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医院评审制度;分级管理;评审标准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7.03.104

0前言

1我国医院评审制度概况

1.1我国医院评审制度的建立

1.2我国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基本标准包括:①医院规模,其中包括病床数、病房设施要求、建筑面积、病床数与职工人数之比、卫生技术人员占比;②医院的功能定位,其中包括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卫生行政管理等;③医院管理,包括制度的制定、信息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总务管理、建筑管理等;④质量管理,包括全院质量管理和院内感染控制;⑤医德医风建设;⑥医院安全;⑦医院的环境。

1.2.1分级标准

一级医院:属于初级医疗机构,主要面向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病床数在100张以内,包括100张。

二级医院:是地区性的医院,多可跨越几个社区,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保健服务,有能力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主要包括个别市医院、区医院和县医院,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病床数在101张~500张之间。

三级医院:是主要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病床数在501张以上。

1.2.2分等标准

医院的规模,包括床位设置、建筑、人员配备、科室设置等四方面的要求和指标;医院的技术水平,即与医院级别相应的技术水平,在标准中按科室提出要求与指标;医疗设备;医院的管理水平,包括院长的素质、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现代管理技术、医院感染控制、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七方面的要求与指标;医院质量,包括诊断质量、治疗质量、护理质量、工作质量、综合质量等等几方面的要求与指标。

2对我国医院评审制度的思考

2.1考核标准内容有待完善

2.2制定的标准有待商榷

现行制度中对医院的规模及设备配置做出要求,以一级医院为例,要求床位数在20张至99张,具备无菌手术室,能开展一般上腹部手术。但事实上,城市中一级医院主要是社区医院,服务对象是社区居民,社区医院的外科医生主要处理的是止血、缝合、拆线、外伤清创、包扎、骨折固定等社区常见病。由于城市中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密集,很少有居民选择在社区医院进行上腹部手术。因此按照评审制度要求配备的无菌室、手术室利用率极低。绝大多数社区医院中设置的手术室几乎处于闲置状态,一年中甚至不能开展一例阑尾手术,极大造成了物资的浪费,也因为设备投入巨大而产生诱导需求。

2.3缺乏第三方评价

我国的等级评审并没有真正的独立机构,只是在评审时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大医院抽取相应的工作人T组成一个临时的评审委员会,既是管理者,又是评审者和被评审者。作为单一的评价主体,其科学性、公平性和客观性都有待怀疑。我国的医院评价即使有第三方评价机构介入,但在政府权威的影响下,也容易出现丧失独立性的情况。

2.4两极分化

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管理体制,巩固三级预防保健网络,为居民提供便利、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但现在呈现出的“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患者与医院之间信息的不对等,患者对医院的选择存在盲目性。将医院按照规模、高端设备的拥有情况制定等级,容易诱导患者到等级较高的医院就诊,致使三级医院“一床难求”而基层医疗机构门可罗雀的倒金字塔的现象。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四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省级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二、三级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疗戒毒等特种医疗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设区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和设区市所辖非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

部队设置相应类别和规模的编制外医疗机构,按前款规定审批。但地处省会郑州市的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3个月;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2年;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3年。需延长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八)患传染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执业行医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申请在城市(含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具有当地城市户口;

(四)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集体卫生所服务功能比较完善、能够满足群众初级卫生保健需求的,其所在地和辖区内不另设私人诊所;老少边穷缺医少药地区的乡镇和村,可根据群众实际需要设置1-2个私人诊所,但申请设置的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医师资格并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医学院校的毕业文凭,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具有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只准在行政村执业行医。

第十一条退(离)休医疗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可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家设置的医疗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个人申请设置诊所,必须经原单位同意并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照独立的医疗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公民个人办的医疗机构,以及村卫生室,均不得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省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点执业行医,必须经原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逐级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内医疗机构除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队外,不得流动行医。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经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设床位的为1年,其它医疗机构为3年。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等事项,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因故终止诊疗活动、歇业或者停业超过1年的(改建、扩建、迁建等原因除外),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经过批准并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乡(镇)、街道卫生院一律称为“中心卫生院”或“卫生院”,并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医疗机构使用下列名称,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一)含有“河南”、“豫”、“全省”、“省”以及跨市(地)行政区域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

