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的基本要素

国防的主体,是国防活动的实行者。就法律的角度而言,国防的主体是国防权利的享有者和国防义务的承担者,也是国防法律的遵守者和实施者。从这个意义上看,国防的主体首先是国家。但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是由各类组织和各种人员组成的实体。因此,组成国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是我国国防活动的主体。因为他们都享有一定的国防权利,履行一定的国防义务,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法律和法规。

2.国家

3.国家机关

4.武装力量

武装力量是国家各种武装组织的统称,是国家或政治集团执行其对内对外政策的主要暴力工具。国防建设以武装力量建设为主要内容,国防斗争以武装力量运用为主要手段。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为了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利益,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战争,都重视保持一定规模的武装力量,并根据本国情况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改进武装力量的组织结构,调整编制体制,更新武器装备,提高整体素质,使其既有威慑能力,又有实战能力。各国武装力量的构成不尽相同,一般由常备军、预备(后备)役部队和武装警察性质的部队构成。有些国家还有民兵等群众性武装组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人民解放战争中和新中国成立后,创立并始终坚持适应人民战争需要的主力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后来,为适应国防需要,这一体制又有所发展。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它们各自肩负不同的职能,共同抵御侵略,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

5.政党

6.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群众性的组织。我国的社会团体较多,主要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它领导着中国各地区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中国工商联合会,是全国各类工商业者组成的人民团体。各个社会团体是将广大人民群众与党和国家紧密联系起来的重要纽带,在过去的反侵略战争中曾经做出过巨大贡献。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就曾发挥过青年先锋队的作用。抗美援朝战争中,各社会团体积极配合共产党的领导,动员各个阶层、各个行业的爱国人士、人民群众支援前线,参军参战。在当前的国防活动中,各个社会团体仍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例如,工会、工商联组织对于国防科研生产,学生联合会对于国防教育,共青团对于武装力量建设,都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7.企事业组织

8.公民

(二)国防的目的

概括而言,国防的目的,就是要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和安全。换言之,从行为上看,国防应当是一种为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统一、保卫国家领土、保障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活动。

1.捍卫国家的主权

(1)国家主权的构成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的主权,系指该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按照近代国家的概念,国家和主权不可分割,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主权具有两重性,即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对内,它是一种统治权,对外,它是一种独立权。主权的这种两重性,也是紧密联系、不容割裂的。

2.国家

武装力量是国家各种武装组织的统称,是国家或政治集团执行其对内对外政策的主要暴力工具。国防建设以武装力量建设为主要内容,国防斗争以武装力量运用为主要手段。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为了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利益,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战争,都重视保持一定规模的武装力量,并根据本国情况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改进武装力量的组织结构,调整编制体制,更新武器装备,提高整体素质,使其既有威慑能力,又有实战能力。各国武装力量的构成不尽相同,一般由常备军、预备(后备)役部队和武装警察性质的部队构成。有些国家还有民兵等群众性武装组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人民解放战争中和新中国成立后,创立并始终坚持适应人民战争需要的主力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后来,为适应国防需要,这一体制又有所发展。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它们各自肩负不同的职能,共同抵御侵略,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

(2)国家主权的对内属性

(3)国家主权的对外属性

(4)国家主权的内部关系

国家主权内部的两个方面—对内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是不容分割的有机统一体。首先,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互相渗透,彼此包含。在对内统治权中,含有不容他人干涉和染指的意义;在对外独立权中,也含有自主处理本国事务的内容。其次,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互相作用。一方面,对内主权决定并派生出对外主权,没有对内统治权,就不可能存在对外独立权,如果对内主权受到颠覆和破坏,对外主权必然遭受践踏和蹂躏;另一方面,对外主权反映并维护对内主权,如果对外独立权受到侵犯,国家的对内统治权必然遭到干扰和破坏。

在国家主权的构成中,国家建立、发展、使用国防力量的权力,既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亦是国家主权的保障手段。国防必须保障国家完全、充分地行使主权,但其侧重点,在于保障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因为国防的矛头,主要指向外来侵略;国防的任务,主要是保障国家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和破坏。

