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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李毅中出席并主持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

安全生产现状、发展趋势和对策措施

李毅中

(2007年2月13日)

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与大家就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围绕以下三个问题,谈一些认识和看法:一是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二是国外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和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三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安全生产现状

(一)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初步建立

一是“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提出“安全发展”是我们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着力点和切入点,必须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同时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遵循这一指导原则,“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明确了奋斗目标。

二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再到目前的12字方针,反映了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认识的不断深化。这一方针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重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三是以“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为内容的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政绩、业绩考核。

四是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法制建设方略。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些问题特别是非法违法、违规违章问题,积弊已久、积重难返,有的已经成为“痼疾”。必须严刑峻法、依法严惩,治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以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尽快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五是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建立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安全生产参与监督机制。安全生产工作是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事业,必须调动全党、全社会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全民安全素质,形成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重特大事故查处结果等,要让人民群众知道、向社会公布,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

(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完善

目前已有一部主体法即《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21个省(区、市)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建章立制工作也有很大进展。目前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安全生产政策体系趋于形成

2005年底,鉴于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种种历史和现实问题,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治本的同时,要在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宏观调控、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监管和应急体制等方面,采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抓紧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各种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四)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互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目前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和国资委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工作;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4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卫生部负责职业病诊治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同时保留了儿童、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到2006年底,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市(地)、以及92%的县(市),已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全国有9个省市、156个市地和1197个县,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全国共有监管人员约5.5万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以及“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完善。

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方面,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全国有17个省(区、市)建立了专门机构。在目前国家发布的25个应急专项预案中,安全生产预案为9个,占36%;在80个部门预案中,安全生产预案为22个,占27.5%。各省(区、市)都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央企业预案覆盖率已经达到100%。正在抓紧建设26个矿山、20个危险化学品国家级救援基地;消防、海上搜救、铁路、民航、电力、核工业等救援基地和救护队伍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正在形成。2006年救援矿山事故2614起,1255人经抢救生还;海上搜救1620次,成功救助16753人。

(五)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趋势

(六)用两分法、两点论看形势,增强紧迫感

一个时期来的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国人民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反映我国安全生产水平的一些相对指标还比较落后。一些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频发的现状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分别上升16.2%和24.3%;煤矿、建筑施工等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一些地区安全状况还不稳定,某些时段事故反弹。一些省区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上升。2006年10、11两个月,一些省市非法违法现象回潮、抬头,相继发生多起特大、特别重大煤矿和道路交通等事故,造成局部性、阶段性被动。

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概括起来:

------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烟花爆竹小作坊、建筑施工包工队、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体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现象突出、管理混乱,甚至无视监管;一些国有重点煤矿等大型企业基础薄弱,管理滑坡。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忽视安全,盲目追求产量效益,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营的现象增多。

------一些地方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存在层层衰减问题。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公信力,在少数地方有逐级弱化的现象。个别工作人员对煤矿整顿关闭以及国家和上级政府已经作出的决策,认识上有差距,行动上消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个别人员甚至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充当非法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一些地方的安全监管机构尚不健全,职责不清晰,力量不足,基础薄弱。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仍然存在。面对艰苦繁重的任务,畏难情绪有所滋生。

------影响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国家宏观调控虽然作用巨大,但调整产业结构、改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等,其效果的显现需要有一个过程。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问题,特别是那些深层次、历史性问题,很难在短期内根本解决。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采取的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之策,要贯彻落实见到明显成效,尚需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总的看,目前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防范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还比较脆弱。此外,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旺盛,也加大了安全生产的压力。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处在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突出表现为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在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我们要坚持两分法、两点论,既要看到事物总体发展趋稳、趋好的一面,又要看到发展过程中阶段性、局部性问题以及潜在危机。

一方面要看到成绩,认清在党和国家领导下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的必然趋势,坚定推动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信念,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一个时期来的工作实践表明:只要我们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坚定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扑下身子、真抓实干,就一定能够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夺取安全生产的较好成绩。任何悲观失望、无所作为的错误观念和思想认识,都是没有道理、不足为训的。

另一方面更要看到差距和问题,认清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加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工业化进程中的安全生产,既是一项紧迫现实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全民安全意识的增强,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条件的彻底改善,重特大事故的有效遏制,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都要经过一个持续努力、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坚决防止和纠正盲目乐观、麻痹松懈等不健康情绪,警示高悬、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言危思进,更加认真扎实地做好下一步的工作。