(二)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

(三)使用高、中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或者“附属医院”等名称的。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以含有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可以用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部队代号、番号或者冠以“中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字样,牌匾和印章不得刻制军徽、警徽标志。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实行定期校验。暂缓校验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或者将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医疗机构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除技术交流和医疗实习外,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者擅自兼职。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场所消毒、隔离及无菌操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中的感染。无消毒设备和护士以上职称人员的,不得开展注射输液业务。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必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必须从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三证齐全的单位购入,供治疗配方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制剂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类门诊部、专科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等医疗机构附设的药房(柜),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定与执业科目范围相适应的药品种类。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各种医疗文书,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药品应明码标价。

禁止医务人员利用职业之便,向病人或者其家属索取钱物、收取转诊或者检查介绍费。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开展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等项工作。发生重大灾害、疾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时,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八条各种健康体检业务,由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专门的医疗、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实施。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方可作为健康状况的依据。未经指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展健康体检业务。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医师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书;不得为未经助产人员、医师(士)亲自接产的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专业文书必须真实。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实物封存、保留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禁止采用医疗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因科研或者遗传性疾病诊断需要的,必须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从事人工授精技术科研工作或者器官移植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实行周期评审制度。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收取工本费,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性评审,可收取评审费;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各类医疗机构(含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按《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补办登记手续,符合条件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06年底,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经浙江省卫生厅专家评定,成为浙江省三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此次是浙江省卫生厅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对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等级评审。该院在创建“三甲”整个过程,着力加强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从创建资料的准备工作中,可以看出档案工作在专科医院等级评审中的作用。作者认为,有了充分的资料准备及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是有利于为等级医院评审打下坚实的基础。

1确立档案工作在医院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做好档案工作是等级医院评审成功与否的重要依据

等级医院评审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提请省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自2005年以来,医院领导以“三甲”医院的评审标准为目标。一方面着力于注重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发动全院职工进行充分准备和求真务实。另一方面始终把做好档案服务工作作为永恒的追求,不断地付诸实践。医院领导特别强调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在其位谋其职,在管理上,应拓宽工作思路,创新服务工作机制,切实为配合等级医院评审发挥档案工作的实际效能。

2.3资料的整理资料整理工作取及于资料收集工作,是将汇集的资料按评审要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整理,才能确保等级医院评审是否顺利通过的关键所在。一是从准备文件材料形成开始,就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去做,确保档案质量、门类和内容齐全完整。二是为了有效地提高案卷质量,我们对资料用纸作了统一要求,一律使用标准型A4纸,盒面及盒脊背同样提出统一的字体要求。三是卷内材料根据盒面所注内容进行依次排列,要求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标题简明、整齐美观,从而保证了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检查中,资料的准备得到了评审领导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现将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4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管理。大型医用设备资金投入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检查治疗费用较高。因此,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对首次进入我省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要严格把关。

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批程序。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区域卫生规划,按属地管理分级审批。医疗机构需配置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首先由医疗机构填写《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装备申请表》(附件一)和《大型医用设备装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二)。属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填写《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附件三),并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于甲类设备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卫生部审批。医疗机构必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进大型医用设备。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我委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15]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10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推动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5]38号)文件精神,推进社会办医工作,现将有关自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多措并举,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

一是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在《**市2011-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明确规定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二是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条件和社会办医服务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和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三是通过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和**卫生网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四是社会资本在我市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五是社会资本在我市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功能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科目;六是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为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社会资本在我市申请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及时予以批准并发放相应许可。

截止到2015年,**地区登记注册非公立医疗机构2532个,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57.4%,其中民营医院医院184个,床位1.46万张;2015年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门急诊总人次为1121.68万人次,占全市门急诊总人次的25.9%;出院总人数为27.82万人次,占全市出院人数的18.61%。

二、积极探索医疗和养老融合新模式

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医养结合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1.积极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有关养老机构应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精神,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如云南省社会福利院在福利院举办了云南省社会福利院福利医院,开设床位50张;**市社会福利院也在福利院内举办了**市社会福利院福利医院,开设床位101张。

2.支持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延续性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探索建立一种有病治病,无病疗养,医疗和养老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如在东川区第二人民医院原疗养院基础上成立的东川区老年病医院于2014年8月向东川区民政局申办公建民营东川区幸福家园老年公寓,并于2014年11月办理了民办非企业证书。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基础上,还提供养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及生活照料等服务,切实解决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

