请人处分其积极仲裁实施权涉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可以无缝衔接地行使相应的积极仲裁实施权,以捍卫其通过本次仲裁程序彻底解决纠纷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允许或将其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案件处理费。

关键词:撤回仲裁请求;放弃仲裁请求;仲裁实施权;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利益

《当代法学》2022年第1期要目

【民法典专题】

1.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问题

——以《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释为背景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概括+列举”的方式,首次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敏感性”的核心特征,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纳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从而区分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隐私存在交叉重合关系,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在保护方式上应当区别对待。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判断主要应依据法定标准,但也有必要兼采“场景理论”。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应遵循“特定目的+单独同意”规则。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关键词: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

2.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的选择权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的选择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行使该选择权的后果,是确定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中间责任,保障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全面实现。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继续坚持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的规则,剥夺了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的选择权,有悖于《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的规则。程序法应当认定侵权连带责任诉讼的性质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建议废止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保障被侵权人享有的这一选择权,切实保护好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侵权连带责任人;被侵权人;选择权;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权利保障

【印证理论专题】

3.事实碎片都闪耀着同一事实之母的光芒

——论“印证”的机理

作者: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佳解释推理”和“可靠主义”系知识论中的重要学理,为证据学提供了理论依据,但不能解释印证证明的特殊机制。融贯论以一致性为核心概念,有整体主义视野,确认证成的相互性,且具有彼此指向与共同指向待证事实的双重功能,是印证方法的直接学理根据。印证证明的融贯论系事实性融贯及有限融贯,具有外在主义特征。但融贯性不足以确证真实,而证据间融贯性的形成,是因源于事实、反映事实、符合事实,即“每一事实碎片闪耀着同一事实之母的光芒”。因此,真之符合论,才是印证发挥功效最深刻的原因。可谓“融贯性之符合论”。融贯论实现的主要逻辑管道是特殊的归纳逻辑,符合论则需借助溯因推理,即逆推法与归纳法相结合的推理。

关键词:证据印证;融贯论;符合论;归纳逻辑;溯因推理

4.论刑事程序中的虚假印证及其制度防范

作者:刘静坤(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

内容提要:反思现已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虚假印证是导致事实认定偏离客观真相的重要原因。作为印证证明方法的内在风险源,虚假印证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表现形式。理性分析虚假印证与冤假错案的关联,可以诊断刑事程序存在的深层问题,包括侦查取证缺乏必要的框架指引,非法取证方法难以有效规制,证据审查和质证程序易于虚化,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适用存在偏差等方面。基于基础融贯论的真理理论,有必要推动刑事程序改革创新,构建非法取证风险的程序隔离机制,完善审前程序的证据收集与审查规则,健全庭审程序的证据风险识别与解决机制。

关键词:虚假印证;冤假错案;程序隔离;证据风险

5.妨害药品管理罪:从依附到独立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

内容提要: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弥补了《药品管理法》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删除以后出现的处罚漏洞,并将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分离,实现了罪名设置的合理化。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四种行为可以归为两种类型:违反行政许可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药品的行为;骗取药品注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行为。上述两种类型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妨害药品管理罪从保护法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方式、具体危险犯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以及非法经营罪之间的竞合关系作了论述。

关键词:妨害药品管理罪;假药;劣药;具体危险犯;竞合

6.论《监察法》中的违法所得:界分及其类型

作者:王勇(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法》与《监察条例》通过“类型化+抽象化”的方式界定了职务违法,通过“类型化+具体化”的方式界定了职务犯罪,二者共同构成了违法所得中的“违法”,并实现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认定标准从“身份”向“公权力”的转变。违法所得中的“所得”,共有三种类型:第一,原物型违法所得。其认定关键在于,通过判断行为人所指向的目的财物——财物、孳息抑或二者兼而有之,来类型化地判断孳息的不同定位。第二,转化型违法所得。其认定难点在于循环的转化型违法所得,可以通过转化违法所得的行为性质以及排除违法所得的投资收益两个判断层次来合理定位。第三,等值型违法所得。其又可以细化为四个子类型:无法找到型、善意取得型、灭失减损型以及混合且不可分割型。

关键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原物型违法所得;转化型违法所得;等值型违法所得

7.法律常识的意义阐释

作者:姚建宗(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常识是人们拥有并在日常生活中自然运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普通而浅显的经验知识、共同而朴素的情感态度和大众化而自明性的基本道理。法律常识既具有日常意义,又具有法治意义,还具有理论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认真而严肃地对待法律常识,真诚而谨慎地运用法律常识。

