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确定房屋使用费标准的方法很多。鉴于实践中承租人使用房屋受到房屋质量等原因的影响,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费可能不公平,可能与承租人取得的占有权益不一致。因此,规定“当事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的,一般由人民法院支付租金”,等等。人民法院根据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有权酌情决定是否支持、如何确定入住费。如何运用不同的民法理论来处理装饰,是司法审判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的意见,《解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承租人擅自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同意装修时,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首先,附着装饰和非附着装饰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承租人作为业主对未形成附件的装修有处分权;对形成附件的装修适用不同的规则,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终止和合同履行期满。
其次,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是否进行补偿以及如何进行补偿,应当区别对待。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使用装修的,以不当得利赔偿承租人;出租人不同意使用装修的,装修现值损失视为无效合同损失,按双方过错承担;合同终止的,由违约方承担装修残值损失。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装修残值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使用装修的,仍需以不当得利为由赔偿承租人;合同履行期届满,出租人取得附装物不需要赔偿。
依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解释》,只要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承租人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对此,该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四种例外情形: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物权法的目的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同关系的稳定,充分发挥财产的受益价值。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应优先考虑共同所有人的购买权。出租人把房子卖给近亲的情况。家庭关系往往是决定交换价值的重要因素,具有很强的个人色彩,这不同于单纯的商业关系。
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未明确表示愿意在15日内购买。本项是对《合同法》第230条的进一步完善。从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看,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内容。承租人不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的所有者权益将受到损害。因此,本项以承租人收到通知后15日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逾期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购买房屋的第三方出于善意进行了登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转让财产所有权为目的,以善意和对价转让和占有财产。即使转让人无权分配,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民法解释通则》中“举重轻”的原则,在0该内容对我有帮助赞一个
验证手机号
我们会严格保护您的隐私,请放心输入
为保证隐私安全,请输入手机号码验证身份。验证后咨询会派发给律师。
简介:
本人法学科班毕业,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与社会阅历,曾在检察院与法院学习。
专业律师快速响应
累计服务用户745W+次
发布咨询
多位律师解答
及时追问律师
执业证号:
11401201910112676
山西承仲律师事务所
简介:
向TA咨询
电动自行车逆行被摩托车撞了是哪方的责任
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吗,旷工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从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看公司法第60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