二、国外情况和我国安全生产发展前景

(一)安全生产是工业化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目前全世界就业总人数为27亿人,每年因职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约21万人(指劳动者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不包括交通事故和职业病死亡),由职业事故和职业危害引发的财产损失、赔偿、工作日损失、生产中断、培训和再培训、医疗费用等损失,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4%。

世界各国既采用事故死亡人数的绝对指标,也采用反映事故死亡人数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对性指标,如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百万工时事故死亡率,以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等,来反映国家地区或某些行业领域的安全状况。如果这些指标居高不下,则意味着为经济发展付出了高昂的生命代价。

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近20年来世界各国均呈下降趋势。1990年大部分国家在15左右,2000年平均降至10以下,2002年降至8以下。但是各国情况很不均衡。先进工业化国家10万人死亡率普遍较低,目前平均值为4左右,其中英国最低,在1以下;澳大利亚其次,由1992年的7下降到2002年的2;德国居第三位,自1990年的5.1下降到2002年的2.9;美国由1992年的5.3下降到2002年的4.2;日本2002年为4.5。发展中国家一般在10以上,其中巴西为15左右,非洲等经济相对落后国家则更高。同口径测算,我国目前为9左右(图5,不同国家地区10万人死亡率原图9)。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折算为人民币,英国由1990年0.04降至目前0.02;日本由1990年的0.07降至目前的0.05;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均在0.04-0.06之间。发展中国家则普遍较高,韩国目前为0.6,我国2004年为0.86,2005年为0.7,2006年为0.558(表2,主要国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原表2修改)。

采矿业、建筑业和运输业是各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较多的行业领域,约占全部事故死亡的50-60%。因此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对降低事故死亡起着重要作用。先进工业化国家已普遍形成了服务业比重很高、工业和制造业比重其次、农业比重很低(平均约占5%)、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较少的产业格局。2001年美国采矿、建筑和运输业等行业的从业人数,仅占总从业人数的15.4%,尽管这3个行业的10万人死亡率分别为24、12和11(表3,美国各行业10万人死亡率,原表3),远高于其它行业,但由于服务和金融等低危险性行业就业人数占较高比重,使得总的10万人死亡率较低,平均为4.2。

(二)先进工业化国家普遍经历了从事故多发到逐步稳定、下降的发展周期

研究表明,安全状况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非对称抛物线函数关系(图6,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变化关系,原图10),大致可划分为4个阶段:一是工业化初级阶段,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二是工业化中级阶段,生产安全事故达到高峰并逐步得到控制;三是工业化高级阶段,生产安全事故快速下降;四是后工业化时代,事故稳中有降,死亡人数很少。

日本1948-1960年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300美元增到1420美元,年均增长15.5%,事故也急剧增加,13年间职业事故死亡率增长了146.1%。1961-1968年处于工业化中级阶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420美元增加到5925美元,事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控制,但在工业、制造业就业人口仅5000万人左右的情况下,职业事故死亡人数仍在6000人左右的高位波动。1969-1984年进入工业化高级阶段,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到2635人,平均每年减少5.2%。之后,日本进入后工业化时代,事故死亡人数保持平稳下降趋势,2002年为1689人(图7,日本事故死亡与GDP发展变化趋势,原图11)。

美国是产煤大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较好,51%为露天矿,但其煤炭工业也经历了事故多发阶段(图9,英国工业事故、美国煤矿事故、日本职业死亡人数变化趋势,原图12)。1900-1907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6%,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也从1489人猛增至3242人,1907年百万吨死亡率高达8.37。1900-1910年的10年间发生了10起1次死亡百人以上事故,1908-1930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8%,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减少到1930年的2063人,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降至3.56,事故逐步得到控制并开始下降。1931-1960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16%,安全生产状况也明显好转,到1960年煤矿死亡420人,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为0.95。1970年后事故继续减少,但1972年发生了1起死亡125人的煤矿事故。美国目前年产煤10亿吨左右,死亡约30人,百万吨死亡率0.03。

英国、德国、法国等工业化国家的安全生产,也都经历了从事故多发,到下降和趋于稳定的过程。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上世纪60年代以后是其经济快速增长期和调整稳定期,10万人死亡率在经历了20多年的波动后,1992年后开始出现下降趋势(图9,巴西职业10万人死亡率变化趋势原图13)。