关键词:法律常识;日常意义;法治意义;理论意义

8.“招夫养夫”与“带夫改嫁”:陋俗到美德嬗变的法理逻辑

作者:郭栋(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招夫养夫”是中国传统社会广泛存在的一种婚俗,通常被视为恶习和陋俗。建国之后,“招夫养夫”基本上不复存在,在新时期,取而代之的是“带夫改嫁”,并被评价为一种高尚的美德。这是由法律规范结构改变引起的人物内部关系重组,继而致使道德评价彻底逆转。法律规范结构的改变直接取决于离婚帮助义务的弱化,在更为基础的意义上,依赖于经济模式、社会分工、生活保障体系的变迁,以及男女平等、一夫一妻、贞操观念的转变。前述因素在三个层次上分别对应着法律的文本规范、社会基础、价值观念,构成了从陋俗到美德嬗变的法理逻辑。在此基础上,“带夫改嫁”就不再是一种生存策略,而得以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又高于法律标准,上升至道德境界。我国《民法典》第1090条强化了离婚后的帮助义务,表明新时代的民法典已经开始反思以自由为核心的现代主义婚姻伦理,更加重视婚姻关系所衍生的恩义之情。

关键词:招夫养夫;带夫改嫁;重婚;陋俗;美德

9.作为风险行政审查基准的技术标准

作者: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技术标准在风险行政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对其性质和地位却屡有争议。技术标准在实质上是行政机关的一种专业技术判断,发挥着审查基准的功能,其效力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方式。制定技术标准固然要遵循科学原则,但也要考虑社会的可接受性等因素。故而,技术标准既有依托于专家理性的专业性,也有价值判断的行政性,属于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应当由风险管理机关去完成制定。技术标准的制定程序既要遵守科学原则的要求,由专家组织从事制定和技术审查工作;同时也要遵守民主原则的要求,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正是因为技术标准具有如此属性,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应当获得认可,法院应当尊重技术标准的专业技术性一面,而重点审查其行政性的一面。

关键词:风险行政法;专业技术性判断;审查基准;科学原则;强制性标准

10.著作权法中认定传播行为的“新公众标准”批判

——兼论“新传播源标准”

作者:王迁(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向公众传播;新公众标准;新传播源标准;深层链接

11.程序型公司法的证成与实现

作者: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公司治理法律研究中心)

关键词:程序型公司法;程序价值;公司决议;股东民主;利益衡量

12.举证妨碍规范的解释与完善

作者:周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妨碍举证。由于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相当广泛,既包括诉讼中的提交或协助义务,也包括诉前在预计存在举证必要时形成或保存重要证据手段的义务,因此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亦相当广泛。然而,我国的举证妨碍规范存在重大疏漏,不仅未将过失或不作为的妨碍形态以及不可移动的证据标的物纳入其中,而且有关举证妨碍后果的规定亦不尽统一。在澄清举证妨碍的规范思想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第三人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的适用范围,对于明确妨碍举证与妨害诉讼的关系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证明妨害;证据协力;协助举证;提交义务;文书命令

13.谁来监督裁判者:国际仲裁越权裁决的救济难题

作者:徐树(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国际仲裁领域,越权无效原则被广泛提及但却多有误解。对越权无效原则的考察,应区分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就实体维度而言,试图精确界定“越权”是徒劳的,是否构成“越权”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为防止个案中对“越权”的恣意判断,应遵循有限性、严格性、客观性的认定标准。在程序方面,由于外部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的仲裁类型在由谁判断“越权”、“越权”有何后果等方面呈现出差异化的发展脉络。商事仲裁解决私法争端,越权裁决须经有权法院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投资仲裁处理公法性争端,以拓展当事方异议空间、强化裁决审查机制为改革方向。国家间仲裁缺乏强制性的裁决审查机制,当事国不承认、不执行裁决是质疑越权裁决效力的主要方式。越权裁决法律救济的制度完善,应根据仲裁类型的不同,在终局性与公正性、强制性与自治性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

关键词:国际仲裁;越权原则;实体维度;程序维度;价值平衡

《法学论坛》2022年第1期要目

【特别策划·中华法系与中华法律文化研究】

1.民族智慧的叠加: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辉煌

作者:何勤华、张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唐代,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以律、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发达、完善;以《永徽律》等为核心的法典,条文简洁、规定明确、逻辑完整;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对法典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基本内涵、条文沿革、法意法理和实施要求,注疏详尽、阐述透彻、通俗易懂;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也比较充分、有效。而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以此千年发展线索为契入点,对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族元素进行梳理,阐述多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法律文化的精神,在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文化意义和历史价值,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唐代;中华法律文化;民族智慧叠加;法律史