三、开展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四、加强社会办医机构学科建设,提升其服务能力

为了规范社会办医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其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将往年市财政每年投入的300万元优秀民营医院奖励资金争取到用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机构学科建设,并制定了《2015年**市民营医院学科建设和能力提升项目工作方案》。2015年11月3日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评审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24家民营医院的24个学科建设和能力提升项目进行了集中评审,根据评审得分高低,确定了拟立项的20个项目名单,并于2015年11月5日至11日期间在**卫生网上对名单做了公示。目前,市级财政安排的3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已经全部拨付到位,我委将通过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督导,各项目单位同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督查和审计,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用在实处。

五、加强社会办医机构人才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

认真组织实施云南省民营医院人才培训项目,制定了《关于组织开展**市民营医院人次培养项目系列培训的通知》,培训分为急诊医学、药事管理、医院感染控制、护理管理、临床检验、病案管理、产科质量控制、口腔适宜技术八个专题,主要培训各专业的法律法规、临床技术规范、诊疗新技术及适宜技术运用等,共培训民营医院各类卫生技术人员700余人次。

六、落实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政策

2015年,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报考人数为1248人,通过人数为627,通过率为50.24%;中级职称报考数为726,通过数为315,通过率为43.38%;高级职称参评人数为48,评审通过26人,通过率为54.16%。

1医疗机构自身问题

医院不重视。由于批量小、效期短、利润空间低,制剂室不能为医院创造经济效益,导致医院对制剂室不重视,发展受限。制剂室硬件设施不到位。医院制剂硬件设施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有一定差距,设备布局、设备更新、人流物流分开均难达标。缺乏人才。医院制剂规模小,人员配备不规范,药师轮岗,制剂人员不能相对固定,也缺乏专业培训,进修机会少,缺少与同行交流沟通,无法研制新剂型、新制剂。制剂管理欠规范。由于多年来国家无统一审批标准,各省市审批部门和对制剂的管理方式也几经变化,审批标准和技术要求低,致使已获得合法配制资格的品种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许多制剂室在人员、物料、卫生、文件、配制、质量和使用管理等方面不能按照GPP的要求严格管理,如配制现场物料管理混乱、成品不作全检,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记录等。制剂质量难以保证。医院院内制剂批量小、规格多、包装简单、质量稳定性差,效期短,全项检查难度大,很难保证产品的质量。

2改进措施

2.2解决医疗机构自身问题加强沟通协作。争取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各方面的支持,以确保问题的解决。加强与临床科室的协作,对名老中医经验用方、院内长期使用的协定处方要积极支持作为院内制剂生产。鼓励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处方配置丸、散、膏、丹等不同剂型,以方便患者用药[9]。对已批准配制的制剂进行全面整顿。清理市场已供应的或法律法规不允许配制的品种,重新评价制方、规范制剂名称,解决制剂组方不合理,命名不科学规范等不合理配方。全面提高制剂的质量标准,规范制剂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整顿制剂使用的内包装材料。提高医院院内中药制剂质量。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医院制剂软、硬件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管理体系。严把原辅料采购、配制环节质量和成品检验关,确保制剂临床使用安全。统筹安排制剂人员,培养引进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建立合理薪酬机制,留住人才。

3小结

(一)着力加强农村卫生。

二是积极开展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抓手,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政策,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建设工作。

三是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探索乡镇卫生院财务县管体制改革,实行“乡财县管乡用”,在县(市、区)卫生局设立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管理中心。积极探索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规范村卫生室的设置、功能,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业务纵向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的整体功能。四是加强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深入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开展二级以上城市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进一步丰富支援工作内涵,探索建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

(二)着力加强公共卫生。

一是继续完善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与各部门建立卫生应急合作机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会诊制度、值班制度、疫情处置制度等各项制度;加强演练和培训,组织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专家进行应急知识培训。

二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重点抓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宣传工作,加强全市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和疫苗准备,确保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方案能正常实施。继续加强疾控机构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疾控机构服务能力,大力实施结核病、艾滋病、职业病、乙肝防治等10个工作规范。

三是加强妇幼保健工作。重点抓好产科基本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对县级产科急救中心的建设进行达标验收;做好“降消”项目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快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步伐,组织一次专题督查;加强儿

童保健工作,逐步在全市推行统一的儿童保健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农村儿童体检率;继续实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继续开展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化建设,推进“母婴安全乡卫生院”创建活动,90%开展助产的乡镇卫生院达到“母婴安全乡卫生院”标准。

四是配合做好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积极开展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加强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管理,深入开展健康教育,特别是章贡区要强化城区小餐饮等整治,规范“六小”行业管理,做好迎接省级考核的准备。以春秋两季公共卫生周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三)着力加强社区卫生。

