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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定违法行为实际上可分为四种违法情形: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因此,对于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而开展任何一类放射诊疗工作,都应该认定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违反条款为《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处罚条款适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我国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如代码为32的医学影像科,为一级科目。放射诊疗工作,如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核医学专业以及放射治疗专业等属于二级科目,代码分别为32.01、32.02、32.04、32.09、32.10。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之一是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并明确规定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因此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必须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如某医院具备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现拟使用CT机开展诊断工作,首先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经批准获得后,再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级诊疗科目CT诊断专业执业登记,即32医学影像科32.02CT诊断专业,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医疗机构或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登记到一级影像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方可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后,持《放射诊疗许可证》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二级科目登记手续,登记部门根据许可的放射诊疗项目,核准到二级科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归属问题的复函》(卫医管发【1999】第7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决定本辖区内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所有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机构防治机构(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除外)的审批权限归属.你厅就你省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归属方做出的界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一)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

综上,《放射诊疗许可证》没有独立的有效期,其有效期依附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终止,《放射诊疗许可证》自然失效,故《放射诊疗许可证》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3、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由以上条款可以明确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即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放射诊疗工作。因此,医疗机构取得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但如其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与许可证正副本所列项目不一致,应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

另,根据《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诊疗设备等可等同为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如果未经登记变更擅自使用新增加放射诊疗设备,可按擅自变更诊疗项目进行处罚。

(四)、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二章执业条件中,规定了许可的基本条件和开展诊疗活动应具有的人员与设备要求。因此,为保证医疗安全,对医疗机构擅自增加放射诊疗设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可以认定其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即,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均为《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THE END
1.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 未经批准擅http://sjz.hebjgbz.gov.cn/columns/7c3ef477-6a5f-4fe4-b9d1-7dfb12fde7e0/202407/24/04586317-22ef-4308-99f6-23d9435d322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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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某医院违反多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罚款!行业资讯新闻中心职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三)、(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放http://www.gdzh-testing.com/cn/news_view_1590_146.html
5.淮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经过案件合议认定,该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ahhn.wenming.cn/xwfbhome/xwfbt_fbhsl/202403/t20240308_8455722.html
6.第4页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法律法规第4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接上页]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39192_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