安全生产的这种阶段性特点,揭示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快速增长的特定区间时,生产安全事故也相应地较快上升,并在一个时期内处于高位波动状态,我们把这个阶段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所谓“易发”,是指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较多。这个期间,一方面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产活动和交通运输规模急剧扩大;另一方面安全法制尚不健全,政府安全监管机制不尽完善,科技和生产力水平较低,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教育与培训相对滞后,这些因素都容易导致事故多发。

(三)建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呈现出的一些规律特点

建国57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在曲折中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事故高峰期(1958-1961、1971-1973、1996-1998、2001-2002)(图10,1953-2006年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原图1修改)。通过对各个时期、各个阶段事故伤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

一是事故总量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上升。从大致走势看,建国以来事故死亡人数呈上升态势。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出现了“拐点”,当年在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增长背景下,事故死亡人数开始下降。从事故死亡指数曲线分析,1953-1976年波动幅度较大,1978年后波动幅度相对较小(图11,事故死亡人数指数与GDP增长率变化趋势原图3修改),死亡人数指数波动幅度与GDP增长率的变化具有统计学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比较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为安全生产平稳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反映事故死亡人数与经济活动关系的一些相对性指标持续下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图12,1981-2006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变化原图4修改)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图13,1978-2006年我国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变化原图5修改)以及工矿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图14,1953-2006年我国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变化原图6修改),呈逐年下降趋势。这表明随着安全法制的健全和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大,我国安全生产确实在不断地加强和改进。

三是特别重大发生频率呈增加态势(图15,1953-2006年我国工矿企业30人以上事故起数原图7修改)。这种现象表明,随着生产规模扩大、生产集中化程度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增加等,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几率随之增加;而劳动生产率低下,规范的生产经营秩序尚未建立健全,也加大了重特大事故风险。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

(四)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奋斗目标

2004年初国务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奋斗目标:第一阶段:到2007年即本届政府任期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第二阶段: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完成之际,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第三阶段:到2020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依据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十一五”期间要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奋斗目标,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规划“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目前这两个指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百万吨煤炭死亡率,已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公报。

上述目标,体现了党和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心,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全党、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

(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利因素

还要看到,我国安全生产具有政治、制度优势和后发优势。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政治保证和思想保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可以集中力量、集结各类资源办大事,攻克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借鉴先进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教训,可以取长补短、后来居上;通过总结我们自己的实践,可以更好地认识把握安全生产规律。目前我们在安全法制、体制、机制、责任制、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已经探索和积累了许多经验。相继发生的一些重特大事故,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惨痛教训,更显珍贵,促使我们深刻反省,从制度、管理、技术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安全生产工作挑战与机遇并存。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各级党委政府,依靠人民群众,依靠企业,党和国家提出和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所普遍经历的安全生产周期,也是可以缩短的。

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安全生产摊子大、任务重。煤矿整顿关闭第一阶段全国关闭了5931处煤矿;2006年关闭17578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1693个危化品生产企业,1165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撤销了1877户建筑企业的施工资质、停止了14211个无证单位的施工。到2006年底,全国仍有各类煤矿约1.9万处,非煤矿山9.74万处,危化品生产企业2.1万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5800家,建筑施工企业7.17万家。全国各类机动车保有量1.44亿辆。加油站7万多座,铁路与公路交叉道口1.44万处。每天民航起落飞机1万多架次,内河和海上飘泊行驶大小船只150多万艘(表5,2006年底全国工矿等企业数原表5修改)。安全工作要做到万无一失、几万无一失,任务重、难度大。同时,我国又是一个正处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大。必须从国情和安全领域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年”和“攻坚年”。落实年:就是要在抓落实上继续狠下功夫,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已经做出的决策部署,已经明确的方针原则,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攻坚年:就是要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深入开展各个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加快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第一杀手”和“重灾区”问题,下决心攻克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影响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难点问题。通过努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减少事故总量,完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确定的到2007年的目标任务,推动和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稳定好转的基本标志:“稳定”,就是要使全国、全年的工作保持一个平稳的走势,不反弹、不回潮;“好转”,就是各地区、各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继续向好的方向转化,各项指标继续下降。一是绝对指标。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要在2006年的基础上下降1.3%,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比2006年下降3%;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下降3%。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火灾事故力争下降。二是相对指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要降到0.51,下降8.6%;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到3.17,下降4.8%;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降到5.7,下降8.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1.923,下降5.8%。