2.多元一统:宋辽夏金法律文化的融合

作者:于熠(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李唐之初,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建立,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法律精神和治理智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的“民本”理念呈现出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鲜明“中国”精神价值特色。唐季以降,随着长城体系的打破,中华法系在农耕与游牧生产方式交织影响下,“民本”理念中增加了多民族和谐共存的内容。整体法律价值出现天下一体、文化正朔、民族共融的新补充。宋、辽、夏、金政权对峙期间,各政权围绕客观上异民族多元文化共存这一前提进行法律治理新模式的建构。两宋在“大一统”框架下推进法律“一道德、同风俗”的模式。辽朝在南北异质文化下探索法律互通的模式。西夏在“蕃汉兼备”多元文化下兼容各种法律模式。金朝全面接受两宋法律治理模式。这些尝试的结果奠定了中国国家法律治理的基本版图,完善了多民族共生共存的治理经验,加强了统一政权的认同感。这种努力使传统中国国家法律治理模式获得了道路试错与经验积累,具有多元一统的法律文化特征,融合了中国各民族法律文化,极大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涵。

关键词:多元;国家治理模式;法律文化;融合

3.同案同判下司法技术与情理的平衡

作者:王静(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内容提要:同案同判旨在通过指导案例和类案检索制度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从而树立司法公信力。同案同判表示着司法技术化趋势,而司法技术化是中国近代以来愈加推崇的形式理性及其所引领的市场经济、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案同判一方面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与司法的形式正义,另一方面却因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技术化操作牺牲了部分个案的实质正义。既然同案同判的最终目的是向社会树立司法公正价值,那么就必须兼顾社会公正观。当代社会的主流公正观是在法治前提下追求情理法兼容。这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符合中华文明的和谐平衡观,是传统司法的首要原则。司法技术化与传统情理法的冲突,深层次是中西文化、传统与现代的冲突。近代以来,中国对技术过度迷信,导致司法公正与民众公正观的间隙扩大。这需以情理法兼容的传统予以调和,使司法不仅仅是科学的法律知识与程序之学,更是兼顾伦理观的司法技艺。司法技术只能作为解决当前司法适用不统一的过渡与辅助手段,长远来看,需通过拓展法官的综合知识与培育伦理素质以正确适用、阐释法律。

关键词:同案同判;情理法;司法公正;指导案例;类案检索;法律文化;司法公信力

【学术视点】

4.论新兴权利的一般理论

作者:谢晖(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关键词:新兴权利;法定权利;权利推定;民间规范

5.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规范差异与制度逻辑

作者:门中敬(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

内容提要: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原则对于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及确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根据宪法第5条第3款、第67条第7项第8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第87条、第97条第2项、第99条第1款第2款、第10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还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出发,宪法之所以将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因为它们存在着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情形。而《立法法》将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法律规范,遵循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其所谓的“不抵触”,不应当被解释为不抵触宪法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

关键词:不抵触原则;不抵触宪法原则;适用范围;合宪性审查

6.论犯罪故意在三阶层体系中的地位

作者: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引入三阶层体系的背景之下,学界对我国《刑法》第14条中犯罪故意的体系性地位产生了诸多争议。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不法的主观化和罪责的客观化、规范化,心理性故意确立了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地位,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留在罪责层面,成为罪责的核心要素。无论是以不法论的基础还是从我国实定法的角度来看,心理性故意均应归属于构成要件而非罪责;在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的前提下,对容许性构成要件错误采取“法律效果转用的罪责理论”是迄今为止最为妥当的见解;关于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的关系,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罪责理论而非故意理论。在三阶层体系之下,我国《刑法》第14条的犯罪故意应当区分心理性故意、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其中,心理性故意应当归属于构成要件,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归属于罪责。

关键词:心理性故意;罪责故意;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体系性地位

7.夫妻财产和债务关系的解构与重构

——以《民法典》第1062-1065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作者:薛启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抽象财产价值;财产权表面归属;公示;类公示

【热点聚焦】

8.突发事件背景下预算法应急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陈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9.司法改革方法论的反思性整合

