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对公章的信任既顺理成章又合乎人情。但“盖章即负责”的一般认知在公司责任认定上并不具有确定性。在盖章人是否有权盖章,以及公章私刻、盗用、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复杂情况下,公司对“盖章行为”责任的承担。按照“认人不认章”规则予以处理,即盖章人无权盖章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有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盖章人有权盖章的例外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引言:“盖章行为”是公司意思与行为的表征,也是合同成立的法定行为。众所周知,公章不会自己盖在合同之上,盖章人是否有权盖章?盖章是否能够体现公司的真实意思?无不存在疑问。况且,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挂靠、借用、私刻,以及公司备用多套公章等情况俯拾皆是。如何判断公章的真假,又如何确定公司的盖章责任?我们将在本文中予以讨论。
01影响“盖章行为”有效性的两大核心因素——“人与章”
章是盖了,但发生争议后公章是否为真章?谁盖的章?盖章人是否有权盖章?可见,盖章行为涉及“盖章人”与“公章”本身两个核心要素(见下图)。
02“人与章”中的“权限与真假”
首先,我们讨论“盖章行为”中的第一个要素,即盖章人的盖章权限问题(见下图)。
可见,只有盖章人有权使用公章,盖章行为才能体现公司的真实意思,公司也对盖章行为负责。反之,盖章人无权使用公章,则“盖章行为”对公司无效。其次,我们讨论“盖章行为”中的第二个要素,即盖章的真假问题(见下图)。
其一,与第一要素“盖章人权限”相比,第二要素“盖章的真假”对公司盖章行为的责任不具有决定作用。其二,“人与章”、“权限与真假”相互交织,组成了盖章行为的复杂图景。公司是否应对盖章行为负责,则要依据特定的标准,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对此我们将在第三部分予以讨论。
03“认人不认章”中的“对公司效力”
“认人不认章”通俗地说就是“人比章重要”,即以“盖章人的权限”为标准对公司的盖章责任予以认定(见下图)。
04如何认定盖章人有权限盖章“无权限人”盖章的认定方法?
盖章人有权盖章是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但是如何认定盖章人的享有盖章的权限呢?(如下图)。
此外,“有理由相信”也适用于“假章”效力的认定(见下图)。
“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合同、文件上公章就是公司的公章。其典型的例证是,公司在以前交易中曾使用过“假章”(本合同、文件上的公章),或者对于公司对员工使用“假章”知晓,且予以默认。此时,本合同、文件上即使盖的是假章,盖章行为对公司有效,公司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05结语:严谨的盖章行为
参考法条
本文源自:公众号“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2022年4月19日推文《公司“盖章行为”中的“权限与真假”》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任学强律师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