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纪检监察调研法规参考2022第16期

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下全方位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刘一霖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规制度建设,围绕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全面阐述了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问题,深化了对党的建设和党长期执政的规律性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导下,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坚持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十年来,在党中央领导下,一系列纪检监察法规制度陆续出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动完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制定和实施党内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要增强依规治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牢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2021年12月20日,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会前专门作出重要指示。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全方位推进法规制度建设指明政治方向,贯穿法规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01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此次党章修改,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在党的旗帜上。在党章107处修改中,写入了“党是领导一切的”,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党章之下,各板块、各位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正确政治立场、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明确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强调,中央政治局同志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自觉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严格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明确写入指导思想,并在分则部分把“两个维护”要求具体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在总则部分第七条规定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中,排在首位的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等。

此外,党中央还作出一系列重大制度性安排,如中央书记处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国务院党组、全国政协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每年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同志每年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书面述职,健全一系列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机制等,这些制度举措为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供了有力保证。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并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我们现在要强调的是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既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制度建设,“必须坚持构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不仅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明制度建设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还从具体层面为制度建设提供科学指引,“要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扎细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要突出重点,重在管用有效”,“要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六项纪律”,并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全党划出了不可逾越的底线,列明“负面清单”。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紧紧抓住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予以修订,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聚焦“关键少数”,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监督,着力破解“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制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具有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制度陆续出台,截至2021年7月1日,全党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共3615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11部。我们党实现了在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战略目标。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

既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又把制度执行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制度执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出台一个就执行落实好一个”“要坚持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闯‘雷区’的,要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下大力气狠抓制度建设和执行,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刹住了一些多年未刹住的歪风邪气,解决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顽瘴痼疾,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影响。

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创造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并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进行部署时,明确提出了“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指出:“要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正是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例证。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组建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规定监委的性质、地位、权限,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加强和规范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对监督执法中的程序环节、措施使用等作出规范,强化对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对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进行细化,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使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充分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的要求,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在总则部分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纪法衔接条款,明确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档次、衔接程序和要求,有利于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一系列重要的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整体谋划和一体落实,有效提升了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努力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以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党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

报道(二)

加强国家立法反腐败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反腐败斗争关系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6月17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了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实现了改革成果的法治化,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

反对腐败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

早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几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们制定了监察法及与之配套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以国家根本法形式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监察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更落实到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为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领导提供了法治保证。

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将改革前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制定监察法,规定监委的性质、地位、权限,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完善监察权运行的法律程序。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为改革持续深化提供保障。

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有机统一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大反腐败力度,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制定监察法等法律,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了改革成果的法治化,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

几年来,通过反腐败国家立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固定下来,实现了改革成果的法治化。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

也是在这次大会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规定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健全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意义重大。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了全新的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新起点上持续推进改革,配套法规要跟上。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程序和复审复核途径,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监察机关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这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监察官法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责任法”的定位,着重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突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推动监察官管理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监察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对加强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

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还修改了刑法,进一步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等。不断完善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为新时代继续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保障。

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反腐败更加协同高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严格落实各项法律制度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党纪和执行法律之间实现有机、顺畅的连接和沟通,在内部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实现在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工作职责、案件管辖、权限措施、工作程序、证据要求、处置政策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各方面的顺畅衔接,反腐败更加协同高效。

制度优势,数据和事实会说话。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去年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20754人,同比上升5%。与国家监委等共同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起诉受贿犯罪9083人、行贿犯罪2689人,同比分别上升21.5%和16.6%,对23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对17名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逃匿境外拒不归案的程三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3万件2.7万人,秦光荣、王富玉等14名原中管干部受到审判。加大职务犯罪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实际追缴到位596.6亿元。首次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程三昌案,裁定没收外逃人员徐进、张正欣境内外巨额违法所得。

此前,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公布,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63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3.1万件,处分62.7万人。

