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该院CT机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违反了本条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该院个人剂量计已经154天未进行监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该院未对患者的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涉及X光、CT、DR等设备的性能监测、场所防护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医护人员职业健康体检以及医护人员的操作是否规范,将会影响医患的身体健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医疗机构也要加大投入和加强管理,确保机房防护安全,规范设置设备参数,为患者规范使用防护用品,保障机房周边环境的辐射安全,保障患者在最小的照射剂量下得到最好的检查效果,患者和陪护检查的家属也要积极维权,要求医疗机构为自己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患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对陪护家属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如果医疗机构拒不采取防护措施,可以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