——一个实践理性的视角

作者:高志刚(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司法改革的推进需要在实践理性的指导下,通过新的方法论体系来予以重新解读和把握。当下司法改革的方法论面临价值理性缺失、工具理性误区和理论范式失衡的现实困境,需要在问题导向的基础上,借鉴和利用多种社会科学方法,透过多种视角探讨如何认识改革、如何推进改革、如何评价改革,在实践建构中实现方法体系的反思性整合。以“制度化的社会回应型司法”为基本目标,协调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冲突,统合国家治理的实践逻辑与法治的价值逻辑,统筹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构建。

关键词:司法改革;方法论;反思性整合;实践理性

10.民法典时代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

作者:刘灿(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民法典;宅基地;“三权分置”;居住权

【法治前沿】

11.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系统性法律规制

作者: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生物多样性的遗传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层次性特征要求其法律规制体系应更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同时,新时期背景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兼具自然资源保护、国家安全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等综合性目标,要求必须以总领性、宏观性的思路发展和完善法律规制体系。系统性法律规制因具有推动政治决策法律化、符合生物多样性层次性规制要求、实现公众利益和保障法律规制效率性优势而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实选择。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系统性法律规制包括了规制依据、规制主体、规制手段和规制对象等要素,可以此为逻辑起点,对当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制的现实问题予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系统性法律规制的可行建议。

关键词:系统性;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制

1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系探究

——兼析《民法典》生态赔偿条款

作者:巩固(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同小异,交叉重叠,关系有待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属于以国家所有权为基础的“公产诉讼”,由监管者在必要时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由非监管者补充行使监管职权的“代位执法诉讼”,以补充监管不足为必要。两诉关系的妥善处理应秉持类型化思维,正确认识两类诉讼的功能差异及不同主体的各自优势,合理分工,衔接配合。《民法典》第1234条和1235条对两诉关系的处理存在诸多模糊之处,需要理论上的正确解读和后续配套立法的区别、完善。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法典

13.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周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进一步促进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繁简分流,提升刑事审判效率,但也在挑战着传统的刑事审判规则。作为行使刑事审判权力的国家机关,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存在法检关系、审理程序、庭审内容、应对上诉方式等方面的转变,同时,还面临精准量刑难以推进、程序效率价值不明、庭审实质效果不足、对上诉权制约无力等方面的难题。对此亟需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提升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综合质效,其举措应包括但不限于:限定精准量刑的适用条件、健全分案和程序转化规则、明确庭审的审理重点和审理方式、确定并规范专门的上诉程序。

关键词:认罪认罚;法院;量刑;庭审实质化

14.BBNJ国际协定中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去留探析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中国因应之策

作者:刘惠荣、齐雪薇(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的立法进程已进入关键阶段。其中,关于BBNJ国际协定的一般原则或方法条款中是否包含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这一问题,各方代表立场不同,再次成为谈判焦点之一。从全球海洋治理中,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创新以及国家利益视角分析,得出中国应当支持此原则被明确列入BBNJ国际协定一般性条款之中。但是,解构当前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法律内涵与适用,结合现有各方立场,得出此原则最终被明确列入BBNJ国际协定一般原则或方法条款中的实然可能性偏小。基于此,建议中国首先立足争议问题本身,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价值导向引入BBNJ国际协定,增强各方国际合作与责任承担共识,平衡诉求矛盾,推进BBNJ国际协定的出台与生效;其次,通过引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完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国际法内涵,增强该原则在谈判中的国际认同度与采纳度,并通过阐释中国支持性的主张,进一步增强中国运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参与并引导全球海洋治理的能力。

关键词:BBNJ国际协定;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全球海洋治理;人类命运共同体

《法学杂志》2022年第1期要目

(CLSCI/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1.法律与道德:正义的法哲学及其发展

——以瑞特纳帕拉法学思想研究为核心

作者: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正义的概念和范畴,在持不同理论立场的思想家眼中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引发了人们对正义是否是一个值得法理学研究的对象这一问题的深刻思考。瑞特纳帕拉(SuriRatnapala)通过对法律是什么、为何以及如何遵守法律的法哲学演进的梳理和追问,独创性地区分“依法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两种概念,对于法律与道德以及正义的法哲学内核做出了当代诠释和发展。所谓“依法的正义”,是指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法律的正义”,则指特定法律的正义性或道德正当性。但是,只有个体间认知的耦合,才会导致关于正义行为的道德规则的汇聚和产生,因而正义的实现其实就是对以人类经验积累的方式得以建立的基本行为规范的遵守。不同正义理论的建构,旨在使我们共同走向一个美好的理想——运用法律手段建构一种适于人类生活和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法理学;法律;道德;正义

