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嘉定区宪法及民法典学习强化工程,嘉定区推出民法典短视频系列解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且听申骏律师事务所管敏正律师坐堂开讲,娓娓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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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十二条
【法条原文】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捐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捐助法人的定义是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根据这一规定,捐助法人的特点在于,一是为公益目的设立;二是法人的财产全部来自捐助。捐助法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基金会进行法人登记,目前适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法人登记,目前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目前,关于宗教场所的规定,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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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法条解析】
本条是关于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设立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章程。基金会的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是为了加强对捐助法人的内部治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目前,对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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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本条是关于捐助人权利的规定。
捐助人出于从事慈善活动的目的,向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捐助法人捐赠财产,为了保护捐助人的权益和捐助财产的安全,使捐助财产真正用于慈善事业,本条明确了捐助人对所捐助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权,以及捐助法人对捐助人行使这一权利的相应配合义务。
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捐助人可以请求撤销决定的情形中,虽然法院依法撤销了该捐助法人所作的违法或者违反法人章程的决定,但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也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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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本条是关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