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起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发生,牵动着人们的神经。学生被欺凌不敢或不愿报告怎么办?如何从根源上防治校园欺凌?
—01—
推出校长信箱、AI报警系统等措施
防治校园欺凌
教育部日前印发通知,在本周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教育活动。今年要求各校组织的专题活动中,首先就指出了“校园暴力和学生欺凌防治”的内容。关于防治校园欺凌,各地出台不少举措。
■皮影表演
深圳福民小学组织了皮影戏社团进行了多场表演,通过讲述打架的故事,向孩子们普及校园欺凌。用这种有趣的形式,让严肃的话题变得更容易被孩子们接受。
此前有不少网友表示,小时候自己被欺负过,但并没有重视这件事,甚至不知道这是不对的,而即使至今,或许也还有学生不知何为“欺凌”。为了打消这种可能性,这所小学也组织了班会进行普及介绍。
■防霸凌校长信箱
华东师范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教授刘俊升表示,除此之外,一些定期的调查,或者匿名信的调查,都可能让校园欺凌被发现,被及时有效处理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AI报警系统
成都高新大源学校在厕所、操场、学校门口及楼道等隐蔽地点设置了AI报警系统,当有学生喊出“救命”或者“打人了”一系列的敏感词汇,报警器就会立刻报警,随即校园管理人员可在后台实时收到报警信息和报警位置,以便远程语音制止后赶来现场。
早在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就将学生间的欺凌和暴力行为称为“学生欺凌”,相比众所周知的“校园欺凌”一词,“学生欺凌”包含的位置范围则更广,暴力不仅隐蔽于校园中,还有可能在校园周边乃至回家的路上,防治难度仍然不小。
—02—
更该重点面向家长和老师
顾凯宪表示,很多被欺凌的孩子向父母暗示甚至明示过,但父母要么没当回事,要么打骂孩子“人家怎么不欺负别人就欺负你呀”;学校则将双方父母叫来,“各打五十大板”,好像解决了但其实什么都没解决。
来自华东师范大学的调研也在数据上佐证了校园欺凌事件家长知晓率低并不是局部现象。他们开展了一项针对70万名中小学生的调查,结果发现近20%的学生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欺凌,但家长知晓的不到10%。
顾凯宪在咨询中发现,许多遭遇欺凌的孩子,要么父母对他们不够关心,要么就是完全由祖辈隔代抚养;这些孩子在学校的表现也不突出,是老师很少注意到的“小透明”。当最初的求救信号没有被回应,他们对成人的失望就开始逐渐累积,直至放弃求助。
通过调查还发现,学生对于校园欺凌的报告意愿,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大幅下降。越高年级的学生,越感觉告诉老师和家长是打“小报告”,会“丢面子”,在同学中今后将更加难以立足,所以只好默默忍受。无论是被欺凌者还是旁观者,只要有人报告,都可能让欺凌提前终止。
华东师范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教授刘俊升:我们应该去鼓励孩子,发现欺凌要及时报告,但是如何做,如何去保护,如何让保护者免于被牵连,这些是我们在辅导过程中要教授给他们的。
—03—
校园欺凌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公安、检察机关尽早介入
为了防止校园欺凌从“小错”变成“大罪”,不光需要学校、家庭尽早发现,也需要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及时介入。
江苏扬州市邗江区一所初中,检察官孙道俊向家长、学生推荐了检察院推出的一款小程序,其中的校园欺凌一键报告功能,可以让家长、学生以匿名的形式,把欺凌的信息、图片、视频等,提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官孙道俊表示,校园欺凌不只打打闹闹,更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而公安、检察机关尽早介入校园欺凌事件,就是为了避免欺凌的步步加深,防止从欺凌变成违法,从违法变成犯罪,从小罪变成大罪。
法条链接
应对校园暴力,我们也需要法律的保护。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