【民法典适用专题】

作者:杨立新、李怡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民法典》可否溯及适用的问题。原则上,《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对于一时性法律事实,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持续性法律事实,在一般情形下即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涉及合同履行争议时分段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追溯、空白追溯作为《民法典》溯及既往的例外,在适用范围上互为补充,在构成要件上互相牵制,在法律效果上层次分明。不过,即使在有利追溯、空白追溯的例外情形下,《民法典》的溯及力也是有限度的,要受到既判力的约束。

3.处理银行卡盗刷纠纷的法理基础及实务要点

作者: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银行卡;资格证券;伪卡盗刷;网络盗刷

4.论邻地通行权

作者: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邻地通行权是指土地权利人(被围绕地人)在与公路(或通路)无正常(适宜)的联络、导致不能为通常的使用时,得请求相邻土地的权利人(周围地人、围绕地人)容忍自己于必要范围内通行的权利。法特性上其属于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系统中的法定权利,相应地乃是对通行地(周围地、围绕地)人不动产土地权利的限制。大陆法与英美法各国家和地区民法大多有此制度或规则的明文。我国《民法典》第291条确立了相邻关系通行权,然其完整的法理、学理、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的解释论系统尚付阙如,应予以构建或释明,期冀《民法典》的该规则可切实地作用于我国的社会生活与法律实践。

关键词:邻地通行权;围绕地与被围绕地;无正常(适宜)的联络;不能为通常的使用

【刑法前沿问题】

5.疫情防控中妨害公务罪的法教义学解析

作者:阴建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为了个人自由而抗拒防疫管控,是对国家公务活动正常秩序的公然侵犯,具有法益侵害性。对于妨害公务罪之“暴力、威胁”,应结合其侵害法益、实务经验予以合理界定。参与疫情管控的基层工作人员能否作为妨害公务罪之对象,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紧扣从事疫情防控职权之公务性质深入分析。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不当防疫措施的,因防疫执法之合法性丧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对防疫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关键词: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罪;法益;合法性

6.论刑法修正的协调性

作者:李翔(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关键词:刑法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解释;协调

7.刑事诉讼渎职行为及其刑法规制

作者:曾粤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破,阻碍律师会见,无充足理由拒绝办理取保候审,强迫认罪认罚,滥用抗诉权,随意否定律师有理辩护且不在判决书中说明具体理由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秩序,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法益,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我国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但治理乏力,需要启动刑罚手段才可能有效遏制。通过解释途径将此类行为入罪化。

关键词:刑事诉讼;渎职行为;法益侵害性;入罪化

【各科专论】

8.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应对

作者:杨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刑事合规的制度设计中,程序法承载了治理犯罪、保护权利、提升经济效率等多项重要职能。当前,全球范围内企业合规的刑事程序运行呈现出如下发展态势:立案管辖范围扩张,侦(调)查措施更加灵活多样,检察官主导实现多样化的诉讼激励,刑事合规的司法审查逐步加强,律师充分参与刑事合规得到保障。我国刑事合规的理论研究逐步兴起,实践中企业合规试点单位进行了相应的刑事程序改革与探索。随着刑事合规的全面深入发展,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应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多个环节进行系统、科学改造,以满足企业合规对刑事程序的实质需求。

关键词:企业合规;刑事程序;激励机制;应对

9.没收违法所得的合宪性分析

——基于德国刑法上特别没收合宪性改革的启示

作者: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没收违法所得是不是行政处罚或刑罚,并不取决于采取总额原则还是净利原则,还需要从其目的上进行判断。财产权属于法律上形成的基本权利,立法机关在确定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时享有形成自由。违法所得不属于宪法上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由此也否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制裁属性。无论刑法上还是行政法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更多的是一种矫正不公平财产秩序的措施,与民法上不当得利返还的理由类似。当然,立法在规定没收第三人的获利以及没收前是否对受害人进行退赔时,涉及到对第三人和受害人的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应当进行合宪性分析,避免对其私有财产权构成侵犯。

关键词:违法所得;刑罚;行政处罚;不当得利;私有财产权

10.论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赔偿

作者:邵海(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编辑部)

内容提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疾病知识的普及,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日益引起重视。既有立法基本不对损害进行界定,潜伏性人身损害更不会在立法文本中得到体现,但是既有损害概念的学理解释可以为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赔偿提供认识基础。对潜伏性人身损害予以赔偿有其必要性,但是也会对传统侵权法带来挑战。虽然如此,既有司法实践还是积极回应受害人的赔偿诉求,从概念扩张和利益平衡等角度进行了大胆探索。为了有效解决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既需要从损害概念的更新方面做出努力,又需要从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能力等角度进行变革。

