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机构设置上:仲裁委员会没有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在县、市、市辖区按行政区划分别设立的专门机构;
2.从案件范围来看:仲裁涉及绝大多数民事和经济领域,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权上:仲裁采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诉讼、仲裁或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采用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4.就裁决的效力而言:仲裁采用一个终局裁决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如下: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1.劳动者申请仲裁之后撤诉或者仲裁委按撤诉处理后能否重新申请仲裁;
2.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情形,就发生了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保险待遇的问题;
3.部分劳动合同定性及其效力的认定和处理;
5.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时,按赔偿标准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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