一系列数据充分彰显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反腐败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果,充分说明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反腐败强大合力,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以“两高”工作报告均提到的程三昌案为例。作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该案的顺利查办是制度优势的充分体现。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研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解决了外逃腐败分子本人的判决问题,丰富了追逃追赃的工作手段,填补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法律空白,为审判程三昌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健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完善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法规制度,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始终跟上、对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创新解决现实问题、固化改革经验,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全面提高纪检监察法规工作质量,进一步发挥法规建设服务保障纪检监察工作大局的作用。

报道(三)

为推进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程威

“截至2022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18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21部,中央纪委以及党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70部。”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日前披露的数据。

十年征程,十年奋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硕果累累。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布,我们党“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共制定修订中央党内法规156部、占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的70.5%,其中制定修订起“四梁八柱”作用的准则、条例45部,占现行有效准则、条例的90%。按照党中央部署,中央纪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大力推进本领域本地区建章立制工作,有针对性出台配套党内法规,为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添砖加瓦”。

6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重要经验。其中一条就是,“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反腐败法律体系,增强制度刚性,防止‘破窗效应’,贯通执纪执法,强化综合效能,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严格遵守党章和宪法,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把制度建设贯穿新时代党的建设各方面,按照党中央要求研究起草、制定修订了一大批重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确保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

“准确把握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原则,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做到‘两个确保’:确保全党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党的执政地位更加巩固。”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深刻阐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政治定位和目标方向。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把讲政治作为第一位的要求,切实体现在各项制度规定中,贯彻到法规工作的全过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起草、修订每一部党内法规,都首先从认真学习领会和系统梳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开始,把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重大部署、任务要求,体现到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制度措施各方面,确保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突出鲜明政治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敢于善于斗争、强化责任担当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必依、违规必究、执纪必严。聚焦“七个有之”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这次修订的一大特点就是重新划分了违纪类型。据介绍,此次修订,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并突出强调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察官法、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均旗帜鲜明讲政治,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等载入监察法律法规。比如,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把牢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找准并担负起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责使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持续深入推进,为不断丰富党的自我革命的理论和实践贡献力量。

务实管用,为推动解决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实践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2012年年底,中央八项规定制定出台。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出台的第一部中央党内法规,也是新时代开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破题之作”。

实事求是,务实管用。新时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以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有机统一。

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制定、2019年修订问责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解决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系列党内法规应运而生。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起草的有关情况所作说明中指出,虽然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很多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要把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解决好,要有效化解党面临的重大挑战和危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完善规范、健全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既使已经发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得到更加深入有效的解决,又有效防范新的矛盾和问题滋生蔓延。

党的十九大以来,着眼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印发或起草《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紧盯“关键少数”,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

同时,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立足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定位,推动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法规制度,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的意见》,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立足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起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于今年6月印发,做实近距离、常态化监督。立足促进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起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机制。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积极适应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创新发展需要,及时将比较成熟普遍适用的经验提炼为制度规定,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为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统筹纪检监察党内法规制定和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要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切实担负起纪检监察党内法规制定和反腐败国家立法的任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其中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8年3月,监察法颁布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出台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法规文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推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不断健全。

在新起点上持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配套法规要跟上,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打铁必须自身硬,以法规形式及时固定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成果,促进纪检监察权规范高效运行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确保依规依纪依法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权,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纪检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

打铁必须自身硬。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由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定制度、立规矩,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2019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严格监督执法程序,对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的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项调查措施的使用条件、报批程序和文书手续,在措施使用、证据标准上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贯通,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衔接,确保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行使权力。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定位为责任法,以法律的形式强化对监察人员的管理监督,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监察官队伍。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为纪检机关忠诚履职提供制度保障。这是我们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条例,是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

监察法实施条例总结监察法以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实施以来取得的有效经验,促进现有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系统集成,保证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法规工作坚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以法规形式及时固定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成果,促进纪检监察权规范高效运行。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新时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健全以党纪处分条例为核心的党纪执行体系,围绕履行监察职能构建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法规制度体系,依靠制度提高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为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报道(四)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政治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摆在首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或修订《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一系列重要党内法规,明确党员干部要坚决杜绝“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以铁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用法规制度固定下来