(5)国家主权与国际法

捍卫国家主权独立,与国际法的原则也是一致的。国家主权原则本身就是国际法的根本原则。当然,在国际法中,一国的主权并非绝对不受限制,例如外国商船在国家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就是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所设的限制。国家还受到其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的特殊限制。但是,所有这些限制,必须是对等的,而不是单方面的;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是相对普遍适用于有关国家的,而不是专门针对某一国的。中国历史上曾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既损害国家主权,也违背国际法准则。这些条约之所以被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就在于当时的国家贫穷、落后,没有防卫能力。今天,站起来的中国人民发展自己的国防,就是为了不让历史的悲剧重演。一个国家的主权一旦被剥夺,其他的一切,包括国家尊严、领土完整、传统的生活方式,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等,统统无从谈起。因此,捍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始终是国防中第一位的、根本的目的和任务。

2.维护国家的统一

(1)国家统一的涵义

(2)维护国家统一是国防的职能

国防要维护国家统一,就必须担负起台湾和大陆统一的职能,不管是采取和平方式,还是采取暴力方式,国防的职能作用都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希望通过和平方式、“一国两制”的方式来解决两岸统一问题。但我们在台湾问题上不能做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诺,这并非针对台湾人民,而是针对任何企图插手我台湾问题的外来势力。不管世界风云如何变幻,我们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团结、统一和稳定的坚强意志,是决不会动摇的,我国的国防要为此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的人口大国。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发展历史证明,民族的团结和统一既有利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和发展,也有利于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我国的民族政策,重视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心、照顾和支持少数民族的成长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少数民族发展的自治和优惠政策。总的看来,各民族的关系是融洽的。但是,由于国际气候的影响,特别是外国敌对势力的插手、干涉,使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与外国势力相勾结,时而蠢蠢欲动,企图制造民族纠纷,分裂国家。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干扰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局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而且威胁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4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反对国家和民族的分裂,是党的一贯主张,是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国防的一项职能。当外国敌对势力插手我国的民族事务,破坏我国的民族团结,危及国家的安全时,国防力量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发挥其维护国家团结、统一和稳定的职能作用。

(3)国家统一与国家主权

国家的统一与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都有着紧密的联系。第一,国家的统一与主权。在不统一的状况下,国家不可能完整地行使其主权。只有实现了国家的统一,才能保证主权的独立和完整。第二,国家的统一与领土。一个统一的国家,其领土无疑应当是完整的。但领土完整的国家却并不一定是统一的国家。从反对外国干涉的角度说,捍卫国家统一,制止分裂行为,历来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这在国际法上也是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原则。但从国家的要素来看,分裂后的国家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当国家的统一遭到破坏之后,有可能引起领土上的纠纷,进而导致动乱。这一点可以从苏联、南斯拉夫等国家变化后的情况得到证明。第三,国家的统一与安全。从整体上看,国家不能统一,本身就是一种不安全的状态,至少是一种潜在的不安全。因此,捍卫国家的统一,必然是国防的重要任务。

3.保卫国家的领土

(1)国家的领土

(2)领陆

(3)领水

(4)领空

(5)领陆及领水的底土

系指国家主权范围内陆地以下的底土和领水的水床及底土,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有些学者称之为国家的地下领土。

4.保障国家的安全

(1)国家安全的意义

国家不仅应当拥有一定的领土,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且必须有一个安全的内外环境。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正常生存与发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和平、稳定的状态,不仅难以建设和发展,而且生存也会受到威胁。因此,维护国家的安全,也是国防的主要目的之一。国家安全面临的威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外部,一是内部。对外,一旦国家遭到外来侵略,安全受到威胁,国防就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能,抵御和挫败外来侵略和颠覆,确保国家的和平、稳定状态。对内:当国内敌对分子勾结外国敌对势力进行武装暴乱或者叛乱等,危及国家安全的时候,国防力量就要采取措施,防止和平息这种内外勾结的暴乱,保卫国家和平。