关键词:潜伏性人身损害;诉讼时效;因果关系;利益衡量

【青年法苑】

11.“无意入镜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以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权益为视角

作者:陈素素(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

内容提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公民更加频繁地用镜头记录其日常生活。在公共场所,拍摄者有可能也将他人摄入镜头之中,构成了“无意入镜者”的情形。我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将“无意入镜者”在公共场所中的个人信息权益与非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权益进行区分对待,无论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都可以得到保护。在“无意入镜者”个人信息权益与拍摄者权益平衡的问题上,应对我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同意规则进一步做出解释。公共场所本身的属性,意味着“无意入镜者”存在自行公开个人信息的可能。对于被认定为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拍摄者无需再取得“无意入镜者”的同意。除此之外,在公共场所中,履行告知同意义务既应当像服务提供商或者公权力机构采集民事主体个人信息一样严苛,同时可以适用默示同意的推定行为的空间而无需取得“无意入镜者”的明示同意。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共场所;告知同意规则;隐私权;合理期待

12.论网络爬虫的刑事合规

作者:孙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网络爬虫本身是一种中立性的技术应用,但由于适用情景的多样性以及技术原理的复杂性,其确实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就网络爬虫的治理而言,其重点不是对越过合法边界的技术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而是在进行刑事规制时尽可能地确保合法的爬虫应用不受干扰。对此,有必要引入刑事合规理念,针对网络爬虫的规制构建专项合规规则。一方面,应充分重视网络爬虫的技术特点以及该技术所蕴含的信息自由、数据经济以及技术创新等积极利益;另一方面,需要根据现有刑法规范准确分析网络爬虫技术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在犯罪预防的基础上为网络爬虫技术的适用创造宽松的环境。

关键词:网络爬虫;刑事合规;大数据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要目

【专题研讨】

数字行政法的形成与构造

1.论数字行政法

——比较法视角的探讨

作者: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行政法的演化和形成是行政法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一次变迁。人工智能自动化行政决策与行政裁量合法性的冲突,信息化无形财产与现行行政规制制度的矛盾,典型地体现着数字化对当代行政法核心结构的挑战和数字行政法的转型特征。基于数字化的新产业革命和行政组织及其行政范式的变革为数字行政法的兴起提供基本背景。数字政府的规模、网络新时空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为数字行政法的形成提供了基本条件。

关键词:数字化;行政法;行政裁量;行政规制

2.超越数据界权:数据处理的双重公法构造

作者: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数据确权;数据财产权;数据处理;公共数据;数据处理规制

3.论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制度

——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6条为切入点

作者:彭錞(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机关;境内存储;跨境流动;安全评估

4.大数据检查的行政法构造

作者:查云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大数据;行政检查;依法行政;自动化行政

【数字法治】

5.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

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网络游戏外挂通过使用特定的人工智能技术来代替人工操作发出指令。当前网络游戏外挂由单一技术型升级为复合技术型,自动操作性大幅增强,并主要分为辅助操作类游戏外挂和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存在对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入罪标准的理解不一、个人责任和平台责任归责错位的问题。制作、销售、使用辅助操作类和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不构成犯罪,只有制作、销售超出正常运行机理的“超规格数据修改类外挂”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个人只有以营利为目的,深度介入超规格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的制作、销售过程,和平台达成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才和平台成立共犯,否则仅是帮助行为,主要追究平台的刑事责任,将追责重心由个人转向平台。

关键词:网络游戏外挂;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平台责任

6.因应自动驾驶汽车致损风险的保险机制

作者:马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应对自动驾驶时代的来临,立法除应对既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做出调整外,还应着力完善与之匹配的风险分散机制。后者的核心在于机动车侵权责任保险,而非制造商产品责任保险、机动车无过错第一方保险与无过错补偿基金。在这一体系下,立法应通过确立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严格责任(保险标的)、赋予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扩展与提升保险范围与保障标准等措施,消减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困惑,提升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的效率并降低索赔成本。为达到保护受害人与促进技术进步两项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在机动车责任保险人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车辆制造商及其产品责任保险人等第三方追偿时,可以自动驾驶的系统性特征为依据,适当降低此类产品设计缺陷的证立难度,同时应允许产品责任保险人排除部分技术上不可承保的风险。