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必须严明政治纪律。

在党的十八大后第一次出席中央纪委全会时,习近平总书记就突出强调政治纪律,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十分明确地指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必须讲政治,把政治纪律摆在首位,消弭隐患、杜绝后患”;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时刻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查处违规逾矩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还点问题、指路径、教方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列举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七个有之”问题;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在政治纪律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遵守政治规矩的要求,并用“五个必须”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出规范;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又突出强调防治“两面人”问题;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全党切实遵守……反复强调、谆谆告诫、步步深入,给全党拧紧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发条。

壹引其纲,万目皆张。十年来,党中央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从严管党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首位来抓,及时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及实践成果用法规制度固定下来,取得显著成果。

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刚性,维护党中央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最核心的就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政治纪律建设,不断完善制度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全党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列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条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明确写入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目的和首要任务,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重中之重,鲜明体现了党的问责的政治性。

中军帐运筹帷幄,一盘棋车马分明。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是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核心要求,也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重申了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严格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由“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调整至“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在严守党的纪律上起带头作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出样子,下面就会跟着来、照着做。因此,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法规制度必须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序言部分指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强调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作表率,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还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强调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刚性,维护党中央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促进全党上下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监督执纪问责坚持从政治上审视,首先查明违反政治纪律问题

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已提起公诉。7月8日,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开庭。这二人均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典型。

在对傅政华的公开通报中,点明其“完全背弃理想信念,从未真正忠诚于党和人民,彻底丧失党性原则”“政治野心极度膨胀,政治品行极为卑劣,投机钻营,利令智昏,为达到个人政治目的不择手段;参加孙力军政治团伙,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在重大问题上弄虚作假、欺瞒中央,危害党的集中统一”。孙力军“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背弃‘两个维护’,毫无‘四个意识’,政治野心极度膨胀,政治品质极为恶劣”“为实现个人政治目的,不择手段,操弄权术,在党内大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形成利益集团,成伙作势控制要害部门,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严重危害政治安全”,等等。如今,等待二人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监督执纪问责坚持从政治上审视,首先查明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紧盯“七个有之”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突出问题,坚决清除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用铁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坚持反腐败首先从政治上看,深刻认识腐败问题的政治本质和政治危害,查处周永康、薄熙来、孙政才、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办孙力军、邓恢林、龚道安、王立科、刘新云、傅政华等人的政治团伙案,严肃查处王富玉、周江勇等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的纽带。

坚守职能职责,紧紧围绕“两个维护”这条主线开展政治监督,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聚焦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打好三大攻坚战、保障和改善民生,聚焦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科技自立自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重点任务,抓深抓实政治监督,切实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坚决纠正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存在的政治偏差,坚决防范和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比如,严肃查处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青海木里矿区非法采煤问题,调查督办湖南洞庭湖违规违法建设矮围、京津冀违建大棚房等背后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对落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责任、措施不力问题严肃调查追责问责。

十年来,通过严格落实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各项规定,党内政治生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显著提升,“四个意识”更加牢固,“四个自信”更加坚定,“两个维护”更加自觉。

报道(五)

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一体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程序、审批流程和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身监督,这是推动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

派驻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纪检监察工作持续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据党章和宪法履行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推进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全面规范。纪委工作条例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强调各级纪委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其作为贯穿全篇的主线,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实到各章的具体制度措施之中。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把“坚持党的领导”总结为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的第一条,强调“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宪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根本目的都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一系列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法规制度,都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比如,监察法实施条例总则第二条开宗明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对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作出总领性规定,为各项具体制度明确政治原则,在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把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落实落细,实现政治逻辑和法规逻辑的有机统一。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从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上保证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每年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请示汇报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严格履行各项报批程序和手续,对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审查调查、采取手段措施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等各方面的报告、请示、审批作出制度化、程序性安排,全链条、全过程规范运行,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