(2)保障国家的生存

(3)保障国家的发展

国家的安全,还表现于国家的发展得到可靠的保障。生存与发展是国家的两大利益,二者存在着有机联系。生存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生存的条件。当今世界,一个民族的经济、文化、科技等诸方面如果得不到发展,长期落后,便注定要挨打。没有发展便没有安全,便难以生存。因此,国防要全面维护国家的安全,就必须维护国家的发展利益。国家的发展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它是国家利益的基础,表现为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防是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而经济发展又是国防建设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国防要通过自身遏制和抵御外来侵略与颠覆的功能,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安全条件。在目前,我国国防主要应当能够对付中、低强度的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能够抗击来自陆上、海上和空中的入侵,能够平息外部势力挑起的任何旨在分裂民族、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的完整统一的暴乱、动乱事件,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安全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防需求对经济发展还起着刺激和促进作用,国防经济对民用经济具有支援作用,国防科学技术能够带动整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一向重视发挥国防工业和国防科学技术的优势,发展军民兼容的科学技术和产品。例如和平时期大部分国防工业部门实行军转民,国防工业中的民用产品生产逐年增加,民品产值占国防工业总产值的比例逐步上升,从1981年到1986年5年间,从16.3%上升到56.7%。建国以来,国防科技工业与有关部门共同研制出新型材料1.3万多项,军用机电产品1.6万多项。海军、空军还出动舰船、飞机等支援地方进行远洋科学考察和飞播造林等,积极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4)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

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这是宪法赋予我国武装力量的神圣任务。只有在和平环境下,人民群众才能正常生产,劳动生产率才能不断提高,劳动产品才能不断丰富,国民经济才能不断发展。在敌人侵略、颠覆我国的时候,国防可以抵御侵略、粉碎颠覆,这是保护人民和平劳动的一个方面;平时,国防实力可以镇摄敌人,遏制战争,这是保护人民和平劳动的另一个方面。此外,50多年国防力量建设与运用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当强大的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风暴、火灾)突然袭来时,我们的国防力量,尤其是国防力量的骨干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作为一支组织严密、高度机动、战斗力很强的抢险救灾力量,充分发挥了人民保护者的作用,为保护人民利益作出了突出贡献。

(5)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重视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历史昭示我们,是否具有海洋观念,重视维护海洋权益,对于国家民族的兴衰荣辱至关重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海洋的地位日益上升,开发海洋已成为沿海国家发展经济,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条件。毫无疑问,海洋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海洋,大力增强海洋观念。1990年12月1日江泽民同志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事战略指导的中心问题,还是要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和社会秩序。他的话指明了维护海洋权益在我国新时期国防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海疆有着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海洋能源、海洋化学资源,滨海旅游、沿海空间及水文气象资料等。其中仅近海渔场便有280万平方千米(合42亿亩),各种鱼类1500多种;海洋石油地质储量可达约50-330亿吨;潮夕、波能、热能等海洋能源总储量约为4.3亿千瓦。对于别国掠夺我国海上资源的行为,我们绝不可等闲视之。要按照我国宪法的要求,维护我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大力建设巩固的海防。

(6)巩固和提高国家的国际地位

(三)国防手段

1.国防手段的涵义

(1)军事活动

①军事手段的作用

②军事手段与其他手段

军事手段之所以成为国防活动中的主要手段,不仅仅在于它自身拥有巨大的能量和独到的作用,而且在于它能够作为各种非军事手段的有力后盾,强化各种非军事手段的国防功能。例如,军事和宣传。只有军事手段的存在加上宣传手段的运用,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各种形式的外来侵略和战争起到遏制作用。一个国家纵然幅员宽广人口众多,但若是没有强大的军事手段,即使向国际再三申明维护主权领土完整的决心,仍不能避免被侵略被欺凌的命运。再如,军事和外交。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最普遍的莫过于边界领土的归属和境外(主是经济专属海区)经济权益的纠纷两大类,这两类矛盾的常见手段是外交谈判。但这种谈判一般都是在矛盾趋于激化已酿成冲突事实的状态下才开始进行的。为了争取有利的谈判态势,有的国家往往采取军事手段造成既成事实,然后在有利条件下讨价还价。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实力为后盾进行谈判。有了强大的军事手段作后盾,不仅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给谈判增加讨价还价的筹码,而且必要时可以显示或使用军事手段以保持和巩固有利态势,迫使对方接受于己有利的条件。