关键词:自动驾驶;风险分散;机动车侵权责任保险;机动车所有人严格责任;产品责任保险

7.驯服算法:算法治理的历史展开与当代体系

作者:许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算法治理是算法时代的核心议题。然而,当下算法治理的实效不彰,算法治理的理论亦分歧重重。鉴古而知今,20世纪60年代以降的算法治理史不但展现了丰富的制度实践,也为我国算法治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深邃洞见。聚焦于关键场景算法透明公平的“法律”、趋于共识的算法伦理“规范”和迈向算法可解释的“代码”,贯穿了长达半个世纪的算法治理进程。政府(法律)、社会(规范)、市场(代码)的耦合,以及工具性/自主性算法和高/低风险算法的类型化,共同塑造了理一分殊的“模块化”算法治理体系,为分类分级的算法治理奠定了稳固的理论之基。

关键词:算法治理;治理史;分类分级;模块化治理

【法学论坛】

8.再论秦汉时期的“狱”

——以长沙走马楼西汉简为中心

作者:陈松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内容提要:根据走马楼西汉简中的新出材料,有关秦汉时期“狱”的诸多问题依然存有讨论的空间。据此,以长沙走马楼西汉简中出现的“狱”为考察对象,并结合几批已刊秦汉简牍资料,可以发现,“狱”的本义当是争讼之义,而《说文解字》将其解读为狱所,当是据其本义引申的结果。秦汉时期“狱”的规模因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秦代的狱治中有县狱和都官之狱,两汉中央官署中都设有中都官狱,走马楼西汉简中出现的“廷狱”可能是有廷的狱所,“宫司空狱”主要负责鞠狱、覆狱。这些狱的内部多有诸如狱府、狱曹、狱门、扩门之类的管理机构。而狱的吏员配置则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狱史、狱丞、狱掾等狱吏名称,职能大小近似,但使用的时代和区域或许有所差异。另外还有各类治狱属吏,他们都是秦汉狱吏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人员。

关键词:走马楼西汉简;狱;狱所;狱吏

9.陪审请求权的中国进路:历史、现实与发展

作者:汪小棠(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民陪审制是国家赋予国民的司法民主保障机制,而非可供法院选择的审判方式。陪审适用应当由法院职权本位向当事人权利本位转型。陪审请求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关于案件第一审是否适用陪审及陪审程序如何具体建构的诉讼权利,具有程序性、自愿性和约束性。陪审请求权包括积极的陪审请求权与消极的陪审请求权、任意的陪审请求权与限制的陪审请求权、狭义的陪审请求权与广义的陪审请求权。应区分陪审制在不同性质案件中的具体功能定位,对当事人的陪审请求权及其行为要件予以差别化配置。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制的公信力,为陪审请求权提供充分的规范依据、程序保障和制度激励。

关键词:陪审请求权;人民陪审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民主

10.论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框架

作者:戴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强度

11.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以对抗制为中心

作者:张明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伴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公诉化趋势在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出现了非诉化与职权化的倾向。鉴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以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审判的主体,以现有的的民事程序作为审判构架,二者关系如何相互调整,以实现顺利衔接,是公益诉讼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比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以对抗式审判模式作为主要的改革方向,“公诉”特性相对较弱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适用对抗式审判模式方面,理应存在更大空间。在对抗式审判模式的语境下,法官消极是作为其裁判中立的表像,诉讼力量平衡以求程序公正是其核心的追求,因而此处强调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对抗式审判模式,与检察机关对检察权能的强化发展并不矛盾。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的特点,反而可以使对抗式审判模式的缺陷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治愈。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诉化;对抗式;审判模式;民事检察公益诉讼

【域外法苑】

12.德国宪法史上的一次二元民主制探索及其思想意义

作者:黎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十一月革命产物的魏玛制宪面临着两难困境,革命后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倒逼德国民主化,然而,无论“作为政治观念的民主”还是“作为统治形式的民主”,在德国都缺少历史与社会根基,魏玛制宪能依凭的民主传统与思想资源非常单薄。以民主主义政治理论家普罗伊斯为灵魂人物的制宪者代表德国人民作出一个根本政治决断,即为了德国免于苏维埃化就必须立即建立以议会民主制为根基的“人民国家”。为回应国内反议会民主制的强大政治意见,制宪者又引入全民公投与直选总统这两种准民粹主义民主制。魏玛宪法由此呈现出古典代议制民主与民粹主义民主并置的二元民主制模式。这个模式被认为是魏玛宪法的结构性缺陷和德国首个民主共和政体失败的宪制原因之一。德国宪制史上经历的民主制度与民主思想争锋,作为产生了世界性正反历史影响的典型事态,对当代思考宪法与议会制民主、民粹式民主、防御性民主的复杂关系,界定民主宪制的规范语义场依旧有镜鉴意义。