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道路上运行

今年年初,中央纪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等要求,对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在措施使用及监管方面统一标准、统一尺度。比如,厘清了执纪、执法工作中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阶段使用措施的权限,明确了各类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使用的措施种类等,有利于强化对执纪执法权监督约束,推动实现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强调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下更大气力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任何一项措施,都必须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进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理念贯穿自身建设,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坚决防止“灯下黑”,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纪委工作条例》,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

制度赋权,更限权。一系列制度,涵盖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追逃追赃和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执纪执法权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构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机关相互衔接、有序对接、配合制约的有效机制,夯实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基础。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措施,通过制定制度规则、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等,强化对执纪执法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随着纪检监察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执纪执法工作的规范日益细化,纪检监察权力的运行越来越规范。

不折不扣保障制度执行,确保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

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推进伟大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为监督执纪执法权划清了边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抓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持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把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转化为具体实践。无论打虎拍蝇还是猎狐,始终坚持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制度利器,最大限度释放震慑效应,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020年6月20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通过。同年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开除党籍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2021年1月,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从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审查起诉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法法衔接关系,促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精准稳妥运用执纪执法权,严格按权限、程序办理,坚决防止越界滥用。

在召开线索摸排会议时,大家就处置方式发生了分歧。有的同志认为,可考虑函询方式,并根据回复情况与举报情况的相符程度来考虑是否转初核;有的则表示这一过程太麻烦,建议直接开展初核。该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说:“《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明确,线索处置阶段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措施进行了解,我们可在摸排阶段先将信息了解全面,然后确定处置方式。”随后,工作组调取被举报人的房产信息、人事档案、户籍等信息资料。经综合研判,其工作经历和收入情况以及家庭整体收入情况可以支撑购房支出,提出采取函询方式。函询情况回复也与前期研判的情况相同,该线索仅用10天就予以了结。

同时,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全员培训强化能力建设,通过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防治腐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报道(六)

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李钦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深对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力和水平,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提出并不断深化“三不腐”一体推进的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统筹推进反腐败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一体建设,完善管党治党法规制度,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把“三不腐”一体推进的方针方略以法规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取得了一批制度性成果。

统筹推进反腐败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建设,把“三不腐”一体推进的方针方略以法规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一体推进“三不腐”来自于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规律一以贯之、与时俱进的深刻思考和实践推动。2004年8月,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时提出,“我们要不断强化‘不能为’的制度建设、‘不敢为’的惩戒警示和‘不想为’的素质教育,努力把反腐倡廉的工作抓实做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顶层设计上思考谋划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有效举措、长久之策,推动不敢腐的强大震慑效能、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不想腐的思想教育优势融于一体,贯穿于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生动实践中。

在提出并不断深化“三不腐”一体推进的过程中,党中央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统筹推进反腐败的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建设。

2016年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党的十九大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中明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党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首次分别以法律法规和中央党内法规形式对一体推进“三不腐”作出规定的,是2021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和2021年12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监察法实施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纪委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这条规定坚持与时俱进,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中央党内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让意欲腐败者不敢越雷池半步

7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2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2022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省部级干部21人,厅局级干部1237人,县处级干部1万人,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85.5万人次。数据背后,体现着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强大力量常在。

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的法规制度,“严”一直是关键词。

党章总纲指出,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监察法明确,“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以上规定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要求。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2020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围绕严格纪法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分别划出了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底线,推动实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敬畏纪法而不敢腐。

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党的十九大以来,主动投案人数大幅增长。2021年,有3.8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比2020年多出了2.2万人;有10.4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交代问题。

“问题干部”尤其是涉嫌违纪违法的省部级干部主动投案,缘自持续高压反腐态势形成的强大震慑,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感召指明的正确出路。2019年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此后不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原副书记、理事会原主任刘士余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秦光荣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刘士余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被政务撤职,降为一级调研员。

此外,在党的十九大后主动投案的省部级干部还有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铁,青海省原副省长文国栋,江苏省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龚建华,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川生等。事实证明,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的叠加效应下,对于已步入歧途的“问题干部”而言,丢掉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迷途知返、主动投案才是唯一正道。