(2)与军事有关的政治活动

①政治与国防

政治手段作为国防手段之一,并不是说在整体上政治从属于国防。这里的“政治”,仅指“与军事有关的”一种国防手段,而不是政治本身的全部涵义。政治与国防关系密切。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主权,是政治的第一需要;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领土,是政治的物质前提;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发展利益,是政治的根本追求。国家政权、政治制度也要靠国防力量来捍卫。另一方面,政治对国防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国家的政治需要,决定国防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类型;国家的政治指导思想和路线,决定国防的方向、方针和原则;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国防的根本体制;国家的政治素质,制约国防的客观效应。其中,构成国防手段的政治活动主要有:政治制度建设、政治思想工作和政治宣传。

②政治制度建设

国家的政治制度不仅决定着国防领导体制,而且有些政治制度的内容本身就是国防制度的组成部分。例如,我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这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等国家机构的职权,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国防方面的职权。不断完善各级国家机关的国防职权,本身就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经济体制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正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一些政治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就包含国防方面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有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的提名、选举、罢免以及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国防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外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的规定等,这些条款的制定与实施,也是国防法制的组成部分。

③政治思想工作

国防建设和斗争,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要在各行各业开展各种各样的工作。其中的政治思想工作,是国家和执政党的政治宗旨及要求在国防领域得以实现的保证,也是确保整个国防事业的政治方向不偏离,做好国防领域各项工作的有效手段。国防活动中的政治思想工作,旨在鼓舞民心士气,调动积极因素,努力实现国家政治赋予的国防目标。古今中外的国防活动,尽管称谓不同,但都高度重视这一手段,我国国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更应科学地对待国防活动中的政治思想工作。无论平时还是战时,都要将其提到恰当的位置上,既不要不适当地夸大其作用,更不能因此忽视、放松、削弱乃至否定政治思想工作。

④政治宣传

人心向背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作为国防的手段,政治宣传可以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介,对人心的向背起到双重作用:对内,它可用以提高国民和官兵的政治素质,进行思想动员,激发同仇敌忾的民心士气;对外,它可用以揭露侵略战争的非正义性,揭露敌方的弱点,瓦解敌军的士气,从精神上击溃对方。我军在历次反侵略战争中都注重运用宣传手段,向敌人展开政治攻势,配合军事斗争,取得了显著的战果。在今后的国防活动中,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治宣传的作用。特别是当战争爆发时,更应广泛开展政治宣传,激发全体军民的爱国热情,动员军队英勇作战,动员人民踊跃参军参战,努力增加生产,历行节约,全力支援战争;并通过对外宣传争取世界人民和友好国家的同情和支援。

(3)与军事有关的经济活动

①经济与国防

经济是国防的基础。社会经济制度决定国防活动的性质,社会经济状况决定国防建设的水平。现代条件下,无论是国防建设还是国防斗争,都要广泛采用经济手段,这些手段主要有国防经济活动、经济动员、经济制裁等。

②国防经济活动

③国民经济动员

国民经济动员,是指国家将经济部门及其相应的体制有组织、有计划地从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充分调动国家经济能力,提高生产水平,扩大军品生产,保障战争需要。它一般包括工业、农业、物资、交通运输、财政金融、邮电通信、卫生力量等各个方面的动员。它是整个战争动员的基础。由于现代战争中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消耗,使得武装力量对经济的依赖性大大增加,经济动员已经被提到重要的战略地位。战争不仅是军事和政治的竞赛,也是经济的竞赛。经济动员就在于将国家的经济实力转化为军事能力。国民经济动员的程度由国家的生产力水平,经济实力和相应的动员能力所决定,并受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国家生产力越发达,经济实力越强大,动员的基础就越雄厚。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强弱,国民经济动员能力的高低及其动员程度,对于战争的进程和结局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④经济战