在对待2007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上,既要注意防止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又要注意防止畏难厌战、止步不前。一方面要看到,2006年事故下降幅度较大,加上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安全生产的压力加大,在这个基础上继续下降确有一定难度,需要艰苦努力、扎实工作;另一方面又要认识到,事故总量和各项指标保持一定的下降幅度,是推动和实现“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基本标志,各种因素都决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前进、不能后退,也不能满足现状、固步自封。

为完成2007年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将采取以下8个方面的对策措施:

(一)唱响“安全发展”,用“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确立,为加强安全生产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提供了强大动力。2006年以及一个时期来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取得较好成效,最重要的就是通过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加深了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的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认识,初步形成了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用“安全发展”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把握规律、指导实践,有力地推动了工作。

用“安全发展”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重在抓好以下4个环节:

一是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践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的自觉性,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着力点和切入点之一,真正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摆到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主要领导要继续亲自动手抓。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自觉用科学理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实践,提高各级干部领导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减少盲目性,增强主动性和工作的实效性;把安全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安全生产的普遍规律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创造性地抓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不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和文件中,而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要认真实施安全发展规划,抓紧落实规划已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大项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颁布实施以后,各地区、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十一五”规划以及改革发展规划,也都纷纷设立了安全生产专节或者专篇,明确了与国家规划相一致的指标和目标,做到有目标、有项目、有资金、有措施、有支撑体系。个别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等指标尚未纳入规划的省份,正在抓住目前地方召开人代会和规划中期调整的机会,予以补充完善。目前已经进入“十一五”第二个年头,列入规划的主要灾害治理、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科技攻关等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要抓紧启动。

(二)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落实到位

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两个主体能否强化,两个负责制能否落实到位,直接决定着一个地方或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成效。

从政府的角度讲,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发展经济是政绩,安全生产也是政绩。必须把安全生产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政绩业绩考核,逐级抓好落实;要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管,重大隐患要胸中有数,重大问题要亲自动手抓,确保一方平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行业管理等部门是政府监管主体的组成部分,必须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彻底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切实履行好监管监察、行业管理等职责。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直接掌握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广泛监督,确保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企业领导人和经营者要依法依规,自觉保证和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加强改进安全基础管理,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排查和治理隐患,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坚决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三)坚持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是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上动真从严,维护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社会上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一些批评,认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一些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执行力、公信力不足,说了不算,贯彻不下去,落实不了。这种情况,与现行安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关系,但主要的还是监管、执法主体履行职责不到位。中纪委、高检院、高法院、监察部、司法部和安监总局,对10省市近两年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发现一些地方确实存在着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等现象。为此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不仅要严惩事故直接责任者,同时还要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对不能认真履行执法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以行政“不作为”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是把安全标准作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来抓。先进工业化国家普遍重视标准工作。德国每年大约制定修订1500个标准。相比之下,我们这方面的工作比较落后。目前煤炭、化工、建材、轻工、石油等12个行业共有各种标准29698个,涉及安全生产的标准为1154个,其中52%为1990年之前所制定,2001年之后制定和修改的仅占9.8%。现存标准中,有的已经十数年甚至数十年没有修订,与安全生产实际相脱节,形同虚设。2006年我们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和防尘防毒七个分会,以高危行业急需的标准为重点,争取每年制定修订100-150部安全标准,经过努力,在高危行业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安全发展

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法国、俄罗斯等均设有国家级的安全技术研发机构,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控制重大灾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运用多分支羽状水平井等先进技术进行瓦斯抽采,把高瓦斯矿井变成低瓦斯矿井,既有效利用了煤层气这一宝贵资源,也较好解决了煤矿安全生产“第一杀手”问题。西方国家依靠科技进步保障安全生产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我国在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都把公共安全列为重点领域和重大专项。

一是加快安全科技重大项目、重点课题研究攻关。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防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等重大研究项目,已经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特种工业设备重大事故灾难的监测、预警、防治、应急救援技术,高危职业危害预防技术等方面,也要组织开展重点科技攻关。

二是研发集成先进技术装备,为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建立安全技术示范工程,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研发、集成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2007年,要以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冲击地压连续监测、危化品及长途客运车辆安全监控、建设工程项目系统安全管理等为重点,推广一批技术成熟、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