一是落实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配套经费。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项目要求提供优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逐步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政府集中采购。

二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的准入,加强监管,完善机构职责、工作内容和绩效考核办法,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培训业务骨干12名、社区公共卫生人员7名、全科医师60名、社区护士100名,继续办好社区卫生人员夜校,加强社区卫生适宜技术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四)着力加强医院管理。

一是扎实开展好医院等级评审。全面开展第二周期医院等级评审工作,促进医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均要积极参与等级评审和达标上等工作,争创高等级医院。

三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管理,强化临床路径与院内感染管理,简化就医流程,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抓好医疗机构校验,继续实施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开展执业医师、护士定期考核,强化“三基三严”训练,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健全护理管理制度,开展专业护士岗位培训。贯彻《处方管理办法》,规范临床用药特别是抗菌素使用,逐步推行临床药师制度。不断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建设活动,完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

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是指取得配制生产许可证和配制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为满足本机构临床和科研需要因市场无供应或供应不足而自行配制的固定处方药物制剂。医疗机构所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医疗机构内部的制剂配制在我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中有多达47条医疗机构内部制剂配制的详尽的规定。

二、我院制剂的基本状况

为了严格按标准配制每一种制剂,我院投入250万元,对制剂室按GPP要求进行改造,并一次性通过新的《制剂许可证》换证评审,取得了《制剂许可证》,同时完成了制剂批准文号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取得了新的批准文号。制剂室洁净区面积418.37M2,制剂辅助用房面积371.34M2,仓储面积203.09M2,检验用房面积80M2,制剂设备与检验仪器基本满足了制剂要求,制剂配制条件完全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一批先进的制剂及检测设备如不锈钢高纯度蒸馆水器、半自动口服液灌装机、中药多功能提取浓缩回收机组、软膏分装机、快速冷却灭菌器、高速混合制粒机、岛津高效液相色谱仪及紫外分光光度计等设备到位,制剂的管理质量、技术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制剂的安全有效得到了有力保障。医院制剂在研究开发,不良反应监测方面均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医院制剂的配制在规模效益、人员安排、成品率等方面有别于药厂的药品生产,这是医院制剂成本较高和一些医院停止配制制剂的原因。儿童用药有其特殊性,有用药量较小,对口感要求高,片剂等剂型儿童不易服用等特点,生产利润低,致使医药市场儿童用药供应偏少。

半个世纪以来,药剂科在历届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药政药检药监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经过几代儿科药学工作者的奋斗,生产的18个制剂品种均取得了批准文号,疗效切确,深受医患双方欢迎,在我省具有良好的品牌声誉。

三、制剂配制成本要素

1.前期科研开发成本:制剂开发包括处方分析、药品理化性质测定、稳定性实验、急、毒性实验等药理实验;质量标准和配制工艺的确定。

2.固定成本:房屋折旧、检测仪器生产设备折旧。

3.变动成本:原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低值易耗品、检测费、水电费、人力资源成本、修理费。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系统改革的不断深入,科学的管理和高素质的人才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制订出规范的财务制度及措施,提升财务人员素质,才能取得医院三甲评审工作中胜利。

三甲医院的评审标准是依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从医疗功能与任务,科室设置、

人员配备、医院管理、医疗管理和技术水平、教研科学管理与水平、思想政治工作与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统计指标等八方面来进行考察。其中,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会法律法规,财会机构设置是否合理,人员配备是否到位,财务管理体制、经济核算是否规范,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经济活动;是否具有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以及完善地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总会计师制,实行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控制医院债务规模,降低财务风险,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完善医药收费复核制度,确保医药价格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准确;此外,应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运用的会计科目:

医院按照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时,应填写会计科目名称,不得使用编号。

二、加强医院财务规范

强化财务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制度化

内部审计是医院财务最高层面的制度性监督,通过经常性审计发现和改善医院会计控制系统、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从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经济运行的安全性;经济活动合同化。财务部门参与医疗卫生行政机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制订。确保医疗机构在经济活动受法律的保护。

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加强政治理想理论,提高自身政治素养。作为医院财务队伍中的一员,要认真执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素养,坚定思想政治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并要强化学习意识,从而提升工作效率。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队伍的职业素质。作为一名合格的财务工作者,要正确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增强职业修养,通过教育方式强化人员的竞争意识,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提升素质,规范自身行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加强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医院财务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实现精益求精,同时要了解医院多个方面知识。不断通过研究学习,从多个视角把握财务工作的发展方向,提升财务分析能力,并要强化会计电算化的知识,熟练应用财务软件,提高管理水平与核算能力,促进工作效率提升。

