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14层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593221043G。
负责人:袁海强,职务:律所主任
一、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人曾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间向广西建章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及广西鸿达投资有限公司分数次投入人民币伍拾肆万叁千元整(¥543000元)。近年来两公司均无音信。为追回被骗金额,投诉人委托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追款法律事宜,双方于2022年3月24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但事后,几经考量,投诉人认为合同内容有多处不宜之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收费及提成标准,有涉嫌违背上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此投诉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提出解除合同,但未收到回应。故,请求南宁律师协会对被投诉人违反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本所为投诉人提供的整个服务流程均合法合规。
本所工作人员已告知投诉人诉讼风险、本案代理模式及收费情况。其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主动与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缴费。本所工作人员恪守执业道德,工作负责,努力为投诉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二)本所认真履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
投诉人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期间均无胁迫、恐吓情形存在,符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贵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本所与投诉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审阶段前期收费6万元,一审阶段的提成为15%,二审阶段的提成为15%,执行阶段的提成为5%。
根据本案情况,如双方全面履行合同,本所收取代理费合计最高收费存在不高于“标的额(716298.55元)”的18%的可能性。本案代理合同约定的“获得赔偿额”存在与“标的额(716298.55元)”不一致的可能性。
根据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支付的完成条件,请求不以尚未实现的三个阶段获得赔偿的比例之和(30%)作为是否超过“标的额(716298.55元)”的18%作为处理的依据,否则有失客观、公平。
(四)本案双方争议已经通过仲裁依法予以解决。
北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代理合同》约定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等约定之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并裁决:1.申请人成一所与被申请人梁智然、陈玉骅2022年3月2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于2022年5月21日解除;2.驳回申请人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要求被申请人梁智然、陈玉骅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仲裁请求;3.驳回被申请人梁智然、陈玉骅要求申请人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退还一审阶段前期代理费50000元的仲裁反请求。
由此可见,双方之间代理合同权益的争议已经依法解决,不存在异议。
(五)本所尚未触及惩处规定。
通过听证,本所意识到签订代理合同存在漏洞,当初如果在合同中加上一条如“各环节收取之代理服务费合计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多还少补”就不至于被投诉。
本所接受听证员和律协惩戒部门关于限制收费条款的提醒。但是,投诉归投诉,本所尚未触及惩处规定,当然没有惩戒必要。
三、本会惩戒委员会调查组查明的情况
当日,陈玉骅向成一所支付了¥60000.00元律师服务费,成一所开具了《收据》,内容为:“现收到陈玉骅交来与广西建章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广西鸿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雷鸣经济纠纷一案前期综合办案费用(包括南宁市内交通材料复印打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及一审阶段前期代理费伍万元整(¥50000.00),共计陆万元整(¥60000.00)。备注:结案时凭此换取正式发票,成一律师事务所经办人赵宏明于2022年3月24日出具(成一所盖章)。2022年5月11日,成一所开具了“名称:陈玉骅;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服务费”60000元的广西普通增值税发票一张。
另查明,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近几年来多次因收费等问题被当事人投诉,但因证据不足,最终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不承认自己在本案中存在违反风险代理规定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并称本会对本案无权处理。
2023年5月12日,北海仲裁委员会就成一所与梁智然、陈玉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3)北海仲字第18-31号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成一所与被申请人梁智然、陈玉骅2022年3月2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于2022年5月21日解除;2.驳回申请人成一所要求被申请人梁智然、陈玉骅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仲裁请求;3.驳回被申请人梁智然、陈玉骅要求申请人成一所退还一审阶段前期代理费50000元的仲裁反请求。
四、本会惩戒委员会调查组意见
根据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陈玉骅、梁智然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涉诉标的总额为546000元或716298.55元,该合同约定的办案费和代理费:一审阶段前期综合办案费用1万元及一审阶段前期代理费5万元且另行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15%计付后期代理费;二审阶段代理费3.6万元且另行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10%计付后期代理费;执行阶段代理费1万元且另行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5%计付后期代理费,以上三个阶段风险代理律师费用合计为实际获赔金额的30%。
1.关于风险代理费用的问题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在本投诉案件中,诉讼标的为546000元或716298.55元未超过100万元,根据上述《意见》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采取风险收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但本投诉案件中,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与陈玉骅、梁智然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代理一审、二审及执行三个阶段收取的服务费合计达到标的额的30%,超出该收费标准近一倍,明显违反了该《意见》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违规收费且情节严重。
2.关于北海仲裁委(2023)北海仲字第18-31号裁决书的问题
五、南宁市律师协会决定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被投诉人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逾期未申请复查的,本决定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