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共七编,全文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为此,本期主编围绕民法典总则篇的变化及亮点进行分析解读。
一、《民法典》总则篇之变化
总则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仅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语序、标点符号作了微调,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主要变化为:
1、调整对期限的表述
期限的单位由月均修改为日,一个月修改为三十日,三个月修改为九十日。
2、个别条款中文字、语序、标点符号的微调
如,“但”修改为“但是”,“已”修改为“已经”,“的”字位置调整,“和”修改为“或者”,“从”修改为“自”,“消灭”修改为“消除”,“根据”修改为“按照”,“按照”修改为“根据”,“期间”修改为“期限”等。
3、监护制度新增条款
二、民法典总则篇之重、亮点
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并施行近三年,但是很多人对其内容缺乏充分的认识。针对《民法典》总则编与此前《民法通则》的创新与亮点略作小结,以期对理解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所裨益。
1、强化保护胎儿利益
《民法典》总则篇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至8岁
而且,其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则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法律效力。
需注意的是,关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再规定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意味着,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3、保护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4、免除见义勇为之顾虑,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
针对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而引发的见义勇为纠纷,根据《民法典》总则篇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且侵权人逃逸,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事件的发生、摆脱不敢见义勇为的困扰,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根据总则篇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是对死亡者的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
5、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一是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扩展成三年。法律虽不保护躺在权力上休息的人,但两年诉讼时效对于复杂的诉讼这一救济途径来说过短,显然会造成利益失衡。将一般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有利于平衡权利保护和督促权利行使之间的关系。但也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仍然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民法典995条就规定人格权受到损害,受害人的请求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是未成年人遭性侵后诉讼时效期限自成年后计算。在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许多未成年人不了解甚至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若在未成年时就起算诉讼时效,则极大地损害了未成年的利益。为确保受性侵损害的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将该诉讼时效特殊化,起算点延长至年满18周岁。
三是规定诉讼时效法定,约定放弃无效。在民事活动中,合同的签订本身就有优劣势地位,而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让对方放弃诉讼时效这一诉讼权利,势必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民法典总则篇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
结语
民法典总则编开宗明义、提纲挈领,概括了调整各类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集中规定民法的最一般问题,具有时代性、科学性和本土性,成为我们民事生活的指向标。在今后几期,主编将继续解读民法典各分编,带领大家学习民事活动的“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