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苗(律所供图,央广网发)
亲历者描述校园霸凌留下的心理阴影
张苗律师就是一个校园霸凌事件的经历者,在读中学的时候,班上就有人抽烟喝酒,经常欺负其他同学,一个同学因为智力问题,经常遭到嘲笑,被命令做一些出丑的事情,甚至还让他去欺负别的同学。当时霸凌一词还没有被广泛应用,虽然知道他们欺负同学不对,但是没有人敢站出来制止,同学们都是冷漠的旁观者。回想起中学生活的时候,总能想起那位被欺负的同学,真想在那时候帮他一把,也曾多次为自己当时的不勇敢后悔过。
在做律师后,经常有人咨询张苗:我的孩子在学校被欺负了,被同学们起外号、勒索、威胁、殴打、侮辱、故意撕坏书本、砸碎手机、被人带头孤立、在网络上被造谣等。面对这些咨询和诉苦,张苗一直有种深深的无力感,只能把更多的法律知识和如何维护自身安全的办法告诉他们,希望帮助一个算一个。也希望能够通过普法宣传,让霸凌者了解自身的法律风险,从而了解法律,敬畏法律,对自己和他人的人生负责。
霸凌者共性分析及所涉法律风险
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苗认为,霸凌者往往具有以下共同特点:原生家庭不和谐,父母离异或者亲子关系异常、性格孤僻、嫉妒他人等,通过欺凌以达到心理上的平衡,但是这样长此以往,就可能会种下一颗堕落的种子。他们一般性格偏执、掌控欲强、脾气暴躁、习惯用武力解决问题。霸凌者除了会对被霸凌的孩子产生身心上的影响,同时自身和监护人也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苗表示,欺凌者如果故意毁坏财物,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正式施行,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二周岁。结合校园霸凌常见的行为方式,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校园霸凌尚不构成犯罪的,欺凌者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的,通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欺凌者不满十四周岁的,虽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了多种应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是校园霸凌中用语言、网络捏造事实、散播谣言、殴打他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校园霸凌心理及如何心理疏导
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苗对记者说:“十几岁的孩子大部分已经进入青春期,身体和心理都产生了较多的变化,主观意识上寻求存在感,爱表现。但主要原因还是很多地方的校园普法力度不够,没有专业的老师或者组织机构能够给孩子们进行普法教育和心理疏导,尤其近年网络信息发达,很多孩子比以前有更多渠道接触社会信息,学好和学坏就是一念之间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