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在第一百八十八条当中,此条款规定了诉讼时效为期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处理,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体现在第第一百八十八条中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快车提醒,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THE END