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让胆敢腐败者在严格监督中无机可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制约监督权力作为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把制度的笼子扎紧扎密。

2016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监督机制。同时,还将党内谈话制度列为党内监督制度之一,明确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两种情形,体现了抓早抓小、治病于初萌的理念。

推动实现不能腐,要严格以案促改,督促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深化改革、加强监管。

2019年9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监察法实施条例总结各地监察工作实践的有效经验,坚持将以案促改的理念贯穿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全过程,要求监察机关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在查清问题、依法处置的同时,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发现制度建设、权力配置、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促进查办案件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相贯通。2019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缺失了制度和监督,会导致“牛栏关猫”、为所欲为现象的发生。今年1月,电视专题片《零容忍》中披露了安徽省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工作人员张雨杰因贪污公款690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一案。正是因为单位的监管缺位、制度缺失,张雨杰才敢一再铤而走险。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必须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确立权力运行的规程,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保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力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反腐败法律体系,增强制度刚性,防止“破窗效应”,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让党员干部从源头上消除贪腐之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规制度建设,注重着力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用理想信念强基固本,用优秀传统文化正心明德,补足精神之“钙”,铸牢思想之“魂”,教育规范党员干部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2015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遵守党员行为规范,还要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202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要把家风建设作为党员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引导党员和领导干部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

廉洁文化建设是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把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作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础性工程抓紧抓实抓好。要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强化理论武装,增强政治定力抵腐定力;坚定信仰信念信心,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发展积极健康党内政治文化,引领廉洁文化建设。

监察法第六条要求“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党员领导干部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明大德就是要铸牢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守公德就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严私德,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

与此同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强调了“廉洁教育”,丰富了教育的方式、内容和目标,为不想腐的自律机制注入新的内涵。同时,在监察监督部分,进一步规定了监察机关应当对公职人员开展教育的具体内容,要求监察机关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党中央的坚强有力领导下,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三不腐”一体推进方针方略必将更好地落实到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各方面,取得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

报道(七)

不断夯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度基础

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为有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搭建起了“四梁八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明确了程序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纪法贯通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陆续制定或会同有关单位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范,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日益完善的制度体系对于构建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纪法顺畅贯通、法法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实现纪法贯通、推进法法衔接,统筹用好党纪国法“两把尺子”,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国家机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为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搭起了基本框架,为推动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两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2015年修订,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2018年修订时继续坚持这一原则,在纪法分开的前提下,在总则部分第四章修改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明确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档次、衔接程序和要求。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纪委监委执纪执法中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一起审查调查,必然要求审查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时,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要顺畅衔接。

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使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充分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

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在总则部分明确写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并在具体章节中将监察程序分解为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

除上述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制定或会同有关单位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规定,为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添砖加瓦:《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日益完善的制度体系对于构建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纪法顺畅贯通、法法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

健全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促进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

执纪执法贯通,主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纪法双施双守,实现党纪和国法有机、顺畅地融合适用,既要审查党员涉嫌违纪问题,又要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统筹法的内容;既要用纪律思维和语言,又要用法律思维和语言,促进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精准发力。

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实现有机融合是纪法贯通的基础和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条规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首次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写入国家法律规范,为将合署办公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次以中央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合署办公体制的基本内涵,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监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求做到集中决策、一体运行。

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执纪执法工作一体决策、一体运行,必然要求审查措施与调查措施贯通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15种调查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对各项措施的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不断完善审查措施和调查措施贯通运用的制度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必然要求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相融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则部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用两个条文概括了触犯刑法涉嫌犯罪,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以及违反其他法律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等需要纪法衔接的情形,做到了纪严于法、纪法贯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纪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

完善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机制,实现法法顺畅衔接

有效衔接司法,主要是指在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间,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之间,实现在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工作职责、案件管辖、权限措施、工作程序、证据要求、处置政策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各方面的顺畅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都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关于法法衔接的总体性要求。

