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霸凌的孩子不愿意承认,看见的孩子不敢站出来指认”。这是电影《第二十条》的台词,深刻揭露了校园欺凌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电影中的学生在面对欺凌时,选择了反抗,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反而使自己陷入了更加危险的境地,令人惋惜。在现实中,更多的被欺凌者选择了不发声、不报告,学校则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漠视态度,为欺凌行为提供了温床,更令人心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首先,被欺凌者要学会拒绝,勇敢说“不”。事实证明,沉默不仅会让被害者一直处于消极情绪无法自拔,也会助长施害者继续实施欺凌行为的气焰。被欺凌时,被欺凌者可以适当地通过语言、肢体行为自我防卫。被欺凌后,被欺凌者应向父母、老师、同学倾诉和求助,情节严重的可以报案至公安机关,或求助群团组织、检察机关等。
其次,校园欺凌的知情者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能力范围内及时制止欺凌行为,通过告诉老师、家长或者其他成年人、及时报警等方式寻求帮助;在遇到被欺凌者倾诉时,安抚鼓励其勇敢向老师、家长等寻求帮助,为被欺凌者提供更多外部支持。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电影《第二十条》的案例,让我们更加深入思考了正当防卫与校园欺凌行为之间的关系。学生们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在面对校园欺凌这样的行为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只有了解掌握面对欺凌时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根本地提升自我防护意识与能力。
针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不当、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依法监督纠正;针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校园欺凌案件,在公安立案侦查阶段依法介入,监督校园欺凌案件有案必立、立案必查;针对校园欺凌防治机制和校园安全机制存在漏洞的,依托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制,提升校园欺凌线索的发现和处置质效,强化校园安全;针对因学校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不完善而造成学生损害等不良后果的,对于被害人以侵害人和过错学校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光明区检察院立足案件开展高质效综合履职,协同多方力量共建良好校园生态闭环。
持续发挥检察长、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融入式校园法治工作机制优势,从学生需求出发、从校园法治建设实际出发,着力提升法治课程内容质量,健全优化课程资源体系,不断创新授课方式,做实防治校园欺凌精品法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