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条款与相应的罚则

1、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2、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范围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3、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医疗机构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5、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乘车路线:公交车B57、B307、BRT8、K106、K299、313路公交车市立三院站下车,K187、K188、529路市立三院西门站下车。

THE END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http://www.qdnzmyy.cn/a/zhiweibingke/kepujiaoyu/2024/1206/613.html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https://www.yxeyy.com/index.php?a=show&catid=35&id=2137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https://www.shuashuati.com/ti/25580ed968164ece81ab4c0ee22886cca2.html
4.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法律分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754981800504861092.html
5.规章制度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http://2yuan.xjtu.edu.cn/Html/News/Articles/2138.html
6.二期丨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问第(一)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https://bxszxyy.com/Html/News/Articles/107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