熟练掌握现代化的管理知识。医院的财务人员不仅要做好医院资产管理,更要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有用信息者就需要掌握现代的经济管理知识,从而提高实际管理能力。

增强自身学习,提高整体素质。财务人员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地进步,随着会计电算化及现代化技术的应用,现代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医院财务管理工作。

做好财务过程管理工作

规范医院各种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合适的投标商,防止暗箱操作,从根本上保证质量,从而提高投资效益;优选方案,做好前期预算控制;审查财务收支,做好债权债务核算工作。

加强成本管理控制工作

综上所述,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在医院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医院“三甲”

早在年,我市全面启动“低水平、广覆盖”模式的合作医疗制度,致力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某年以来重点推行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夯实基础,积累经验。某年月,宁国被确定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市,我们以此为契机,认真组织,精心运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截止去年月日,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参保农民总数万人,农民筹资总额万元。

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我市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尤其把制定完善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既体现中央精神,又符合宁国实际。

第二,灵活运用筹资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否取得成效,重点在于筹资。在制定《管理办法》时,我市注重突出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灵活运用筹资机制。我们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农民以家庭全员为单位,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元。同时,实行了“四个一块”的筹资方式。一是农民自愿缴费筹集一块。通过广泛宣传动员,我市农民自愿缴费达万元,占筹资总额的;二是村集体组织扶持一块。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集体组织,采取集体扶持与农民缴费相结合的办法,有力地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三是各级政府配套一块。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市财政及时将万元配套资金拨付到位,保证了基金规范、有序运转。四是社会捐助一块。我们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农村五保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入保金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特困户由各地酌情解决”。在筹资过程中,市直联系单位、企业和个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帮助解决特困户筹资参保问题。

第四,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我们根据《管理办法》,围绕“供、需、管”的要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在农民筹资上,制定了农民入保协议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凭证和就诊证,设计了参保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等余种表卡帐册,有效地保证了农民筹资工作的正常有序推进。截止到某年月日,我市累计发放就诊证份。在就医及医疗服务管理上,出台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责任书、就医管理规定、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管理制度,确定了家定点医疗机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都设置了医疗服务公开栏,及时公布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就诊管理等内容,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规范收费。在医疗费用补偿上,制定了农民报销须知、合管站运行管理制度,自主开发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用软件,实行微机化操作,保证了医疗费用补偿的规范、有序。

(四)兑付补偿,务实运行。在推进此项工作中,广大农民最关心的是医疗费用补偿兑现问题。针对农民可能存在的疑虑,我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合管局的办公地点设在行政服务中心,做到统一政策、严格把关、有情操作。截至去年元月日,我市先后有人次兑现了医疗补偿金,累计补偿总额达万元。在具体操作中,市合管局实行了常日制受理,乡镇合管站确定每月十日、二十五日为受理日(门诊费用当场补偿),在下一个受理日补偿到位。同时,推行窗口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对补偿数额较大的,实行上门服务。我市港口镇农民秦朝旺突发心脏病支出了多元医疗费用,市合管局受理后,及时将元补偿金送到他家中,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总体上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启动良好,运行正常,稳定、健康的向前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推行,对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⒈促进了农民就医观念的积极变化。推行伊始,我们在基线调查中发现,的农民应就诊而未就诊,每千人口中,人应住院而未住院。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从市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情况反映,农民就医的人数、医疗消费支出都存在明显的上升趋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半年以来,医疗费用补偿达元以上的共有人次,最高补偿金额达到万多元。我市南极乡农民朱素芳患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病达九年之久,去年年底花费万多元进行手术治疗后,得到了万多元的医疗费用补偿。

⒉促进了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益的积极变化。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了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构筑了医疗机构公平竞争的平台。多万人的农民医疗消费群体,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农民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质上就给医疗机构的管理服务提出了更加严格要求。目前,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正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服务。

THE END
1.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到底有多难?医院管理医管攻略不久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显然这一通知就是为“规范医疗机构名称”而发的。通知规定,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http://zl.hxyjw.com/arc_37954
2.四部门联合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国家卫健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今天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 《通知》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https://www.hi.jcy.gov.cn/Wap/WModule/M001/wap_view.aspx?i=632707
3.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中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成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http://www.hnca.org.cn/wap/wap/pfzl/gz/a_110249.html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https://www.yxeyy.com/index.php?a=show&catid=35&id=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