关键词:魏玛制宪;普罗伊斯;代议制民主;领袖民主制;民粹主义民主

【评案论法】

13.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规制困局与破解之策

作者:房慧颖(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关键词: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规制困局;兜底条款;科技监管;分级治理

《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要目

【中华法系】

1.中华法系文化要素的发掘与发展

作者:沈国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中华法系;文化要素;近代法治;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创造性转化;发掘与发展

2.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

作者:郝铁川(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对当今中国法治体系中18个特色事例的分析,可见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是当今中国法治形成特色的重要途径;通过对中华法系中102个方面规定的分析,可见剔除中华法系中的封建主义内容,中华法系的其他内容都可以创造性转化。因此,对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工作,我们要从不自...

THE END
1.法律基本知识有哪些内容我该知道的那些简单法律事儿在我们平凡的日子里,法律就像一盏明灯,照亮着我们每一步的选择和行动。然而,有的人可能会问:法律基本知识有哪些内容?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一种好奇,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法律。简单来说,法律就是规则,是国家为了维护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稳定而制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https://www.1lhyh3ij.cn/tu-pian-zi-xun/412369.html
2.法律知识内容大全全面的法律指南从基础法理到实务操作法律知识内容大全的构建要点 基础法理:理解基本概念和原则是任何法律学习的起点。在《合同法》、《民法典》等核心法律文件中,你可以找到这些基础性的信息。 专业领域:根据个人的兴趣或职业需求,选择相关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比如公司税务、劳动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等。 https://www.gntpr.com/ke-yan-jin-zhan/79267.html
3.法治文化宣传教育一大学生法律知识科普作为大学生要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掌握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基本具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 大学生法律常识的基本内容 一、认识法律 https://bwc.xjnu.edu.cn/2024/1122/c1197a133862/page.htm
4.2022年山东省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专业类别考试模块10.实验实训场所安全操作常识 11.火灾防范基本常识 12.化学药品安全使用基本常识 13.农药安全贮运、销售与使用基本常识 14.学农、爱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意识 15.现代农艺的智能化、信息化及艺术化意识 知识模块 1.植物 (1)植物分类的基本知识 (2)植物细胞、组织、器官结构及其功能 http://m.zk985.com/nd.jsp?id=2474
5.2022年《公共基础知识》&《常识判断》(全国通用)系统课——马克3.职权:修改宪法(全体代表的2/3通过)、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修改宪法,基本法律 选举、决定(同意、反对或弃权) 选举三席两长一主任 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两院院长;监察委主任 决定国务院,军委(主席除外) 两个机关有领导关系:改变或撤销;监督关系:只撤销不能改 https://www.bilibili.com/read/mobile?id=11971713
6.2022年甘肃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备考误区提示行测常识判断考查范围比较广泛,重点分布不均匀,在公务员考试中属于较难抓分的部分,因此很多考生对于此处知识都处于放弃的状态。事实上,掌握常识学习的方法,拿分也并不困难。为此,中公教育特对法律常识备考时存在的误区和需要注意的事项为大家做一个说明: 误区一:涵盖面太广,花时间不值 http://m.qingyang.offcn.com/html/2022/11/27426.html
7.中国铁路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大纲详解!作为全球最大建筑工程承包商之一,中国中铁连续17年进入世界企业500强,2022年在《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名第34位,在中国企业500强排名第5位。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中国铁路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大纲详解! 第一部分法律常识 一、法的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https://www.gwy.com/gqzp/225959.html
8.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考情分析公共基础知识是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的考查内容之一,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和经济基本理论、公共管理、法律基础、职业道德、科技和人文常识、福建省情等。近年来,题量较为稳定均为30道题目。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的https://www.fenbi.com/page/fenxiaozixundetail/20/177/451567501725696
9.法律知识普及法制宣传基本知识二【法律知识普及】法制宣传基本知识二 下面为大家带来《民法典》法律常识: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二、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http://www.suixianwang.net/e/wap/show.php?classid=80&id=43764
10.怎么看《沉默的真相》最后的判决?是否合理?(沉默的真相)剧评认定的罪名存在多处错误,量刑也存在畸轻畸重,非常不合理。不知道是不是编剧为了贯彻“长夜难明”这个主题,同时又为了过审,所以故意在最后的判决这里恶心了一把司法吧。反正我觉得无论是编的还是审的,应该都没有请法律顾问。一、关于卡恩集团卡恩集团并非黑社会组织,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我们国家没有黑社会组织,我们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289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