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B座2709房
一、接待与受理
(一)、认真接待当事人来访,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做好谈话笔录,并告知诉讼风险。
(二)、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
(三)、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受理。
二、接受委托
(二)、开具律师事务所所函,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三)、案件收费标准按《广西省物价局、广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桂价发〔2008〕246号)收费。
三、调查取证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通信。
四、诉讼
(一)、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争取延期开庭或与当事人协商。
(二)、出庭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律程序。
(三)、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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