管辖上的衔接是法法衔接的重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三十四条确立了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职能管辖上的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和互涉案件管辖的有关内容,为厘清监察调查职责边界,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在案件管辖上的协调配合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依据。

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法法衔接,必然要求在工作程序上顺畅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设“监察程序”一章,对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措施衔接等方面做出总体规定。《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就法法衔接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为确保办案衔接顺畅、程序高效推进提供了有效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设专节规定移送审查起诉事宜,明确监察机关在法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和程序,保证监察机关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有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在证据要求和证据标准方面与刑事审判相对接是法法衔接的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监察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在第四章设专节明确了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规则、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如何使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等内容,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高标准的证据要求规范和约束调查取证工作,保证监察机关调查获取的证据符合法定要求和标准,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项机制越来越完善,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制度保障。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9403人,已起诉7319人,制度优势正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报道(八)

夯实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梁八柱”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极大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这条道路、这套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巩固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深刻阐释了我们党实现自我革命的成功道路、有效制度。

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只有把自我监督的有效制度确立起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跳出历史周期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推动监督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了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

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健全党内监督体系,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

对于我们党而言,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党内监督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把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份文件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建立起以党章为统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主干、《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为支撑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督促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着力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公开发布,这是我们党针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制定的首个专门文件。该《意见》着眼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监督。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党中央于2015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巡视利剑越擦越亮,巡视定位越来越准确,任务越来越清晰,成为国之利器、党之利器。

发挥好纪委监委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既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2021年12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条例,是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内容全面系统,是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还有一系列有利于规范纪委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党内法规出台: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派驻监督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对于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能作用,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开始施行,这是一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法律。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直思考和谋划如何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在强化党内各方面监督的同时,更好发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强化国家监察,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2016年11月,党中央决定先行进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2017年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在全国各地推开试点工作的决定。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着眼点就是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2018年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包括五条内容,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确立了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2018年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了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监察法》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监察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贯彻了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几年来,监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其中很重要一项,就是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纳入了统一监督范围。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对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经党中央批准,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委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也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推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不断健全。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

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体系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由前期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进、积厚成势,逐步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探索深化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统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就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出总体要求。《意见》部署的五方面主要任务中,“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单列一条,明确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路径。比如,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促进各项监督贯通协同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陆续出台: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发布,就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指明方向;202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群众监督,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推动各项监督贯通协同,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

2021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专门谈到“窑洞对”:毛泽东同志在延安的窑洞里给出了第一个答案,这就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经过百年奋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我们党又给出了第二个答案,这就是自我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全面从严治党,打了一套自我革命的“组合拳”,形成了一整套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

THE END
1.[重要讲话]校纪委书记李昱在2016年中层干部教育培训班上的讲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治标入手,为治本赢得时间,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凸显,遏制腐败蔓延、形成https://www.hnfnu.edu.cn/info/1076/6232.htm
2.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撤销党内职务处分C.留党察看处分D.开除党籍处分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小程序搜题 你可能喜欢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分别给予处分。 A.个人所起https://m.ppkao.com/wangke/daan/48d998cd948a424ba5f0ad3cc1357b4c
3.山东:个别地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拜把子搞小圈子二是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对有关部门单位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分析十八大以来我省严明政治纪律工作情况,公开曝光5起谈话函询、纪律审查时欺骗组织对抗审查典型问题;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全省德廉和党风党纪测试重要内容,组织副处级至副厅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集中学习测试。三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16_08_26_372569.shtml
4.学习语着力推动正风反腐一体深化政治生态是检验我们管党治党是否有力的重要标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一项持久的工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xMzMyNjY4Mg==&mid=2247585037&idx=3&sn=ea4c9bb5c42252d4cdd7e1c54cec88eb&chksm=f874dc0dbb5373ee288f67f307f707aa341f0ae77024e8f1435e12f1c3826ab67f8c6cb2f06f&scene=27
5.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https://zyxy.mzlxy.cn/info/1117/2336.htm
6.党风廉政教育(第七十六期)党风廉政新华党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https://www.xinhuamed.com.cn/party/detail-3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