三是发展教育、加强培训,化解安全专业人才危机。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人才缺乏,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以煤炭为例,全国原有15所煤炭院校,除中国矿业大学之外,1998年之后相继换了牌子,将原来的采掘工程、通风安全、矿山机电等专业进行了撤并改造。据对其中9所原煤炭院校统计,每年到煤炭行业就业的不到900人,不及毕业生总数的10%。东北地区一些国有大矿,连续多年没有进入煤炭专业本科毕业生。为解决这方面问题,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会同安监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实行校企联合办学,对口专招、订单式培养,设立艰苦专业奖学金和助学金。2006年12所原煤炭院校招收煤矿主体专业学生17461人,比2005年多招5192人,增加42%。下一步要稳定这些政策,继续扩大煤炭院校煤矿主体专业招生规模。同时,还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稳定国有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制度,探索实行小煤矿、小企业招工进入劳务市场。

(五)继续推进安全生产源头治本、政策治本,抓紧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

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社会管理、经济管理能力的综合反映,影响制约我国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为此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科技进步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要素落实到位,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一个时期来的实践表明,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符合国情、切合实际,治之有力、行之有效,应予以全面贯彻落实,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政策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特别是要加大政策治本力度,充分发挥经济政策的导向作用。

二是要用好国债资金扶持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的政策。在积极争取下,国务院已决定在连续两年进行扶持的基础上,2007年再投入30亿元国债资金,继续扶持国有重点煤矿补还安全欠帐、治理重大隐患。国家煤监局正会同发改委进行项目筛选,争取一季度确定下来,二季度开始实施。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也要及早筹措、及时到位。

四是要探索采取更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如理顺煤层气开发利用体制机制,落实减免税收等扶持政策,排除煤层气发电上网政策障碍,调动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积极性;实行煤炭完全成本政策,严格小煤矿税收征管,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行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等。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前,地方可以先走一步,制定出台一些地方性政策。近年来各地在实行重奖重罚、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等经济政策上做出了积极探索,希望继续从地区实际出发,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加强社会监督

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在意识形态领域和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综合反映,包括了一定社会的安全价值观、安全判断标准和安全能力、安全行为方式等。安全文化建设,则是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为目标,而组织开展的一系列宣传疏导、培训教育活动。当前在安全文化建设上,要做好五件事情:

二是强制性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任职和上岗作业。把安全技能培训纳入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安全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所有中小学都要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

三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媒体要宣传安全生产可信可学的好典型、好经验,揭露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曝光重特大事故。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企业要发布公告。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隐患和事故要彻底核查,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四是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工会要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安全健康权益。职工群众在发现安全隐患后,有检举揭发权;在危及安全情况下,有拒绝作业权;受事故伤害后,有索赔权。

五是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把安全文化落实到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和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七)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在瓦斯治理工作上,要深入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7项措施和晋城现场会精神,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根治瓦斯隐患,实现较大幅度降低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目标。继续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提高抽采和利用率;加强高瓦斯、高突矿井监测监控,进一步提高低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率,已安装的系统要加强运行维护、切实发挥作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矿井机电管理,保证供电用电安全,严防不规则停送电、停送风引发事故。

在整顿关闭工作上,要实施“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2部委局的《通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破除阻力、强力推进,为“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打下坚实基础。继续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按照国办《通知》明确的16种煤矿,再次确定关闭名单;2006年底已经公告的1927个矿井,一季度必须关闭到位,其余应关闭矿井年内要早关快关、争取主动。严格煤炭资源、各类证照、火工品等的监管,打击非法开采,严防关而不死、死灰复燃;要规范煤炭资源整合,防止和纠正以整合为名拖延和逃避关闭,促进煤矿企业的改造重组;严格新建项目安全核准,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落实煤矿井下定员规定,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加强对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积极实施“管理强矿”战略步骤,抓紧出台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严格实行采矿许可和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实现源头治乱;清理整顿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坚决把危化品事故上升的势头压下来;以传统产区和“禁改限”城市为重点,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水利、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各行业领域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约占全国事故总量的78%,道路交通安全尤其要高度重视。要继续打击非法载客,治理超载超限,严格城乡交通运输市场准入,继续实施公路安保工程,推广重点车辆安装GPS和行车记录仪,加强农村交通管理,针对重点人群搞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八)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监察队伍自身建设。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理顺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都要建立健全能够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总结各地的成功做法,推广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采取有效方式落实乡镇对工矿企业安全监管职责。要加强监管监察系统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建立数据资料档案和台帐,规范省局、分局基础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掌握开展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所必须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等,提高履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深刻记取忻州煤监机构违规集资建房购车的教训,从严治内,规范与监管监察对象的关系,维护良好的队伍形象。

THE END

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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