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八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十五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THE END
1.石家庄房屋民事纠纷官司律师找石家庄房屋民事纠纷官司律师就上律图网,我们从律师优势、擅长领域等角度精选了一批2024年最新的石家庄房屋民事纠纷官司律师供你选择。免费为你提供石家庄房屋民事纠纷官司律师的执业信息和电话,做你身边的法律顾问。https://www.64365.com/lvshi/shijiazhuang/fwmsjfgs/
2.2019版:房屋租赁法律法规大全(附:租房合同范本)为此,笔者就房屋租赁合同中特殊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一梳理,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法律参考价值,避免纠纷的盲目发生,恶意发生。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https://zhuanlan.zhihu.com/p/64884620
3.2024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怎么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一开始订立时,就要看清楚每一个条款,必要时,购买人应该实地考察房屋的实际情况。一旦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会显得棘手。那么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提供有关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https://m.66law.cn/laws/1094125.aspx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http://www.peoplelawyer.com.cn/zt/property_disputes/fwzlhtjf/p-2372.html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2010年12月21日京高法发[2010]458号)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https://www.docin.com/p-2418964121.html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910/11/31838386_934915010.shtml
7.房地产律师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中国房产纠纷法律网集合中国最知名的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专业的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同时提供房产纠纷案例查询、房产纠纷常识、房产纠纷文书等。https://www.5law.cn/house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71047.html
9.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最新审理参考意见解析——以上海高院2020否定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安置人在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情况下,即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所签订安置房买卖房屋的协议不因此而认定无效,要严格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合同无法履行,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https://www.lawyers.org.cn/info/b7f1eff959484b5fb50cc7044230db0c/
10.最高院发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https://m.gmw.cn/2021-01/04/content_1302000404.htm
11.深圳福田区新冠肺炎疫情引发房屋租赁纠纷处理指引5、疫情期间,出租人(业主)和承租人(二房东,如长租公寓企业)因租金减免纠纷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租人(业主)和承租人(二房东)是否可要求次承租人搬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出租人(业主)和承租人(二房东)发生租赁纠纷导致租赁合同终止(如解除、提前https://city.shenchuang.com/city/20200324/15316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