经济战是敌对双方为夺取战略优势和战争胜利而进行的经济斗争,主要指战争期间各种形式的经济斗争,也包括和平时期的经济封锁和经济扰乱。根本目的是给敌人造成经济恐慌,动摇其进行战争的物质基础,使敌方经济陷于崩溃,以便战而胜之。进行经济战的手段和方式很多。如:进行经济侦察,搜集经济情报,袭击敌国重要经济目标;对敌方实行经济封锁,禁运战略物资,断绝同敌方的贸易、信贷、金融、科技等一切经济往来,并尽可能断绝敌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联系;通过与中立国签约制止向敌国输出物资,并从中立国获得所需物资;在国际上抢购敌方急需物资,使之难以获得必要供应。

⑤经济制裁

经济制裁是指国家为一定的政治、军事目的,一方对另一方强行实施的惩罚行为。在国防斗争中使用这一手段,可削弱被制裁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促使其国内不满情绪的发生和增长。基本形式有全面经济制裁和部分经济制裁两种。前者断绝同被制裁国的一切经济往来,后者中断部分经济联系。其手段主要有,断绝经济组织和政府官员的互访;中断贸易往来,禁止向对方输出或从对方输入全部或部分商品;中断或取消经济、技术、军事援助与合作项目;实行金融干扰,包括限制提供货款和禁止有关外汇的兑换;冻结或者没收对方在本国的资金和财产等。

(4)国防外交

①国防外交的涵义

②国防外交的特殊使命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防外交负有特殊的使命。它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围绕着国家安全与国防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对外政策的总方针、总政策和基本原则,建立与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国家集团在军事上的关系,合理处理国际性的以及双边的与军事有关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对于我国而言,积极开展国防外交活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它有利于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争取和平与稳定的国际环境;有利于捍卫国家主权,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有利于加强我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扩大我国我军的对外政治影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国防外交应为加强国防建设做出更大的努力。

(四)国防对象

1.国防对象的涵义

国防对象,是指国防所要防备和抵御的行为。在这一点上,理论界存在着两点分歧:一是国防抵御的仅仅是“武装侵略”,还是各种形式的侵略?二是国防是否应把“颠覆”作为防备的对象,即国防是否有对内职能?我们认为,国防的对象应当是侵略,而不仅仅是武装侵略。同时,国防应当有对内职能,即把武装颠覆作为防备的对象。

2.侵略

(1)“侵略”的一般概念

所谓“侵略”,按照我国《辞海》的解释:“指一国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和对他国人民的掠夺、奴役的活动。……它的形式多种多样,以武装侵略最为明显。”国防所要防备和抵御的是侵略还是武装侵略,不仅中外理论概念上有不同,而且在外国国防立法中也有差异。

法国《防务总组织法》第1条则指出:“防务的目的是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情况下对付各种形式的侵略,确保领土的安全和完整,以及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在此,防务的对象是“任何形式的侵略”。

《蒙古国国防法》第3条规定:“国防是以保障和维护国家独立、主权、领士完整,抵御外来侵略为目的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和军事的综合措施。”在此,国防的对象是“外来侵略”。

俄罗斯《国防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国防,是指武装保卫俄联邦、其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及为武装保卫俄联邦而从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法律和其他方面采取的一系列准备措施。”在此,国防的对象是“侵犯”。

显然,一个国家规定国防的对象,特别是在国防法律中规定国防的对象,除了应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之外,更应符合本国的实际需要,与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威胁相一致。

(2)“侵略”与“武装侵略”

在我国,一部分人认为应将“武装侵略”视为国防对象。理由有二:第一,侵略有多种,除了武装侵略之外,还有文化侵略、经济侵略和技术侵略等各种非暴力侵略,抵御和防备这些侵略,不应属于国防的职能。第二,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1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在此,宪法使用的是“武装侵犯”。因此,表述国防的对象,也应明确国防所要抵抗的是“武装侵略”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侵略。

3.武装颠覆

一些人认为,国防是国家的对外职能之一,是为防止外来侵略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而“颠覆”一般来自内部,反颠覆是国家的对内职能,不应属于国防的范畴。

1996年俄罗斯修改国防法时,有增加了“保障社会安全,向居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为政治解决冲突创造条件。”等内容,对国防的概念又作了新的界定。可见,在我国国防法中,将制止武装颠覆包括在国防的职能之中,不仅在理论上可行,更重要的是为实践所需。

THE END

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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